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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新媒体|短视频混剪——不要陷入侵权坑

对话新媒体|短视频混剪——不要陷入侵权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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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6-15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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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4月9日,正午阳光、华策、柠萌、慈文、耀客、新丽等53家影视公司以及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芒果TV等5家视频网站等联合声明(下称“《联合声明》”),呼吁保护影视版权,表示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的短视频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将发起法律维权,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预防、抵制侵权行为。

4月28日,国家电影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广大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混剪”侵权了么?

 

“混剪”是一种基于剪辑功能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最早来自于著名的YouTube视频网站。混剪作品起源于粉圈,影迷或剧粉出于出于自己对于某部电影或电视剧的热爱,或者是对某一明星或爱豆的追捧,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拼接、再宣传。而时至今日,自媒体和短视频热潮下,更多up主(uploader,网络流行词。指在视频网站、论坛、ftp站点上传视频音频文件的人[1])选择加入个性化特效或符合潮流的解说,使作品更加迎合受众,获得流量和热度。

不禁要问“混剪”侵权了么?我们从下面两个热点案例中找寻答案。

1. 《王者荣耀》案--国内首例MOBA类游戏短视频侵权案[2]

基本案情: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平台上开设了《王者荣耀》专区并平台界面的显著位置主动推荐王者荣耀》的游戏短视频,同时,与多名游戏用户签订了《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游戏用户对游戏的画面进行录制、剪辑、配乐和解说后分享精彩操作,平台获得巨大播放量从而获取收益。腾讯公司认为《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480万元及合理开支16万元;驳回原告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虽然《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作品类型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时,《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而诉争329832条短视频均系玩家在对运行《王者荣耀》游戏的画面进行录制、剪辑、配乐和解说后形成,视频时长不一,已经呈现了《王者荣耀》游戏的几乎全部内容,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不构成合理使用。

2.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案[3]

基本案情: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一部优秀视听作品,优酷公司花费巨额成本取得该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第一节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裁判结果: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裁判观点:首先,将视听作品截图制作成图片集的行为属于使用该作品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382幅画面,这些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其次,制作包含视听作品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的“图解电影”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仅取决于引用比例,还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

因此,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损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

 

“混剪”怎么侵权了?

 

短视频混剪为什么构成侵权,又具体侵犯了侵犯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呢?下面的分析一一讲述。

1. 具体侵犯哪些权利?

对《著作权法》进行解读,第十条中共规定了权利主体享有4项人身权、12项财产权。比对“《联合声明》”中抵制的具体行为,包括剪辑、切条、搬运和传播,这些具体行为可能落入著作权权利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的范围。

up主在混剪各类影视作品的过程中,将一部完整作品由长变短切割,甚至同多部作品的多个片段剪辑合并,使受众对原作品所表达的主旨思想产生不同理解,即符合保护作品完整权中强调的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在打乱原作品顺序的同时,植入各种特效、广告,或者加入带有主观情感色彩的解说,在形成全新短视频的同时,也侵犯权利人对原作品的修改权、改编权等权利。up主们最终会将自己的短视频上传至特定平台供网友浏览、观看,同样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表达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相处重合。

2.能否构成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对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最主要抗辩理由,如果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的情形,那么即使未经授权实施了受著作权法控制的行为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那么混剪短视频能否构成合理使用呢?

一个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在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考量方法[4],一是以《伯尔尼公约》为代表提出的“三步检验法”,即在特殊情况下、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不致无辜危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三步。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是“合理使用”的美国标准,从该使用的性质和目的、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使用部分占版权作品全部内容的比重和该使用对版权作品市场价值是否有影响四个角度判断。

就现阶段互联网存在的海量混剪短视频而言,通过美国标准来判断合理使用更为符合,同样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目的、引用的数量比例、是否为已发表作品和是否影响或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成为重要的裁判依据。显而易见,这些混剪短视频的素材几乎全部来源于已发表的影视作品,甚至可以说是完全的搬运、剪辑,是原作品的“凝练”,在这一制作并发布的行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侵权原权利人著作权。

当然,也有很多混剪短视频也独具新意,或加入独特编排,或是单单采用原作品视频并加入影评、解说等,所表达的思想或用意与原作品不仅毫无关联,乃至完全不同,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是的确不该一棒打死。

 

“混剪”生存空间在何?

 

短视频混剪是这个时代给予我们的“礼物”,强调时间碎片化的今天“用3分钟看大片,1小时看连续剧”等现象的出现毫不夸张、意外,甚至由于版权原因,很多我们无法获取资源的影片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先睹为快。如果哪天,这些常伴我们的欢声笑语戛然而止,会不会像春晚没有了小品一样枯燥乏味。是否还有“死”里逃生的方式,可以合规合法地“混剪”呢?

1.加强原创

2021年6月1日起刚刚生效的《著作权法》,明确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更改为“视听作品”。新法实施之前,我国对短视频的保护案例有限,仅在个别案件中将短视频作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类电作品”进行保护。短视频已然被正式纳入《著作权法》的明确保护范围,那些不仅仅依赖现有资源去机械拼接,而是在剧情、画面、素材、人物角色均富有新意、表达原创精神的二次创作作品在这个时代值得被宣传及推广。

2. 取得授权

混剪短视频现象终究是“动了别人的奶酪”,《联合声明》的各平台方初衷或许不是封杀“混剪”行为,而是要打击未经授权的现象。短视频运营方并不花费过多的人力、物力、时间精力,简单的剪辑将素材进行整合,而他们恰恰也拥有百万乃至千万受众,大家仅用短短几分钟的时间浏览观看,视频资源光速变现,获取巨额收益,短视频平台与账号个体都可从中分得一杯羹。但无形中损害了片方、版权方、投资人及背后更多人的利益,特别是一些作品由于恶意剪辑、超前剧透,分流了长视频平台的流量,致使版权方利益受损,维权势在必行。所以,建立公开、透明的授权许可机制或许是未来的一条合理路径。

3. 利益分配

取得授权背后更值得探讨的问题便是利益分成,短视频已经成为深入人心、嵌入生活的部分,借助短视频、与平台方达成合作将会是互利互赢的发展方式。《联合声明》中仅仅表达了禁止视频混剪、打击侵权行为的决心,禁止的是未经授权的违法行为,但关于合理授权的对象、范围、条件均未明确表达。这其中也暗含一个利益分成思路,合理、公允、长期有效的利益分成模式也一定是基于不同授权对象、不同的授权范围及不同的授权条件来作出。

 

结语

 

对于短视频混剪现象,从法律角度是对著作权的保护的重视和加强,但从行业发展、影视创作和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排除垄断的良性发展,追求公允的利益分配才是车轮永动的基础。最后的最后,我们试想,如果合法使用须经版权方的授权,且版权方对混剪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或主旨有预先审核的要求,那么或许在未来up主们褒贬不一的吐槽渐渐消声,完全沦为版权方的宣传工具。这是我们不想看到的,也是这个时代不应出现的,文娱发展应合法合规,也应自由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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