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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法律视角 | 浅析山东省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程序

矿产法律视角 | 浅析山东省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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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1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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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是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据统计,我国有3343个矿业权分布在42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重叠面积为11.78万平方公里,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的12.2%。这就面临着已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清理退出问题。

 

2017年7月5日,原国土资源部下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随后,各省市、自治区分别制订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方案》,要求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退工作。2017年08月02日,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250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35号)文件精神,做好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2019年12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98号),进一步规范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问题。

 

山东省区域范围涉及的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基本要求

1、自然保护区内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一律停止勘查、开采活动,限期有序退出。

2、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其查明、保有的资源储量可作为国家矿产地储备。

4、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探矿权、采矿权,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开矿、挖沙、采石等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切实维护生态文明建设。

 

二、退出方式

1、扣减避让。对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区部分重叠的,可以采取扣减重叠部分方式进行处置。

2、整体注销。对资源储量全部或大部分处于自然保护区、不宜实施扣减避让退出的,实行整体注销退出。

自然保护区范围依法调整的,处置方式可据实调整。

 

三、退出程序

矿业权退出工作按照《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有关要求推进,各市按照自身制定的退出工作方案和“一矿一策”退出实施方案确定的程序进行,相关方案未制定或不完善的,原则上参照下列程序:

1、矿业权所在地县级政府(以下简称“当地政府”)向矿业权人下达《限期退出告知书》,告知退出期限、程序和要求等事项。

2、矿业权人就勘查开采投入、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相关规费缴纳、资产负债、融资及担保、人员分流安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以下简称“矿山治理”)等情况编制说明,提出退出申请,报当地政府。

3、当地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矿业权人退出申请中有关事项进行评估核算,组织编制相关报告。

4、应依法补偿的,由当地政府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案及矿山治理责任方等。

5、矿业权人隔离、密闭退出范围内的井巷工程,撤除相关设施设备,封堵或填实井筒,消除安全隐患。与其它区域共用的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相关井巷工程(含硐室)和设施不在处置范围之内。

6、根据补偿协议,矿山治理责任方组织编制治理方案、履行治理义务。

7、对申请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或注销;未提出申请的,可依据市、县(市、区)政府意见,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8、矿业权人向当地政府申请初验,初验后报所在地市政府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报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备案;列入去产能关闭退出的煤矿执行去产能验收规定,不再另行验收。

9、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当地政府凭验收意见,按补偿协议向矿业权人支付补偿资金。

 

四、矿业权退出验收标准

各市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对矿业权退出工作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1、自然保护区内勘查开采活动已停止。

2、自然保护区内直接用于勘查开采的设施和设备已撤除,探井、井筒等已封堵或填实,设立醒目关闭标识牌;扣减避让退出的,必须完成井巷隔离性工程。

3、相关证照变更、注销手续已完成,矿业权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无重叠。

4、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已消除,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因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矿山治理等客观问题暂时无法按时完成勘查或

5、采矿许可证等变更、注销的,矿业权人可在作出书面说明和书面承诺后提出验收申请。

 

五、退出补偿问题

1、政策性退出是否给予补偿?

对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设立的合法矿业权或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各项手续完备的矿业权,需采取扣减避让或整体退出的,由当地政府依法进行补偿。省政府和各市政府结合去产能等政策给予适当奖补。

2、谁来制定补偿标准和方案?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考去产能补偿标准,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或补偿方案。

3、补偿方案考虑哪些因素?

当地政府在调查核实基础上,统筹考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投入、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设备折旧、矿山治理义务履行、融资及担保等情况,与矿业权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由地方政府承担矿山治理工作的,补偿金额应扣除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矿山治理费用。对按规定应退还出让收益(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退还工作;需要补缴的,可视情形在退还价款或协议补偿金额中考虑扣除未缴纳部分,不再另行催缴。

4、哪些情形不予补偿?

(1)各级财政全额出资的探矿权。(2)矿业权不具备延续条件或自然终止的。(3)在矿业权退出工作开展前,因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被列入取缔范围的。

5、保障职工安置

妥善分流安置职工问题,企业是第一责任主体,对职工安置负总责,要组织开展转岗培训,稳定工作岗位,大型集团公司应尽量在集团公司内部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一般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列入国家、省和市去产能计划的煤炭等行业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国家和省对稳岗返还政策做出其他规定的,退出企业符合条件的,一并按规定返还。上述返还费用由企业用于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等相关支出。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自由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确无转岗安置能力的企业或企业主体消亡的,依据有关规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6、享受税收政策

自2019年起5年内,对因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而停产停业、关闭的矿山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要求的,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到期后,企业上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县分成部分,通过预算安排全部用于支持企业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和项目建设。

 

六、各部门联动保障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1、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做好矿业权退出各项工作。

2、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要简化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变更、注销手续的申请资料和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对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要求的,依法依规对规划进行调整。

3、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山东煤矿安监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完善矿业权退出安全生产监管方案及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注销工作,加强全过程安全监管或监察。

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督促各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并落实金融风险化解防控方案,统筹做好有关金融债务偿还,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督促各相关市、县(市、区)政 府制定人员逐步分流安置工作方案,用足用好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政策,积极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6、省国资委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对接,督促省属企业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工作。

7、省财政厅做好省级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工作,研究制定矿业权退出省级奖补政策,指导督促各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做好退出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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