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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浅析民事案件如何启动再审程序

视点 | 浅析民事案件如何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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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11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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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再审制度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提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且需要提交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是承办律师对案件事实分析、对法律适用能力的体现。鉴于此,本文将就再审的具体制度及再审程序中操作技巧问题作些初步探讨,以便更多的律师能够了解、掌握并熟练运用之,从而提高裁定再审案件的几率。

 

【关键词】再审制度的法律化;再审审查制度;代理再审案件的重点

 

一、 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改革

 

再审难,一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特别是2008年前,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虽然原则性太强,但是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对当事人而言,又缺少对再审程序的了解,即使对判决不服,也只能被动接受败诉的事实。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主要集中在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上。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主要涉及再审事由、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再审申请的提出和审查期限等主要问题。该决定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再审难问题,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进一步对再审问题予以修改,使再审制度程序化、法律化。为此,再审案件随之增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民事再审案件受理量就高达上万件。

 

二、申请再审的具体制度

 

1、关于再审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民事案件再审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6个月期限的限制。这里的期限6个月的起算点是从判决或裁定收到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以下四种情况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关于再审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该条在坚持“申请再审上提一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而改变了申请再审一律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的原则。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然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对于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且已经编了申字案号,当事人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判实践中,对于山东省内申请再审的案件,均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再审材料,进行联调联解程序,联调联解程序终结后,对于当事人双方为公民个人的案件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留在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例外的是,如果该案已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的,经审查后,一般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对于一方或双方是法人等单位的报送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3、关于申请再审材料的递交与审核

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材料,原审法院审查申请再审的主体、事由、期间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申请再审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需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待当事人补正后,及时受理审查。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先从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立案,通过网上申请,法院对工作人员先从网上对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材料不合格的,通过诉讼服务平台和短信的方式通知补充、修正材料,这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也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4、再审审理对象

再审对象原则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书、裁定、调解书。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服也可以申请再审,一但法院一般会让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可以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对于不能申请再审的几种情形有例外的规定

(1)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3)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5)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对于不服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因为中止审理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暂时中止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处置,是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作出的阶段性处理,并非诉讼程序的终结;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实体权利裁决,是对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裁决的救济程序。

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对于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以违背真实意愿为由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因为诉讼和解协议是案件当事人为终止争议或者防止争议再次发生,通过相互让步形成的合意,和解协议的内容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同意并收取了对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支付的款项,此后又以调解违背其真实意愿为由申请再审的,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6、关于再审费用问题

再审案件一般不缴纳诉讼费,但有两种除外的情形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再审审查程序

 

1、一般情况下审查期限的期限为三个月,但存在例外的情形。

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三个月,也就是说,三个月内要么裁定驳回,要么裁定再审,要么作裁定终结审查、并案等特殊处理,总之要有审查结果。但也有例外,因为裁定再审案件往往需要调取书面卷宗,法官审查更加细致,考虑更加周全,内部审批程序多,有些案件承办法官认为可能再审往往会上报审判长联席会议,甚至审委会讨论决定。因此,作为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要抓准机会多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案情,让法官考虑更仔细全面。

 

2、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与例外情形相结合

人民法院对于一般再审案件是书面审查,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虽然经过两次修改,再审审查程序具备了一定的诉讼属性,但其毕竟不同于再审审理和裁判程序,民事诉讼法也未规定审查期间的开庭制度。司法实践中的“听证”也不同于开庭,其程序相对较为灵活,不强制要求全体合议庭出席,实践中往往是承办法官主持,书记员记录,方式可以听取双方或单方意见。

并不是所有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就一定会进行询问。法官在进行初步审查,认为 “新证据”成立,拟裁定再审的,才必须询问。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中所谓的“新证据”并未达到推翻生效裁判的实质要件,可以不经询问直接裁定驳回申请。

 

3、再审程序中可否进行鉴定

申请鉴定是当事人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权利,再审审查的对象是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再审事由。再审程序中能否进行鉴定?笔者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再审审查期间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也未禁止当事人单方提供的“鉴定结论,故法院确有必要对基本事实作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一方的鉴定结论或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实践中,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的案件并不多。

 

4、法院在审查后会作出驳回、提审、指令、发回等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就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而言,其本身不能作为上诉或再审对象,再审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只能在通过申请检察监督方式维权,对提审、指令,发回等裁判被申请人如果不服,也只能通过申请检察监督方式进行救济。

 

四、代理再审案件的工作重点

 

代理再审案件的重点工作是写好再审申请书及梳理证据。很多律师因为不了解再审案件的特点和程序,对民事再审申请书往往按照书写民事起诉状的方式,简单陈述事实,以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就胜券在握,甚至有些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等待开庭通知。作为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就要把握黄金时间及时提交代理意见,与法官书面沟通交流案情,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就要书写答辩状及时提交。

 

1、作为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在书写再审申请书时要按照法院规定的固定格式书写,同时要围绕十三项再审事由中的一项或几项展开,并把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及证据运用糅合其中。

根据笔者的多年积累的经验,这十三项中一般的案件运用第二项与第六项的较多,也是再审法院审查后作出提审、指令再审或者指定再审几率最大的款项,笔者称其为兜底条款或幸运条款。对于事实和证据认定错误,一般是指原生效裁判对案件的主要事实或者主要证据的认定上发生错误。一般来讲二审判决书主要是写给败诉方看的,二审法官为了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会尽可能的把基本事实结合现有证据推理出法律事实,在维护胜诉方利益的同时有可能会顾此失彼。这就需要代理人用心揣摩,从判决的逻辑结构、论证方式、推理的风格、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证据采信与否、证明力的强弱和相互关系、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结果及其依据进行说明等方面找出再审的事实依据,才可能写出有说服力的再审申请书。对法律的适用同样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是将法律的原则规定运用于具体个案的过程。具体可以从对于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状态、对于法律条文选择适用的理由、依据等方面考虑,因为法官基于个人的理论基础、社会阅历、司法经验,以及对法律规范的不同理解,都可能会造成判决结果倾向于一方,因此,法律适用方面的也可能会有错误的,代理人只要把握好了,就在充分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联接点以法析理,层层剖析,写出好的再审申请书,为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改判做好基础工作。

 

2、及时全面梳理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全,是再审审查经常面临的问题。因为现在法官复查再审案件时往往是向一、二审法院调取电子卷宗,电子卷宗看起来远远不如书面的材料舒服、清晰,因此,为了给法官以方便以达到裁定再审目的,笔者建议必须全面的梳理证据,形成闭合的证据链,将证据清单提供给审查法官,将会有利于其对案件进行审查。

 

总之,再审案件作为法院的纠错程序,相比一、二审案件,在程序上将会更加严格,启动上更加困难,审查证据上更加严密,但事实就是事实,只要我们认真专研案情,结合相关证据,做到观点明确,一定会还案件以真实,还当事人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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