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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债权人面对破产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视点 | 债权人面对破产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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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1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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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引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由于前期破产案件不常见,各方在面对濒临破产企业时往往未能采取最佳的应对措施,致使企业破产后风险频频发生。笔者结合自身破产管理经验,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就面对破产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各位读者有一定的启示。   正文   根据破产法规定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在后,普通债权人通常面临部分清偿、部分损失的状况。同时,现有法律还设立了所有权保留、物权担保、在途标的物取回和债务抵消等制度,可以使个别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免受损失。因此,当债权人发现对濒临破产或者破产企业形成债权后,应当及时进行梳理,避免优先类权利灭失。   1、所有权保留制度   民法典第641条等相关法律设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后于对方当事人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完成特定条件,所有权才发生移转。   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因此,当面临濒临破产企业又必须交易且为卖方时,债权人可以在合同中增加所有权保留条款,避免破产损失。   2、物权担保制度   民法典第386、387、394、425和447条等相关法律设立了物权担保制度,担保物权人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此,当面临濒临破产企业又必须交易时,债权人力争在债权基础上设立担保物权。在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除及时梳理抵押物权和质权外,还应注意是否有机留置债务人财产。   3、其他制度   在途标的物取回制度,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债务抵消制度,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结束语   笔者梳理债权人在不同时间段应采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概括为:在债务人信用等级下降时,债权人应着重考虑所有权保留和物权担保;在获悉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应梳理是否存在在途标的物和占有债务人资产;在破产债权申报中,债权人应梳理是否存在各类优先权。

视点 | 债权人面对破产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概要描述】


引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由于前期破产案件不常见,各方在面对濒临破产企业时往往未能采取最佳的应对措施,致使企业破产后风险频频发生。笔者结合自身破产管理经验,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就面对破产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各位读者有一定的启示。

 





正文





 

根据破产法规定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在后,普通债权人通常面临部分清偿、部分损失的状况。同时,现有法律还设立了所有权保留、物权担保、在途标的物取回和债务抵消等制度,可以使个别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免受损失。因此,当债权人发现对濒临破产或者破产企业形成债权后,应当及时进行梳理,避免优先类权利灭失。

 

1、所有权保留制度

 

民法典第641条等相关法律设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后于对方当事人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完成特定条件,所有权才发生移转。

 

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因此,当面临濒临破产企业又必须交易且为卖方时,债权人可以在合同中增加所有权保留条款,避免破产损失。

 

2、物权担保制度

 

民法典第386、387、394、425和447条等相关法律设立了物权担保制度,担保物权人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此,当面临濒临破产企业又必须交易时,债权人力争在债权基础上设立担保物权。在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除及时梳理抵押物权和质权外,还应注意是否有机留置债务人财产。

 

3、其他制度

 

在途标的物取回制度,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债务抵消制度,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结束语





 

笔者梳理债权人在不同时间段应采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概括为:在债务人信用等级下降时,债权人应着重考虑所有权保留和物权担保;在获悉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应梳理是否存在在途标的物和占有债务人资产;在破产债权申报中,债权人应梳理是否存在各类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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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由于前期破产案件不常见,各方在面对濒临破产企业时往往未能采取最佳的应对措施,致使企业破产后风险频频发生。笔者结合自身破产管理经验,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就面对破产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各位读者有一定的启示。

 

正文

 

根据破产法规定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在后,普通债权人通常面临部分清偿、部分损失的状况。同时,现有法律还设立了所有权保留、物权担保、在途标的物取回和债务抵消等制度,可以使个别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免受损失。因此,当债权人发现对濒临破产或者破产企业形成债权后,应当及时进行梳理,避免优先类权利灭失。

 

1、所有权保留制度

 

民法典第641条等相关法律设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后于对方当事人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完成特定条件,所有权才发生移转。

 

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因此,当面临濒临破产企业又必须交易且为卖方时,债权人可以在合同中增加所有权保留条款,避免破产损失。

 

2、物权担保制度

 

民法典第386、387、394、425和447条等相关法律设立了物权担保制度,担保物权人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此,当面临濒临破产企业又必须交易时,债权人力争在债权基础上设立担保物权。在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除及时梳理抵押物权和质权外,还应注意是否有机留置债务人财产。

 

3、其他制度

 

在途标的物取回制度,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债务抵消制度,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结束语

 

笔者梳理债权人在不同时间段应采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概括为:在债务人信用等级下降时,债权人应着重考虑所有权保留和物权担保;在获悉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应梳理是否存在在途标的物和占有债务人资产;在破产债权申报中,债权人应梳理是否存在各类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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