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专业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
/
视点 | 选择性执法及其治理研究

视点 | 选择性执法及其治理研究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1-19 10:2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正文   在经济发展早期,由于各项制度体系不健全,环境变动频繁,经济改革后果具有极大的无法预料性,为应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家采取了选择性执法,即执法主体根据不同情节、对象等进行的有差异的执法,该种模式灵活的弥补了法律约束僵化的弊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法治建设体系不断完备,改革后果的不可预期性下降。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选择性执法的弊端不断凸显,出现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公权力滥用,非法执法等。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如果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得不到遏制,企业家群体非常容易受到司法权滥用的伤害,因此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     一、选择性执法的利弊分析   1.选择性执法的积极影响: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市场环境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单靠法律加以调整不足以灵活解决问题。经济学的最优执法理论验证了选择性执法的优点,即过高执法成本的执法行为应采取随机的方式解决,使惩罚力度与随机概率成反比。我国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对执法行为方式、执法强度的改变满足现实需要。一方面在应对突发情形时,执法机关通过采取适应紧急情况的执法方式,达到最优的执法效果;另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往往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时,执法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合适的解决方式、人员配备及时有效解决,弥补有限的法律规则对快速发展的社会不能及时做出改变的弊端;有利于及时解决突发性问题。突发性社会问题的发生具有影响大、传播快、紧急性的特点,这要求执法机关不能一味遵循章程按部就班的进行解决,而是应当结合具体情形,采取不同强度的执法手段。例如,2004年,黑帮团伙、暴力、盗窃三类案件频发,为此针对此三类严重的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打击;2007年,针对自行车盗窃案件频发的现状,亦是采取严厉打击;2010年打击的犯罪案件较多,集中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犯罪,“黄赌毒”犯罪等。因此,针对不同历史时期出现的犯罪情形,国家采取严厉打击的政策以应对突出性的危害行为。   2.选择性执法的消极影响:法律权威受损。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选择性执法并非是任意性执法,其依然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职权。但是随着执法权力的膨胀,“越界实行职权”成为常态,执法人员简单的凭借主观喜恶刻意的区别性执法,出现“为了法治而违背法治”的现象。法律具有规范性、确定性,在行政法领域,执法机关首先遵循的就是合法性原则,奉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宗旨。如果出现普遍性的选择性执法,法律的权威性将受到损害,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将会缺失,不利于法治国家建设;执法机关公信力受损。随着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增多,权力寻租行为大面积出现。公权力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或以权力为资本,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这种行为严重阻碍国家法治建设,导致权力腐败,社会平等与利益分配出现矛盾。     二、我国选择性执法的现状分析   1.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选择性执法的首要表现即为自由裁量权过度膨胀,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界限,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执法显失公平的现状。2006年在巫溪县工商行政处罚案中,巫溪县工商局以(2003)溪工商罚字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罚人王某、谭某、廖某1万元、3万元、8万元的罚款。事后廖某以同一行为,不同处罚为由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引起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不透明、执法结果不公的不满,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执法机关给予廖某的处罚金额处于权限范围内,但是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反映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为执法提供了权力寻租空间,损害社会公众对执法结果的信任。   2.行政执法监管不到位。选择性执法体现的不仅是执法问题,也是立法问题的表现。但目前不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上级机关,对执法行为的监管仍然不到位。例如,“以罚代刑”现状的产生,行政机关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对违法行为人通过处于行政处罚避免刑事处罚。一方面容易导致违法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使得执法环境趋于恶劣,反映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止“以罚代刑”问题。不仅是检察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也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加以制止。     三、选择性执法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最美违建”案。2016年6月,海南省下达《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进行违建拆除。但是经群众举报,位于海南省秀英区的一栋豪宅违建却为遭到拆除。据调查,该违建豪宅早在2013年7月就被定为违建建筑,当局也下达拆除通知,但并未执行。2015年也曾下达催告执行通知书,告知尽快拆除,但违建豪宅依然存在。当地村民反映,该豪宅所住居民为国家公务员,并且家族经营采石场,财富、实力雄厚,导致执法人员与其官官相护,官商勾结,违法建筑一直未拆除。违法建筑一直是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的典型案例,通常因为违建者背景强大,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规避法律责任,最终违法建筑成为“标志性最美违建”。   2.日本人河源启一郎丢车事件。2012年2月,河源启一郎在武汉游玩时,其价值万元的自行车丢失,武汉警方积极调用警力,用时三天就将案件解决,引发许多民众称赞。随后,许多丢车失主纷纷向警方报案,请求寻找车辆,但武汉警方却置之不理。这起案件中,针对类似清节,却因对象不同而遭到不同对待,体现了执法人员明显的选择性执法特点。     四、完善选择性执法的治理措施   1.完善立法,限定行政权力界限。选择性执法的根本在于自由裁量权的界限模糊,执法行为主观性较强,为此,只有限定自由裁量权的界限,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行政法涉及的范围较广,但是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因此,应当完善行政立法,界定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条件。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因此,应当细化行政规则,使执法行为有迹可循。   2.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上述提到,选择性执法存在监管不严的弊端,因此,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起复议,据此可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存在天然的监督职能。下级机关应当定期报送工作任务情况说明,由上级机关予以审查,以此减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院、检察院应当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行为、执法人员加以监督;同时,加强舆论监督。上述多数案件的揭露是社会公众不满而引发的争论,因此,应当社会公众、媒体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选择性执法虽然在经济转轨时期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法治意识不断强化,选择性执法逐渐出现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公权力私有等弊端。对于发挥正面效应的“严整严打”、“执法运动”等选择性执法应当加以实行,但是我国目前选择性执法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执法监管不到位等弊端,并且通过分析海口“最美违建”案、浦城城管拿违章建筑敛财一案可知,选择性执法严重阻碍法治建设。为此,应当对选择性违法加以治理,完善立法,限定行政权力界限,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视点 | 选择性执法及其治理研究

【概要描述】


正文





 

在经济发展早期,由于各项制度体系不健全,环境变动频繁,经济改革后果具有极大的无法预料性,为应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家采取了选择性执法,即执法主体根据不同情节、对象等进行的有差异的执法,该种模式灵活的弥补了法律约束僵化的弊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法治建设体系不断完备,改革后果的不可预期性下降。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选择性执法的弊端不断凸显,出现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公权力滥用,非法执法等。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如果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得不到遏制,企业家群体非常容易受到司法权滥用的伤害,因此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

 




 





一、选择性执法的利弊分析






 



1.选择性执法的积极影响: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市场环境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单靠法律加以调整不足以灵活解决问题。经济学的最优执法理论验证了选择性执法的优点,即过高执法成本的执法行为应采取随机的方式解决,使惩罚力度与随机概率成反比。我国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对执法行为方式、执法强度的改变满足现实需要。一方面在应对突发情形时,执法机关通过采取适应紧急情况的执法方式,达到最优的执法效果;另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往往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时,执法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合适的解决方式、人员配备及时有效解决,弥补有限的法律规则对快速发展的社会不能及时做出改变的弊端;有利于及时解决突发性问题。突发性社会问题的发生具有影响大、传播快、紧急性的特点,这要求执法机关不能一味遵循章程按部就班的进行解决,而是应当结合具体情形,采取不同强度的执法手段。例如,2004年,黑帮团伙、暴力、盗窃三类案件频发,为此针对此三类严重的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打击;2007年,针对自行车盗窃案件频发的现状,亦是采取严厉打击;2010年打击的犯罪案件较多,集中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犯罪,“黄赌毒”犯罪等。因此,针对不同历史时期出现的犯罪情形,国家采取严厉打击的政策以应对突出性的危害行为。

 

2.选择性执法的消极影响:法律权威受损。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选择性执法并非是任意性执法,其依然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职权。但是随着执法权力的膨胀,“越界实行职权”成为常态,执法人员简单的凭借主观喜恶刻意的区别性执法,出现“为了法治而违背法治”的现象。法律具有规范性、确定性,在行政法领域,执法机关首先遵循的就是合法性原则,奉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宗旨。如果出现普遍性的选择性执法,法律的权威性将受到损害,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将会缺失,不利于法治国家建设;执法机关公信力受损。随着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增多,权力寻租行为大面积出现。公权力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或以权力为资本,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这种行为严重阻碍国家法治建设,导致权力腐败,社会平等与利益分配出现矛盾。

 




 





二、我国选择性执法的现状分析






 



1.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选择性执法的首要表现即为自由裁量权过度膨胀,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界限,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执法显失公平的现状。2006年在巫溪县工商行政处罚案中,巫溪县工商局以(2003)溪工商罚字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罚人王某、谭某、廖某1万元、3万元、8万元的罚款。事后廖某以同一行为,不同处罚为由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引起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不透明、执法结果不公的不满,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执法机关给予廖某的处罚金额处于权限范围内,但是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反映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为执法提供了权力寻租空间,损害社会公众对执法结果的信任。

 

2.行政执法监管不到位。选择性执法体现的不仅是执法问题,也是立法问题的表现。但目前不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上级机关,对执法行为的监管仍然不到位。例如,“以罚代刑”现状的产生,行政机关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对违法行为人通过处于行政处罚避免刑事处罚。一方面容易导致违法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使得执法环境趋于恶劣,反映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止“以罚代刑”问题。不仅是检察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也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加以制止。

 




 





三、选择性执法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最美违建”案。2016年6月,海南省下达《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进行违建拆除。但是经群众举报,位于海南省秀英区的一栋豪宅违建却为遭到拆除。据调查,该违建豪宅早在2013年7月就被定为违建建筑,当局也下达拆除通知,但并未执行。2015年也曾下达催告执行通知书,告知尽快拆除,但违建豪宅依然存在。当地村民反映,该豪宅所住居民为国家公务员,并且家族经营采石场,财富、实力雄厚,导致执法人员与其官官相护,官商勾结,违法建筑一直未拆除。违法建筑一直是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的典型案例,通常因为违建者背景强大,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规避法律责任,最终违法建筑成为“标志性最美违建”。

 

2.日本人河源启一郎丢车事件。2012年2月,河源启一郎在武汉游玩时,其价值万元的自行车丢失,武汉警方积极调用警力,用时三天就将案件解决,引发许多民众称赞。随后,许多丢车失主纷纷向警方报案,请求寻找车辆,但武汉警方却置之不理。这起案件中,针对类似清节,却因对象不同而遭到不同对待,体现了执法人员明显的选择性执法特点。

 




 





四、完善选择性执法的治理措施






 



1.完善立法,限定行政权力界限。选择性执法的根本在于自由裁量权的界限模糊,执法行为主观性较强,为此,只有限定自由裁量权的界限,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行政法涉及的范围较广,但是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因此,应当完善行政立法,界定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条件。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因此,应当细化行政规则,使执法行为有迹可循。

 

2.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上述提到,选择性执法存在监管不严的弊端,因此,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起复议,据此可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存在天然的监督职能。下级机关应当定期报送工作任务情况说明,由上级机关予以审查,以此减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院、检察院应当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行为、执法人员加以监督;同时,加强舆论监督。上述多数案件的揭露是社会公众不满而引发的争论,因此,应当社会公众、媒体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选择性执法虽然在经济转轨时期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法治意识不断强化,选择性执法逐渐出现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公权力私有等弊端。对于发挥正面效应的“严整严打”、“执法运动”等选择性执法应当加以实行,但是我国目前选择性执法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执法监管不到位等弊端,并且通过分析海口“最美违建”案、浦城城管拿违章建筑敛财一案可知,选择性执法严重阻碍法治建设。为此,应当对选择性违法加以治理,完善立法,限定行政权力界限,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1-19 10:20
  • 访问量:
详情

正文

 

在经济发展早期,由于各项制度体系不健全,环境变动频繁,经济改革后果具有极大的无法预料性,为应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家采取了选择性执法,即执法主体根据不同情节、对象等进行的有差异的执法,该种模式灵活的弥补了法律约束僵化的弊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法治建设体系不断完备,改革后果的不可预期性下降。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选择性执法的弊端不断凸显,出现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公权力滥用,非法执法等。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如果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得不到遏制,企业家群体非常容易受到司法权滥用的伤害,因此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

 

 

一、选择性执法的利弊分析

 

1.选择性执法的积极影响: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市场环境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单靠法律加以调整不足以灵活解决问题。经济学的最优执法理论验证了选择性执法的优点,即过高执法成本的执法行为应采取随机的方式解决,使惩罚力度与随机概率成反比。我国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对执法行为方式、执法强度的改变满足现实需要。一方面在应对突发情形时,执法机关通过采取适应紧急情况的执法方式,达到最优的执法效果;另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往往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时,执法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合适的解决方式、人员配备及时有效解决,弥补有限的法律规则对快速发展的社会不能及时做出改变的弊端;有利于及时解决突发性问题。突发性社会问题的发生具有影响大、传播快、紧急性的特点,这要求执法机关不能一味遵循章程按部就班的进行解决,而是应当结合具体情形,采取不同强度的执法手段。例如,2004年,黑帮团伙、暴力、盗窃三类案件频发,为此针对此三类严重的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打击;2007年,针对自行车盗窃案件频发的现状,亦是采取严厉打击;2010年打击的犯罪案件较多,集中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犯罪,“黄赌毒”犯罪等。因此,针对不同历史时期出现的犯罪情形,国家采取严厉打击的政策以应对突出性的危害行为。

 

2.选择性执法的消极影响:法律权威受损。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选择性执法并非是任意性执法,其依然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职权。但是随着执法权力的膨胀,“越界实行职权”成为常态,执法人员简单的凭借主观喜恶刻意的区别性执法,出现“为了法治而违背法治”的现象。法律具有规范性、确定性,在行政法领域,执法机关首先遵循的就是合法性原则,奉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宗旨。如果出现普遍性的选择性执法,法律的权威性将受到损害,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将会缺失,不利于法治国家建设;执法机关公信力受损。随着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增多,权力寻租行为大面积出现。公权力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或以权力为资本,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这种行为严重阻碍国家法治建设,导致权力腐败,社会平等与利益分配出现矛盾。

 

 

二、我国选择性执法的现状分析

 

1.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选择性执法的首要表现即为自由裁量权过度膨胀,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界限,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执法显失公平的现状。2006年在巫溪县工商行政处罚案中,巫溪县工商局以(2003)溪工商罚字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罚人王某、谭某、廖某1万元、3万元、8万元的罚款。事后廖某以同一行为,不同处罚为由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引起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不透明、执法结果不公的不满,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执法机关给予廖某的处罚金额处于权限范围内,但是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反映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为执法提供了权力寻租空间,损害社会公众对执法结果的信任。

 

2.行政执法监管不到位。选择性执法体现的不仅是执法问题,也是立法问题的表现。但目前不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上级机关,对执法行为的监管仍然不到位。例如,“以罚代刑”现状的产生,行政机关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对违法行为人通过处于行政处罚避免刑事处罚。一方面容易导致违法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使得执法环境趋于恶劣,反映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止“以罚代刑”问题。不仅是检察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也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加以制止。

 

 

三、选择性执法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最美违建”案。2016年6月,海南省下达《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进行违建拆除。但是经群众举报,位于海南省秀英区的一栋豪宅违建却为遭到拆除。据调查,该违建豪宅早在2013年7月就被定为违建建筑,当局也下达拆除通知,但并未执行。2015年也曾下达催告执行通知书,告知尽快拆除,但违建豪宅依然存在。当地村民反映,该豪宅所住居民为国家公务员,并且家族经营采石场,财富、实力雄厚,导致执法人员与其官官相护,官商勾结,违法建筑一直未拆除。违法建筑一直是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的典型案例,通常因为违建者背景强大,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规避法律责任,最终违法建筑成为“标志性最美违建”。

 

2.日本人河源启一郎丢车事件。2012年2月,河源启一郎在武汉游玩时,其价值万元的自行车丢失,武汉警方积极调用警力,用时三天就将案件解决,引发许多民众称赞。随后,许多丢车失主纷纷向警方报案,请求寻找车辆,但武汉警方却置之不理。这起案件中,针对类似清节,却因对象不同而遭到不同对待,体现了执法人员明显的选择性执法特点。

 

 

四、完善选择性执法的治理措施

 

1.完善立法,限定行政权力界限。选择性执法的根本在于自由裁量权的界限模糊,执法行为主观性较强,为此,只有限定自由裁量权的界限,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行政法涉及的范围较广,但是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因此,应当完善行政立法,界定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条件。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因此,应当细化行政规则,使执法行为有迹可循。

 

2.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上述提到,选择性执法存在监管不严的弊端,因此,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起复议,据此可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存在天然的监督职能。下级机关应当定期报送工作任务情况说明,由上级机关予以审查,以此减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院、检察院应当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行为、执法人员加以监督;同时,加强舆论监督。上述多数案件的揭露是社会公众不满而引发的争论,因此,应当社会公众、媒体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选择性执法虽然在经济转轨时期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法治意识不断强化,选择性执法逐渐出现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公权力私有等弊端。对于发挥正面效应的“严整严打”、“执法运动”等选择性执法应当加以实行,但是我国目前选择性执法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执法监管不到位等弊端,并且通过分析海口“最美违建”案、浦城城管拿违章建筑敛财一案可知,选择性执法严重阻碍法治建设。为此,应当对选择性违法加以治理,完善立法,限定行政权力界限,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相关新闻

更多>>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联系我们

热线电话

0531-66590815

搜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55-57层
邮编:250014
电话:
0531-66590815
传真:0531-66590906
邮箱:
zhongchenglawyer@163.com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注我们公众号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5025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