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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通过刑事救济防范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探讨

视点 | 通过刑事救济防范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探讨

  • 分类:视角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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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1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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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引言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社会信用制度,加剧金融资产的运行风险,直接威胁金融业的健康运行,是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一个毒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影响,部分企业流动性风险集中暴露并沿担保圈蔓延,逃废金融债务风气抬头,成为当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信贷资金的不良率连年来居高不下,全国性银行2019年不良状况:六大行的不良余额为8959亿元,其中:次级类占比40.75%,可疑类占比42.49%,损失类占比16.76%。12家股份行的不良余额为4805亿元,其中:次级类占比43.64%,可疑类占比34.47%,损失类占比21.89%。大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38%,股份行为1.64%。这其中不乏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本文针对借贷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银行信贷)的情形,探讨如何通过刑事途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信贷债权、追讨信贷债务的实务。   正文   逃废金融债务是指在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故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恶意是指这些单位和个人主观上明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仍然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贷款,或者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出于某种动机故意不归还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破坏了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信贷资产安全受到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不仅仅是民事问题,其中很多情形涉嫌刑事犯罪。   常见罪名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金融领域尤其是银行信贷业务中常见的涉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罪名: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也是办理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案件中常用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可知,贷款诈骗罪比骗取贷款罪处罚力度要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的案件要比涉嫌贷款诈骗罪的案件要多,原因就在于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而律师和银行的调查能力很难直接举证债务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律师或银行工作人员可以找贷款人了解情况,但是没有讯问的权利。比如说,贷款人的贷款用途是购买仪器设备,结果款项放下来以后,其用大部分款项修建厂房,一部分款项归还先前的信贷资金,像类似于这种情况就很难认定为非法占有。因为信贷款项还是用于实际经营中,是一种商事行为。那么债务人使用骗取的信贷资金购买豪车、住宅是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但是我们很难固定证据,只能向公安部门提供线索。   骗取贷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接下来根据司法实践,详述骗取贷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以上。   无论是非法取得贷款一百万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部门只认定本金,利息或其他违约金不能计算在内。在司法实践中,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一百万以上或者所谓多次骗取贷款却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而被追诉的案例很少见,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欺骗手段,本罪与贷款诈骗罪不同,没有具体列举,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欺骗手段和民事欺诈行为的认定有所争议,除了犯罪数额的追诉标准确定以外,各个地市在办理案件的时候认识并不统一,同样一个案子在某地可能认定为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但换个地方办案机关就认定为普通的民事欺诈,可以用民事途径解决争议,像这样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在办理金融案件时经常遇到,下面根据多起骗取贷款罪的案件,对基础的立案客观要件进行总结。   1.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财务审计公司出具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年度、季度书面报告。以报送银行作为贷款依据的报表、报告为准,报送银行的报表与报送税务部门或留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存档的文件是否一致是律师审查的关键一环。   某公司报送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为当年亏损,同期报送银行的财务报表为盈利2000余万元,此类的报表足以认定为贷款资料造假。   对比财务数据差额在30%左右,不认定为虚假材料。如,报送税务部门财务数据当年盈利100万元,报送银行数据为130万元,此类报表不认为是虚假的,属于合理的财务数据浮动。   常见的虚假报告的出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造假,伪造财务公司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印件,直接制作虚假的审计报告等其他信贷数据。另外就是贷款人和财务公司通谋,财务公司出具不同的报告,留档的或者报送给税务部门一份是真实的,提供给银行的是虚假的,财务公司留存一份真实的报告是避免自己的法律风险,有关部门核查时,其会推脱虚假的报告自己并不知情是贷款人自己伪造从而免责。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财务公司因出具不实财务报告而被追责,未能幸免。   2.贷款主体提供的抵押物、担保造假。   (1)虚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的材料 某沿街商铺真实市场评估价值1200余万元,报送银行的评估报告为3000余万元。这种评估报告已经超出市场浮动的范围,属于造假。 (2)隐瞒抵押物多次抵押的事实。 (3)虚构担保人,担保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及经营信息。   担保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在二次核查的时候很容易辨识,姓名、年龄、真实职业等。在具体办案实践中主要关注担保企业的信息真实程度,着手点在银行流水、注册资金、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小企业贷款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担保企业是空壳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实际经营,对于这样的情形必须进行核查并形成书面证据。   3.虚构贷款用途或信贷资金与实际用途不符。   (1)虚构买卖合同、供销合同。通过调查取证,初步了解到贷款主体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如,某公司贷款用途为购买大型的程控交换机,通过对供货企业的走访调查,发现供货企业与贷款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所签署的买卖合同为虚假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   (2)信贷资金与实际用途不符。调取银行流水,关注款项下放以后资金走向,重点关注由公司户向个人账户流转。例如,银行贷款放款后,债务人会将资金流转到数个不同的公司户下,再通过公司户向个人户流转,这样的资金流水更容易形成信贷资金与实际用途不符的直接证据。至于最终是否能查明款项去处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律师只能提供线索,信贷资金的流转情况也是区分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的客观要件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几点要件需要同时具备。例如,抵押物和担保必须达到虚假、伪造的客观程度,如果抵押物足额或担保真实,即便提供的财务报表造假,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会要求金融机构穷尽民事手段实现债权,不会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查明有真实的抵押担保通常也不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办。   刑事控告需采集的证据线索   2017年到2019年山东省开展了《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专项治理》,对于以上的骗取贷款客观要件有所松动。有判例表明对有足额抵押担保,使用虚假贷款资料的贷款人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以骗取贷款罪刑事处罚。但2020年以后各地认识又难以统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统一是商业犯罪通常难以立案的症结之一。这就要求律师在准备证据材料时下足功夫,把线索变成专业的证据,帮助公安机关搜集犯罪证据,所呈报的材料要详实完整形成证据链条,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时证据材料清晰明确,易于立案侦办。   司法实践中,为严惩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需协助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证据采集及固定工作,需采集证据线索如下:   一是贷款主体详细信息。公司登记信息、法人身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信息,重要的是实际控制人信息。 此类信息在办理银行贷款时有详细的档案留存,需要复印成册。其中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最为重要,很多公司法人代表跟实际控制人不是同一个人。真正的贷款人、管理人并不是体现在工商登记证照上的自然人。刑事案件的办理与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借款合同讲究相对性,谁签署合同谁来负责,如果需要追加合同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而刑事案件,律师提供的实际控制人信息作为案件线索需要司法部门依职权详细查明,所以实际控制人退避幕后也许会规避民事法律风险,但在刑事调查这条路上行不通。公安机关会调查工商登记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以实际控制人为侦办对象。所以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跟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充分沟通。一般情况下信贷管理人员对真实的贷款人是比较了解的。   二是贷款基本资料。贷款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银行流水、财务报表、抵押权证、各种评估报告、银行尽调资料等   财务报表。银行信贷出现不良,律师应该首先提醒银行核查税务部门和提供给银行信贷资料的财务报表是否一致,即便有出入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这是最关键的一环。   买卖或者供销合同。核实这两份材料的关键在于律师或银行工作人员的走访调查。虚假合同的细节调查的越清楚,提供给公安部门的证据线索就越详实,立案就越顺利。一是有没有真实的供货公司,二是有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三是实际控制人是谁,最关键的突破点是供货公司的银行流水,真实的公司经营资金流水非常复杂,而虚假的公司经营资金流水非常简单只有针对贷款的资金流水信息,容易辨识。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核查需要和抵押物(以抵押物为例)结合,例如房产,需要查询房产信息、市场售价、实地考察问询周边物业以明确实际价格。再对照评估报告,评估其真实程度。   在众多的贷款资料中着重调查以上三项,律师把所有的证据材料准备好以后,书写证据目录、整理成册形成系统的案卷。   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以银行的名义起草报案材料。一是报案材料,二是分析报告或称法律意见书。   报案材料。报案材料不必繁琐复杂,以银行的实际损失为结果,将贷款人采用何种虚假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过程以时间为轴书面陈述。力求清晰明确使得办案部门一目了然,了解到案件的全貌。   案情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将整理调查的案件客观事实结合刑法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析法律关系,形成系统的书面意见。从司法实践来说,律师的报告是提供给办案部门的法律思路,通过书面报告使得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的法律全貌。   结束语   最终,律师以专业的刑事法律素养善于在一般的民事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甄别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贷款人,通过公安机关严厉打

视点 | 通过刑事救济防范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探讨

【概要描述】



引言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社会信用制度,加剧金融资产的运行风险,直接威胁金融业的健康运行,是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一个毒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影响,部分企业流动性风险集中暴露并沿担保圈蔓延,逃废金融债务风气抬头,成为当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信贷资金的不良率连年来居高不下,全国性银行2019年不良状况:六大行的不良余额为8959亿元,其中:次级类占比40.75%,可疑类占比42.49%,损失类占比16.76%。12家股份行的不良余额为4805亿元,其中:次级类占比43.64%,可疑类占比34.47%,损失类占比21.89%。大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38%,股份行为1.64%。这其中不乏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本文针对借贷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银行信贷)的情形,探讨如何通过刑事途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信贷债权、追讨信贷债务的实务。

 






正文





 






逃废金融债务是指在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故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恶意是指这些单位和个人主观上明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仍然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贷款,或者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出于某种动机故意不归还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破坏了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信贷资产安全受到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不仅仅是民事问题,其中很多情形涉嫌刑事犯罪。

 






常见罪名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金融领域尤其是银行信贷业务中常见的涉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罪名: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也是办理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案件中常用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可知,贷款诈骗罪比骗取贷款罪处罚力度要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的案件要比涉嫌贷款诈骗罪的案件要多,原因就在于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而律师和银行的调查能力很难直接举证债务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律师或银行工作人员可以找贷款人了解情况,但是没有讯问的权利。比如说,贷款人的贷款用途是购买仪器设备,结果款项放下来以后,其用大部分款项修建厂房,一部分款项归还先前的信贷资金,像类似于这种情况就很难认定为非法占有。因为信贷款项还是用于实际经营中,是一种商事行为。那么债务人使用骗取的信贷资金购买豪车、住宅是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但是我们很难固定证据,只能向公安部门提供线索。

 






骗取贷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接下来根据司法实践,详述骗取贷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以上。

 

无论是非法取得贷款一百万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部门只认定本金,利息或其他违约金不能计算在内。在司法实践中,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一百万以上或者所谓多次骗取贷款却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而被追诉的案例很少见,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欺骗手段,本罪与贷款诈骗罪不同,没有具体列举,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欺骗手段和民事欺诈行为的认定有所争议,除了犯罪数额的追诉标准确定以外,各个地市在办理案件的时候认识并不统一,同样一个案子在某地可能认定为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但换个地方办案机关就认定为普通的民事欺诈,可以用民事途径解决争议,像这样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在办理金融案件时经常遇到,下面根据多起骗取贷款罪的案件,对基础的立案客观要件进行总结。

 

1.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财务审计公司出具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年度、季度书面报告。以报送银行作为贷款依据的报表、报告为准,报送银行的报表与报送税务部门或留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存档的文件是否一致是律师审查的关键一环。

 

某公司报送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为当年亏损,同期报送银行的财务报表为盈利2000余万元,此类的报表足以认定为贷款资料造假。

 

对比财务数据差额在30%左右,不认定为虚假材料。如,报送税务部门财务数据当年盈利100万元,报送银行数据为130万元,此类报表不认为是虚假的,属于合理的财务数据浮动。

 

常见的虚假报告的出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造假,伪造财务公司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印件,直接制作虚假的审计报告等其他信贷数据。另外就是贷款人和财务公司通谋,财务公司出具不同的报告,留档的或者报送给税务部门一份是真实的,提供给银行的是虚假的,财务公司留存一份真实的报告是避免自己的法律风险,有关部门核查时,其会推脱虚假的报告自己并不知情是贷款人自己伪造从而免责。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财务公司因出具不实财务报告而被追责,未能幸免。

 

2.贷款主体提供的抵押物、担保造假。

 

(1)虚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的材料

某沿街商铺真实市场评估价值1200余万元,报送银行的评估报告为3000余万元。这种评估报告已经超出市场浮动的范围,属于造假。

(2)隐瞒抵押物多次抵押的事实。

(3)虚构担保人,担保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及经营信息。

 

担保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在二次核查的时候很容易辨识,姓名、年龄、真实职业等。在具体办案实践中主要关注担保企业的信息真实程度,着手点在银行流水、注册资金、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小企业贷款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担保企业是空壳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实际经营,对于这样的情形必须进行核查并形成书面证据。

 

3.虚构贷款用途或信贷资金与实际用途不符。

 

(1)虚构买卖合同、供销合同。通过调查取证,初步了解到贷款主体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如,某公司贷款用途为购买大型的程控交换机,通过对供货企业的走访调查,发现供货企业与贷款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所签署的买卖合同为虚假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

 

(2)信贷资金与实际用途不符。调取银行流水,关注款项下放以后资金走向,重点关注由公司户向个人账户流转。例如,银行贷款放款后,债务人会将资金流转到数个不同的公司户下,再通过公司户向个人户流转,这样的资金流水更容易形成信贷资金与实际用途不符的直接证据。至于最终是否能查明款项去处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律师只能提供线索,信贷资金的流转情况也是区分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的客观要件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几点要件需要同时具备。例如,抵押物和担保必须达到虚假、伪造的客观程度,如果抵押物足额或担保真实,即便提供的财务报表造假,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会要求金融机构穷尽民事手段实现债权,不会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查明有真实的抵押担保通常也不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办。

 






刑事控告需采集的证据线索





 






2017年到2019年山东省开展了《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专项治理》,对于以上的骗取贷款客观要件有所松动。有判例表明对有足额抵押担保,使用虚假贷款资料的贷款人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以骗取贷款罪刑事处罚。但2020年以后各地认识又难以统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统一是商业犯罪通常难以立案的症结之一。这就要求律师在准备证据材料时下足功夫,把线索变成专业的证据,帮助公安机关搜集犯罪证据,所呈报的材料要详实完整形成证据链条,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时证据材料清晰明确,易于立案侦办。

 

司法实践中,为严惩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需协助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证据采集及固定工作,需采集证据线索如下:

 

一是贷款主体详细信息。公司登记信息、法人身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信息,重要的是实际控制人信息。

此类信息在办理银行贷款时有详细的档案留存,需要复印成册。其中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最为重要,很多公司法人代表跟实际控制人不是同一个人。真正的贷款人、管理人并不是体现在工商登记证照上的自然人。刑事案件的办理与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借款合同讲究相对性,谁签署合同谁来负责,如果需要追加合同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而刑事案件,律师提供的实际控制人信息作为案件线索需要司法部门依职权详细查明,所以实际控制人退避幕后也许会规避民事法律风险,但在刑事调查这条路上行不通。公安机关会调查工商登记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以实际控制人为侦办对象。所以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跟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充分沟通。一般情况下信贷管理人员对真实的贷款人是比较了解的。

 

二是贷款基本资料。贷款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银行流水、财务报表、抵押权证、各种评估报告、银行尽调资料等

 

财务报表。银行信贷出现不良,律师应该首先提醒银行核查税务部门和提供给银行信贷资料的财务报表是否一致,即便有出入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这是最关键的一环。

 

买卖或者供销合同。核实这两份材料的关键在于律师或银行工作人员的走访调查。虚假合同的细节调查的越清楚,提供给公安部门的证据线索就越详实,立案就越顺利。一是有没有真实的供货公司,二是有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三是实际控制人是谁,最关键的突破点是供货公司的银行流水,真实的公司经营资金流水非常复杂,而虚假的公司经营资金流水非常简单只有针对贷款的资金流水信息,容易辨识。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核查需要和抵押物(以抵押物为例)结合,例如房产,需要查询房产信息、市场售价、实地考察问询周边物业以明确实际价格。再对照评估报告,评估其真实程度。

 

在众多的贷款资料中着重调查以上三项,律师把所有的证据材料准备好以后,书写证据目录、整理成册形成系统的案卷。

 

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以银行的名义起草报案材料。一是报案材料,二是分析报告或称法律意见书。

 

报案材料。报案材料不必繁琐复杂,以银行的实际损失为结果,将贷款人采用何种虚假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过程以时间为轴书面陈述。力求清晰明确使得办案部门一目了然,了解到案件的全貌。

 

案情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将整理调查的案件客观事实结合刑法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析法律关系,形成系统的书面意见。从司法实践来说,律师的报告是提供给办案部门的法律思路,通过书面报告使得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的法律全貌。

 






结束语





 






最终,律师以专业的刑事法律素养善于在一般的民事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甄别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贷款人,通过公安机关严厉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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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社会信用制度,加剧金融资产的运行风险,直接威胁金融业的健康运行,是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一个毒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影响,部分企业流动性风险集中暴露并沿担保圈蔓延,逃废金融债务风气抬头,成为当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信贷资金的不良率连年来居高不下,全国性银行2019年不良状况:六大行的不良余额为8959亿元,其中:次级类占比40.75%,可疑类占比42.49%,损失类占比16.76%。12家股份行的不良余额为4805亿元,其中:次级类占比43.64%,可疑类占比34.47%,损失类占比21.89%。大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38%,股份行为1.64%。这其中不乏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本文针对借贷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银行信贷)的情形,探讨如何通过刑事途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信贷债权、追讨信贷债务的实务。

 

正文

 

逃废金融债务是指在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故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恶意是指这些单位和个人主观上明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仍然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贷款,或者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出于某种动机故意不归还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破坏了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信贷资产安全受到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不仅仅是民事问题,其中很多情形涉嫌刑事犯罪。

 

常见罪名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金融领域尤其是银行信贷业务中常见的涉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罪名: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也是办理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案件中常用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可知,贷款诈骗罪比骗取贷款罪处罚力度要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的案件要比涉嫌贷款诈骗罪的案件要多,原因就在于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而律师和银行的调查能力很难直接举证债务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律师或银行工作人员可以找贷款人了解情况,但是没有讯问的权利。比如说,贷款人的贷款用途是购买仪器设备,结果款项放下来以后,其用大部分款项修建厂房,一部分款项归还先前的信贷资金,像类似于这种情况就很难认定为非法占有。因为信贷款项还是用于实际经营中,是一种商事行为。那么债务人使用骗取的信贷资金购买豪车、住宅是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但是我们很难固定证据,只能向公安部门提供线索。

 

骗取贷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接下来根据司法实践,详述骗取贷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以上。

 

无论是非法取得贷款一百万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部门只认定本金,利息或其他违约金不能计算在内。在司法实践中,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一百万以上或者所谓多次骗取贷款却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而被追诉的案例很少见,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欺骗手段,本罪与贷款诈骗罪不同,没有具体列举,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欺骗手段和民事欺诈行为的认定有所争议,除了犯罪数额的追诉标准确定以外,各个地市在办理案件的时候认识并不统一,同样一个案子在某地可能认定为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但换个地方办案机关就认定为普通的民事欺诈,可以用民事途径解决争议,像这样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在办理金融案件时经常遇到,下面根据多起骗取贷款罪的案件,对基础的立案客观要件进行总结。

 

1.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财务审计公司出具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年度、季度书面报告。以报送银行作为贷款依据的报表、报告为准,报送银行的报表与报送税务部门或留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存档的文件是否一致是律师审查的关键一环。

 

某公司报送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为当年亏损,同期报送银行的财务报表为盈利2000余万元,此类的报表足以认定为贷款资料造假。

 

对比财务数据差额在30%左右,不认定为虚假材料。如,报送税务部门财务数据当年盈利100万元,报送银行数据为130万元,此类报表不认为是虚假的,属于合理的财务数据浮动。

 

常见的虚假报告的出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造假,伪造财务公司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印件,直接制作虚假的审计报告等其他信贷数据。另外就是贷款人和财务公司通谋,财务公司出具不同的报告,留档的或者报送给税务部门一份是真实的,提供给银行的是虚假的,财务公司留存一份真实的报告是避免自己的法律风险,有关部门核查时,其会推脱虚假的报告自己并不知情是贷款人自己伪造从而免责。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财务公司因出具不实财务报告而被追责,未能幸免。

 

2.贷款主体提供的抵押物、担保造假。

 

(1)虚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的材料

某沿街商铺真实市场评估价值1200余万元,报送银行的评估报告为3000余万元。这种评估报告已经超出市场浮动的范围,属于造假。

(2)隐瞒抵押物多次抵押的事实。

(3)虚构担保人,担保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及经营信息。

 

担保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在二次核查的时候很容易辨识,姓名、年龄、真实职业等。在具体办案实践中主要关注担保企业的信息真实程度,着手点在银行流水、注册资金、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小企业贷款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担保企业是空壳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实际经营,对于这样的情形必须进行核查并形成书面证据。

 

3.虚构贷款用途或信贷资金与实际用途不符。

 

(1)虚构买卖合同、供销合同。通过调查取证,初步了解到贷款主体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如,某公司贷款用途为购买大型的程控交换机,通过对供货企业的走访调查,发现供货企业与贷款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所签署的买卖合同为虚假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

 

(2)信贷资金与实际用途不符。调取银行流水,关注款项下放以后资金走向,重点关注由公司户向个人账户流转。例如,银行贷款放款后,债务人会将资金流转到数个不同的公司户下,再通过公司户向个人户流转,这样的资金流水更容易形成信贷资金与实际用途不符的直接证据。至于最终是否能查明款项去处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律师只能提供线索,信贷资金的流转情况也是区分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的客观要件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几点要件需要同时具备。例如,抵押物和担保必须达到虚假、伪造的客观程度,如果抵押物足额或担保真实,即便提供的财务报表造假,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会要求金融机构穷尽民事手段实现债权,不会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查明有真实的抵押担保通常也不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办。

 

刑事控告需采集的证据线索

 

2017年到2019年山东省开展了《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专项治理》,对于以上的骗取贷款客观要件有所松动。有判例表明对有足额抵押担保,使用虚假贷款资料的贷款人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以骗取贷款罪刑事处罚。但2020年以后各地认识又难以统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统一是商业犯罪通常难以立案的症结之一。这就要求律师在准备证据材料时下足功夫,把线索变成专业的证据,帮助公安机关搜集犯罪证据,所呈报的材料要详实完整形成证据链条,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时证据材料清晰明确,易于立案侦办。

 

司法实践中,为严惩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需协助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证据采集及固定工作,需采集证据线索如下:

 

一是贷款主体详细信息。公司登记信息、法人身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信息,重要的是实际控制人信息。

此类信息在办理银行贷款时有详细的档案留存,需要复印成册。其中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最为重要,很多公司法人代表跟实际控制人不是同一个人。真正的贷款人、管理人并不是体现在工商登记证照上的自然人。刑事案件的办理与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借款合同讲究相对性,谁签署合同谁来负责,如果需要追加合同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而刑事案件,律师提供的实际控制人信息作为案件线索需要司法部门依职权详细查明,所以实际控制人退避幕后也许会规避民事法律风险,但在刑事调查这条路上行不通。公安机关会调查工商登记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以实际控制人为侦办对象。所以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跟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充分沟通。一般情况下信贷管理人员对真实的贷款人是比较了解的。

 

二是贷款基本资料。贷款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银行流水、财务报表、抵押权证、各种评估报告、银行尽调资料等

 

财务报表。银行信贷出现不良,律师应该首先提醒银行核查税务部门和提供给银行信贷资料的财务报表是否一致,即便有出入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这是最关键的一环。

 

买卖或者供销合同。核实这两份材料的关键在于律师或银行工作人员的走访调查。虚假合同的细节调查的越清楚,提供给公安部门的证据线索就越详实,立案就越顺利。一是有没有真实的供货公司,二是有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三是实际控制人是谁,最关键的突破点是供货公司的银行流水,真实的公司经营资金流水非常复杂,而虚假的公司经营资金流水非常简单只有针对贷款的资金流水信息,容易辨识。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核查需要和抵押物(以抵押物为例)结合,例如房产,需要查询房产信息、市场售价、实地考察问询周边物业以明确实际价格。再对照评估报告,评估其真实程度。

 

在众多的贷款资料中着重调查以上三项,律师把所有的证据材料准备好以后,书写证据目录、整理成册形成系统的案卷。

 

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以银行的名义起草报案材料。一是报案材料,二是分析报告或称法律意见书。

 

报案材料。报案材料不必繁琐复杂,以银行的实际损失为结果,将贷款人采用何种虚假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过程以时间为轴书面陈述。力求清晰明确使得办案部门一目了然,了解到案件的全貌。

 

案情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将整理调查的案件客观事实结合刑法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析法律关系,形成系统的书面意见。从司法实践来说,律师的报告是提供给办案部门的法律思路,通过书面报告使得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的法律全貌。

 

结束语

 

最终,律师以专业的刑事法律素养善于在一般的民事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甄别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贷款人,通过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帮助银行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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