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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相关问题解读

视点 |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相关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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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30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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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历经多年深度改革,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已全面覆盖9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渐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积极响应中央到地方公司制改制的要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列举主要法律依据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指引,探讨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相关实务问题。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公司制改制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其属于广义的国有企业一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改革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正常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全部改制为按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因此,事业单位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文化和金融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无其他特殊规定,均需要实施公司制改革。   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改革方式要因企制宜,切合企业实际运营情况,有效推进。因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难以改制的非正常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按照低效无效资产处置等改革要求,直接实施重组整合或清理注销。此外,同意母公司控制的多家全民所有制子企业,母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也可采用“子改分”方式,将子企业依法注销,成立分公司承接原子企业相关业务、资产和人员。   二、公司制改制的一般流程   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工商登记有关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具体流程如下:   (1)根据改制企业具体情况(改制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人员及社保、企业资质资格、土地房产等)编织改制方案,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2)制定公司章程(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 (3)向登记机关申报改制后企业名称变更; (4)改制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5)履行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批准程序; (6)涉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7)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8)办理产权、银行账户变更和资质资格承继、职工社保接续、劳动合同承继或变更等事项。   三、改制方案相关内容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需制定改制方案,明确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等有关事项。改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方式(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及产权结构设置等); (3)改制后企业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数额及确定依据、经营范围等); (4)改制后企业公司治理安排(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设置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等); (5)职工安置; (6)债权债务处置; (7)国有划拨土地处置; (8)党组织设置; (9)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承继。   上述内容为改制方案的一般内容,具体应当结合改制为国有及国有企业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股权多元化企业等实际确定。   四、改制方案的审批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革方案的审批原则是从严把控,切实稳妥推进公司制改革工作有序推进,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规定,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按照“谁出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报经省局备案同意后,由主管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批。   五、公司制改制所涉注册资本如何确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   六、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是否需要做清产核资?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革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其中,对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最近年度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并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企业向改制方案审批单位申请同意,可不开展清产核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七、改制方案是否需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八、律师在公司制改制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接受改制企业委托,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在《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中一般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一)对“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 (二)对“基本运营结构”的核查; (三)对“股权情况”的核查; (四)对“有形资产情况”的核查 (五)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 (六)对改制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 (七)对改制企业“重大债权债务”的核查; (八)对改制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核查; (九)改制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的核查;   律师还可以依据改制方案、改制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求改制企业以及被调查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及审批程序,加强、完善对改制流程的监督与引导,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合法合规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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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历经多年深度改革,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已全面覆盖9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渐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积极响应中央到地方公司制改制的要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列举主要法律依据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指引,探讨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相关实务问题。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公司制改制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其属于广义的国有企业一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改革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正常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全部改制为按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因此,事业单位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文化和金融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无其他特殊规定,均需要实施公司制改革。

 

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改革方式要因企制宜,切合企业实际运营情况,有效推进。因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难以改制的非正常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按照低效无效资产处置等改革要求,直接实施重组整合或清理注销。此外,同意母公司控制的多家全民所有制子企业,母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也可采用“子改分”方式,将子企业依法注销,成立分公司承接原子企业相关业务、资产和人员。

 





二、公司制改制的一般流程





 

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工商登记有关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具体流程如下:

 

(1)根据改制企业具体情况(改制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人员及社保、企业资质资格、土地房产等)编织改制方案,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2)制定公司章程(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

(3)向登记机关申报改制后企业名称变更;

(4)改制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5)履行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批准程序;

(6)涉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7)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8)办理产权、银行账户变更和资质资格承继、职工社保接续、劳动合同承继或变更等事项。

 





三、改制方案相关内容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需制定改制方案,明确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等有关事项。改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方式(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及产权结构设置等);

(3)改制后企业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数额及确定依据、经营范围等);

(4)改制后企业公司治理安排(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设置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等);

(5)职工安置;

(6)债权债务处置;

(7)国有划拨土地处置;

(8)党组织设置;

(9)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承继。

 

上述内容为改制方案的一般内容,具体应当结合改制为国有及国有企业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股权多元化企业等实际确定。

 





四、改制方案的审批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革方案的审批原则是从严把控,切实稳妥推进公司制改革工作有序推进,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规定,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按照“谁出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报经省局备案同意后,由主管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批。

 





五、公司制改制所涉注册资本如何确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

 





六、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是否需要做清产核资?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革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其中,对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最近年度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并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企业向改制方案审批单位申请同意,可不开展清产核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七、改制方案是否需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八、律师在公司制改制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接受改制企业委托,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在《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中一般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一)对“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

(二)对“基本运营结构”的核查;

(三)对“股权情况”的核查;

(四)对“有形资产情况”的核查

(五)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

(六)对改制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

(七)对改制企业“重大债权债务”的核查;

(八)对改制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核查;

(九)改制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的核查;

 

律师还可以依据改制方案、改制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求改制企业以及被调查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及审批程序,加强、完善对改制流程的监督与引导,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合法合规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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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历经多年深度改革,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已全面覆盖9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渐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积极响应中央到地方公司制改制的要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列举主要法律依据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指引,探讨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相关实务问题。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公司制改制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其属于广义的国有企业一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改革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正常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全部改制为按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因此,事业单位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文化和金融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无其他特殊规定,均需要实施公司制改革。

 

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改革方式要因企制宜,切合企业实际运营情况,有效推进。因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难以改制的非正常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按照低效无效资产处置等改革要求,直接实施重组整合或清理注销。此外,同意母公司控制的多家全民所有制子企业,母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也可采用“子改分”方式,将子企业依法注销,成立分公司承接原子企业相关业务、资产和人员。

 

二、公司制改制的一般流程

 

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工商登记有关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具体流程如下:

 

(1)根据改制企业具体情况(改制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人员及社保、企业资质资格、土地房产等)编织改制方案,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2)制定公司章程(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

(3)向登记机关申报改制后企业名称变更;

(4)改制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5)履行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批准程序;

(6)涉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7)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8)办理产权、银行账户变更和资质资格承继、职工社保接续、劳动合同承继或变更等事项。

 

三、改制方案相关内容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需制定改制方案,明确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等有关事项。改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方式(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及产权结构设置等);

(3)改制后企业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数额及确定依据、经营范围等);

(4)改制后企业公司治理安排(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设置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等);

(5)职工安置;

(6)债权债务处置;

(7)国有划拨土地处置;

(8)党组织设置;

(9)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承继。

 

上述内容为改制方案的一般内容,具体应当结合改制为国有及国有企业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股权多元化企业等实际确定。

 

四、改制方案的审批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革方案的审批原则是从严把控,切实稳妥推进公司制改革工作有序推进,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规定,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按照“谁出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报经省局备案同意后,由主管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批。

 

五、公司制改制所涉注册资本如何确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

 

六、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是否需要做清产核资?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革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其中,对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最近年度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并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企业向改制方案审批单位申请同意,可不开展清产核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七、改制方案是否需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八、律师在公司制改制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接受改制企业委托,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在《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中一般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一)对“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

(二)对“基本运营结构”的核查;

(三)对“股权情况”的核查;

(四)对“有形资产情况”的核查

(五)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

(六)对改制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

(七)对改制企业“重大债权债务”的核查;

(八)对改制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核查;

(九)改制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的核查;

 

律师还可以依据改制方案、改制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求改制企业以及被调查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及审批程序,加强、完善对改制流程的监督与引导,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合法合规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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