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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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0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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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引言 当今司法界普遍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国家设计出诉讼保全制度来保证执行。然而,一个新的问题产生,保全的时候误封的别人的财产,或是执行的时候,把别人的财产给执行了怎么办? 从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执行异议之诉,这是我国第一次出现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规定。2008年颁布的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事由,诉讼主体,前置程序等方面,2012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保留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内容,仅对条文序号做了修改,至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完善了执行异议之诉相关立案程序,案外人异议程序与送达程序中间的空档期等一些操作细节,随着每一部相关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法规的出来,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本文旨在讨论执行异议之诉中如何对案外人进行救济,以期对读者有所启示。 正文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异议的程序 异议主体:案外人 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对异议的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得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对异议不服的处理方式 1、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视点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概要描述】
引言
当今司法界普遍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国家设计出诉讼保全制度来保证执行。然而,一个新的问题产生,保全的时候误封的别人的财产,或是执行的时候,把别人的财产给执行了怎么办?
从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执行异议之诉,这是我国第一次出现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规定。2008年颁布的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事由,诉讼主体,前置程序等方面,2012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保留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内容,仅对条文序号做了修改,至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完善了执行异议之诉相关立案程序,案外人异议程序与送达程序中间的空档期等一些操作细节,随着每一部相关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法规的出来,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本文旨在讨论执行异议之诉中如何对案外人进行救济,以期对读者有所启示。
正文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异议的程序
异议主体:案外人
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对异议的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得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对异议不服的处理方式
1、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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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今司法界普遍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国家设计出诉讼保全制度来保证执行。然而,一个新的问题产生,保全的时候误封的别人的财产,或是执行的时候,把别人的财产给执行了怎么办?
从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执行异议之诉,这是我国第一次出现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规定。2008年颁布的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事由,诉讼主体,前置程序等方面,2012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保留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内容,仅对条文序号做了修改,至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完善了执行异议之诉相关立案程序,案外人异议程序与送达程序中间的空档期等一些操作细节,随着每一部相关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法规的出来,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本文旨在讨论执行异议之诉中如何对案外人进行救济,以期对读者有所启示。
正文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异议的程序
异议主体:案外人
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对异议的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得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对异议不服的处理方式
1、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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