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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浅析居住权在社会生活中的适用

视点 | 浅析居住权在社会生活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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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2-10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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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自今年《民法典》实施以来,居住权越来越多的被应用于社会生活中。与其他制度相比,居住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增设居住权制度也为人们合理利用他人房产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撑。   一、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法律沿革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首次提出了居住权,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苦难一方的居住问题;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出现了居住权制度,但在后续的草案审议稿中删除了居住权的内容。2018年的《民法典各分编(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居住权制度,而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正式将居住权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下来,至此,居住权制度正式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   二、居住权适用场景   《民法典》实施后,各省首例居住权登记纠纷见诸报端。社会生活中,居住权日益受到广大群众的青睐,主要适用在:   1、离婚时,一方既要取得房屋的产权,又要考虑给予另一方居住保障,那样就可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但考虑到如将居住权设立成永久性居住权,必然妨碍房屋所有权人方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因此建议设立居住权时充分考虑双方实际情况,约定有限的居住权期限,并增加居住权消灭的约定条件,比如另一方再婚后居住权消灭,孩子成年后居住权消灭等等情形。   2、对再婚老人而言,设立居住权可以为再婚配偶在房产内的居住设立保障,又不会带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争议,既避免了再婚配偶无房居住的不安,又实现了再婚配偶与子女间的和谐相处。   3、对无子女的老人而言,通过设立居住权,一方面确保自己的居住权利,另一方面又可以在转让房产后获得一定的财务保障。   居住权的适用场景多样,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列举。居住权的灵活性、排他性、公示性,必将给广大群众的生活带来新变化。   三、居住权在社会生活中的设立方式   民法典虽规定了以合同及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但实践中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形式设立的居住权也比比皆是。《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再对外出租。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可通过协商确立居住权。具体表现为:房屋产权方确定居住权归属后,与居住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提交材料,等待审核通过后发证。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但狭义的遗嘱继承仅包含法定继承人,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济南市《关于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均提到“受遗赠的相关资料”,因而,此处的遗嘱方式应作广义理解,即应包含遗赠。   3、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实践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为涉及居住权内容的调解书或双方已达成居住权协议,一方不予履行后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判决书等,该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可以生效法律文书方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   四、居住权设立的意义   居住权的设立,将伦理与法律充分结合,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使得弱者有所居,对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发挥重要作用。居住权制度既满足了双方的主体意愿,又充分发挥了房屋的使用价值,为有效财产分配提供了全新方案。     小贴士   济南市居住权设立申请应提交材料:   一、在他人房产上设立居住权,可向就近的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也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爱山东泉城办手机app等申请线上办理;   二、居住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合同双方共同申请,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居住权合同(窗口有范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可与不动产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经公证的资料、身份证明资料;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居住权审核登簿后,核发电子证照,如需纸质证明,可至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邮寄;   四、居住权登记暂时为免费办理。

视点 | 浅析居住权在社会生活中的适用

【概要描述】
自今年《民法典》实施以来,居住权越来越多的被应用于社会生活中。与其他制度相比,居住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增设居住权制度也为人们合理利用他人房产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撑。

 





一、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法律沿革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首次提出了居住权,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苦难一方的居住问题;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出现了居住权制度,但在后续的草案审议稿中删除了居住权的内容。2018年的《民法典各分编(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居住权制度,而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正式将居住权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下来,至此,居住权制度正式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

 





二、居住权适用场景





 

《民法典》实施后,各省首例居住权登记纠纷见诸报端。社会生活中,居住权日益受到广大群众的青睐,主要适用在:

 

1、离婚时,一方既要取得房屋的产权,又要考虑给予另一方居住保障,那样就可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但考虑到如将居住权设立成永久性居住权,必然妨碍房屋所有权人方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因此建议设立居住权时充分考虑双方实际情况,约定有限的居住权期限,并增加居住权消灭的约定条件,比如另一方再婚后居住权消灭,孩子成年后居住权消灭等等情形。

 

2、对再婚老人而言,设立居住权可以为再婚配偶在房产内的居住设立保障,又不会带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争议,既避免了再婚配偶无房居住的不安,又实现了再婚配偶与子女间的和谐相处。

 

3、对无子女的老人而言,通过设立居住权,一方面确保自己的居住权利,另一方面又可以在转让房产后获得一定的财务保障。

 

居住权的适用场景多样,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列举。居住权的灵活性、排他性、公示性,必将给广大群众的生活带来新变化。

 





三、居住权在社会生活中的设立方式





 

民法典虽规定了以合同及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但实践中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形式设立的居住权也比比皆是。《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再对外出租。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可通过协商确立居住权。具体表现为:房屋产权方确定居住权归属后,与居住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提交材料,等待审核通过后发证。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但狭义的遗嘱继承仅包含法定继承人,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济南市《关于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均提到“受遗赠的相关资料”,因而,此处的遗嘱方式应作广义理解,即应包含遗赠。

 

3、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实践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为涉及居住权内容的调解书或双方已达成居住权协议,一方不予履行后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判决书等,该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可以生效法律文书方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

 





四、居住权设立的意义





 

居住权的设立,将伦理与法律充分结合,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使得弱者有所居,对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发挥重要作用。居住权制度既满足了双方的主体意愿,又充分发挥了房屋的使用价值,为有效财产分配提供了全新方案。

 

 







小贴士

 

济南市居住权设立申请应提交材料:

 

一、在他人房产上设立居住权,可向就近的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也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爱山东泉城办手机app等申请线上办理;

 

二、居住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合同双方共同申请,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居住权合同(窗口有范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可与不动产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经公证的资料、身份证明资料;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居住权审核登簿后,核发电子证照,如需纸质证明,可至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邮寄;

 

四、居住权登记暂时为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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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民法典》实施以来,居住权越来越多的被应用于社会生活中。与其他制度相比,居住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增设居住权制度也为人们合理利用他人房产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撑。

 

一、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法律沿革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首次提出了居住权,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苦难一方的居住问题;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出现了居住权制度,但在后续的草案审议稿中删除了居住权的内容。2018年的《民法典各分编(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居住权制度,而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正式将居住权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下来,至此,居住权制度正式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

 

二、居住权适用场景

 

《民法典》实施后,各省首例居住权登记纠纷见诸报端。社会生活中,居住权日益受到广大群众的青睐,主要适用在:

 

1、离婚时,一方既要取得房屋的产权,又要考虑给予另一方居住保障,那样就可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但考虑到如将居住权设立成永久性居住权,必然妨碍房屋所有权人方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因此建议设立居住权时充分考虑双方实际情况,约定有限的居住权期限,并增加居住权消灭的约定条件,比如另一方再婚后居住权消灭,孩子成年后居住权消灭等等情形。

 

2、对再婚老人而言,设立居住权可以为再婚配偶在房产内的居住设立保障,又不会带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争议,既避免了再婚配偶无房居住的不安,又实现了再婚配偶与子女间的和谐相处。

 

3、对无子女的老人而言,通过设立居住权,一方面确保自己的居住权利,另一方面又可以在转让房产后获得一定的财务保障。

 

居住权的适用场景多样,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列举。居住权的灵活性、排他性、公示性,必将给广大群众的生活带来新变化。

 

三、居住权在社会生活中的设立方式

 

民法典虽规定了以合同及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但实践中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形式设立的居住权也比比皆是。《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再对外出租。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可通过协商确立居住权。具体表现为:房屋产权方确定居住权归属后,与居住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提交材料,等待审核通过后发证。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但狭义的遗嘱继承仅包含法定继承人,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济南市《关于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均提到“受遗赠的相关资料”,因而,此处的遗嘱方式应作广义理解,即应包含遗赠。

 

3、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实践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为涉及居住权内容的调解书或双方已达成居住权协议,一方不予履行后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判决书等,该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可以生效法律文书方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

 

四、居住权设立的意义

 

居住权的设立,将伦理与法律充分结合,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使得弱者有所居,对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发挥重要作用。居住权制度既满足了双方的主体意愿,又充分发挥了房屋的使用价值,为有效财产分配提供了全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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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济南市居住权设立申请应提交材料:

 

一、在他人房产上设立居住权,可向就近的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也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爱山东泉城办手机app等申请线上办理;

 

二、居住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合同双方共同申请,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居住权合同(窗口有范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可与不动产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经公证的资料、身份证明资料;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居住权审核登簿后,核发电子证照,如需纸质证明,可至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邮寄;

 

四、居住权登记暂时为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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