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浅议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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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职务发明创造是由单位投入物质、组织管理和发明人智力投入共同作用的成果,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属于单位,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实际中,单位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仅规定发明人的义务而很少规定其权利,不依法支付奖励、报酬,侵害发明人署名权等现象时有发生。考虑到单位的物质投入和实际管理支出,必须兼顾双方利益、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切实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 职务发明创造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照《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有权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用专利保护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如通过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保护等方式。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措施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虽然送审稿尚未颁布实施,但是其中一些制度非常值得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借鉴,能够对职务发明管理产生积极地促进作用。。现结合《送审稿》、《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提出保护职务发明创造的措施建议: (一)建立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 职务发明管理制度,主要是关于职务发明申请、管理、运用、奖励、保护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应当在制度中明确: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单位也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通过签订专门的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对于没有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七十八规定要求获得奖金和报酬,奖金的法定标准为: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报酬的法定标准为: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建立发明报告制度 1.报告时间和报告人。单位可以规定发明人完成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的,应当自完成发明之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报告。发明由两个以上发明人完成的,由全体发明人或者发明人代表向单位报告。 2.发明报告的内容。包括:全体发明人的姓名、发明的名称和内容、发明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意见及理由、单位或者发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单位处理意见。单位在自收到发明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单位未在前述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发明人的意见。单位在书面答复中主张报告的非职务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的,应当说明理由。发明人在收到单位答复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单位的意见。 4.发明人擅自公开的处理程序。单位可以规定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公开该发明,也不得私自申请知识产权或者向第三人转让。 (三)加强职务发明相关人员的离职管理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离职后申请的专利构成职务发明的要件,应当同时满足时间要件及内容要件: 1.时间要件:指系争专利在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 2.内容要件:指专利申请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对于掌握单位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职务发明有关人员,如果不加强其离职防范措施,极有可能在未来时间内对单位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制定竞业限制管理制度。选择适合的约定方式,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合理确定主体范围和竞业范围、地域和期限,如约定:负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和业务;需要注意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要超过二年。 如果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注: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三、目前法院审理职务专利权属纠纷现状 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搜索“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由,在关键词中限定“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离职”进行检索,共计检索得到574条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70件,占比12%;高级人民法院223件,占比39%;中级人民法院215件,占比37%;从争议焦点来看,案件争议内容主要在“相关性”判断,即从技术领域认定“相关性”、从技术特征认定“相关性”、从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相关性”、从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实施的技术手段综合认定“相关性”。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争议焦点为:李坚毅在卫邦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的具体内容,关于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李坚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等,法院认为李坚毅作为涉案专利唯一的发明人,在离职卫邦公司后不到3个月即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涉案专利,且不能对技术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做出合理说明,不符合常理。 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直接拥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并且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归类为职务发明创造,这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的核心标准。同时,法律也对于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 ,并且双方约定优先于职务发明创造法定归属。因此,为避免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建议发明人或设计人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或制度规定,对涉及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属进行划分,避免引发权利争议,对双方造成诉累和重大经济损失。
视点 | 浅议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
【概要描述】
职务发明创造是由单位投入物质、组织管理和发明人智力投入共同作用的成果,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属于单位,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实际中,单位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仅规定发明人的义务而很少规定其权利,不依法支付奖励、报酬,侵害发明人署名权等现象时有发生。考虑到单位的物质投入和实际管理支出,必须兼顾双方利益、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切实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
职务发明创造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照《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有权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用专利保护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如通过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保护等方式。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措施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虽然送审稿尚未颁布实施,但是其中一些制度非常值得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借鉴,能够对职务发明管理产生积极地促进作用。。现结合《送审稿》、《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提出保护职务发明创造的措施建议:
(一)建立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
职务发明管理制度,主要是关于职务发明申请、管理、运用、奖励、保护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应当在制度中明确: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单位也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通过签订专门的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对于没有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七十八规定要求获得奖金和报酬,奖金的法定标准为: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报酬的法定标准为: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建立发明报告制度
1.报告时间和报告人。单位可以规定发明人完成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的,应当自完成发明之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报告。发明由两个以上发明人完成的,由全体发明人或者发明人代表向单位报告。
2.发明报告的内容。包括:全体发明人的姓名、发明的名称和内容、发明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意见及理由、单位或者发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单位处理意见。单位在自收到发明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单位未在前述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发明人的意见。单位在书面答复中主张报告的非职务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的,应当说明理由。发明人在收到单位答复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单位的意见。
4.发明人擅自公开的处理程序。单位可以规定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公开该发明,也不得私自申请知识产权或者向第三人转让。
(三)加强职务发明相关人员的离职管理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离职后申请的专利构成职务发明的要件,应当同时满足时间要件及内容要件:
1.时间要件:指系争专利在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
2.内容要件:指专利申请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对于掌握单位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职务发明有关人员,如果不加强其离职防范措施,极有可能在未来时间内对单位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制定竞业限制管理制度。选择适合的约定方式,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合理确定主体范围和竞业范围、地域和期限,如约定:负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和业务;需要注意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要超过二年。
如果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注: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三、目前法院审理职务专利权属纠纷现状
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搜索“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由,在关键词中限定“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离职”进行检索,共计检索得到574条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70件,占比12%;高级人民法院223件,占比39%;中级人民法院215件,占比37%;从争议焦点来看,案件争议内容主要在“相关性”判断,即从技术领域认定“相关性”、从技术特征认定“相关性”、从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相关性”、从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实施的技术手段综合认定“相关性”。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争议焦点为:李坚毅在卫邦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的具体内容,关于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李坚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等,法院认为李坚毅作为涉案专利唯一的发明人,在离职卫邦公司后不到3个月即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涉案专利,且不能对技术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做出合理说明,不符合常理。
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直接拥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并且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归类为职务发明创造,这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的核心标准。同时,法律也对于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 ,并且双方约定优先于职务发明创造法定归属。因此,为避免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建议发明人或设计人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或制度规定,对涉及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属进行划分,避免引发权利争议,对双方造成诉累和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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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是由单位投入物质、组织管理和发明人智力投入共同作用的成果,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属于单位,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实际中,单位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仅规定发明人的义务而很少规定其权利,不依法支付奖励、报酬,侵害发明人署名权等现象时有发生。考虑到单位的物质投入和实际管理支出,必须兼顾双方利益、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切实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
职务发明创造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照《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有权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用专利保护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如通过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保护等方式。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措施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虽然送审稿尚未颁布实施,但是其中一些制度非常值得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借鉴,能够对职务发明管理产生积极地促进作用。。现结合《送审稿》、《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提出保护职务发明创造的措施建议:
(一)建立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
职务发明管理制度,主要是关于职务发明申请、管理、运用、奖励、保护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应当在制度中明确: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单位也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通过签订专门的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对于没有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七十八规定要求获得奖金和报酬,奖金的法定标准为: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报酬的法定标准为: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建立发明报告制度
1.报告时间和报告人。单位可以规定发明人完成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的,应当自完成发明之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报告。发明由两个以上发明人完成的,由全体发明人或者发明人代表向单位报告。
2.发明报告的内容。包括:全体发明人的姓名、发明的名称和内容、发明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意见及理由、单位或者发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单位处理意见。单位在自收到发明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单位未在前述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发明人的意见。单位在书面答复中主张报告的非职务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的,应当说明理由。发明人在收到单位答复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单位的意见。
4.发明人擅自公开的处理程序。单位可以规定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公开该发明,也不得私自申请知识产权或者向第三人转让。
(三)加强职务发明相关人员的离职管理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离职后申请的专利构成职务发明的要件,应当同时满足时间要件及内容要件:
1.时间要件:指系争专利在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
2.内容要件:指专利申请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对于掌握单位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职务发明有关人员,如果不加强其离职防范措施,极有可能在未来时间内对单位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制定竞业限制管理制度。选择适合的约定方式,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合理确定主体范围和竞业范围、地域和期限,如约定:负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和业务;需要注意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要超过二年。
如果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注: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三、目前法院审理职务专利权属纠纷现状
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搜索“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由,在关键词中限定“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离职”进行检索,共计检索得到574条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70件,占比12%;高级人民法院223件,占比39%;中级人民法院215件,占比37%;从争议焦点来看,案件争议内容主要在“相关性”判断,即从技术领域认定“相关性”、从技术特征认定“相关性”、从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相关性”、从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实施的技术手段综合认定“相关性”。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争议焦点为:李坚毅在卫邦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的具体内容,关于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李坚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等,法院认为李坚毅作为涉案专利唯一的发明人,在离职卫邦公司后不到3个月即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涉案专利,且不能对技术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做出合理说明,不符合常理。
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直接拥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并且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归类为职务发明创造,这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的核心标准。同时,法律也对于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 ,并且双方约定优先于职务发明创造法定归属。因此,为避免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建议发明人或设计人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或制度规定,对涉及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属进行划分,避免引发权利争议,对双方造成诉累和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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