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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试分析商标维权常见失误——以“皮皮鲁”商标维权为例

视点 | 试分析商标维权常见失误——以“皮皮鲁”商标维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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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2-27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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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童话大王》是我从小就看的一本经典童话月刊,皮皮鲁与鲁西西也是陪伴我成长的“好朋友”,甚至现在看到“舒克舒克,开飞机的舒克;贝塔贝塔,开坦克的贝塔”时还会不由自主的哼唱起来。但是当我看到郑渊洁老师要因为全身心投入到商标打假维权中而被迫于2022年1月停刊《童话大王》时,还是不免吃惊,这也充分说明“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意外与明天不知道哪一个先降临”。   在写作上,我很钦佩郑渊洁老师,您的作品影响了几十年的小朋友,这份成就确实足以骄傲了。但在商标维权上笔者确认比郑老师专业。在检索分析多篇新闻报道以及能查阅到的公开判决、行政裁定文书后,笔者不得不说,郑老师您错了,这锅您确实得自己背!   在多篇新闻中,笔者看到郑老师主要是针对“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第8229932号童话大王商标、第5423972号舒克商标斗争维权”,查询三件商标的档案和审查流程,分别是如下所示:   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     第8229932号“童话大王”商标     第5423972号“舒克”商标   从以上商标档案和申请无效宣告的时间来看,郑渊洁老师确实有点疏忽大意了。以您耗费了最多精力的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为例,简单分析一下您的失误。   1、 异议程序失误   从流程档案来看,当该商标进入三个月的初审公告(2010年6月27日-2010年9月27日)时您已经发现了该商标并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但是您却在超期后的第一天提出了异议申请(2010年9月28日),因此必然被不予受理,从而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间。   2、 无效宣告程序失误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之规定,商标无效宣告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提出申请。     根据新闻报道及笔者对郑渊洁老师所拥有的权利分析,郑老师认为“皮皮鲁”是您撰写的《皮皮鲁与鲁西西》童话中主角的姓名,因此不应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毫无疑问,郑老师撰写了《皮皮鲁与鲁西西》的故事,郑老师对该故事享有著作权。只是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是作者的思想,也不是作品的名称,更不是故事角色的名称。依据权利法定的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不构成一种权利,也就是说故事中角色的名字不享有著作权。   但法律也不纵容其他人用作者创造的角色名称去谋求不正当利益,经过法律的不断发展,国际上普遍开始用一个新的名称“商品化权”对该类利益予以保护,并在适用商标法时将其给予了与其他在先权利一样的地位。我国于2017年1月10日发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行法释〔2020〕19号)第22条明确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郑老师是想通过主张对“皮皮鲁”商标拥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而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通过该理由主张无效必须“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通过商标流程可以看出,郑老师是在2018年5月25日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申请时间远超过了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2015年9月28日)的法定期限。郑老师没有在五年内提出该项请求,不管有意或者无心,又或仅是对法律的不了解,都算是自己放弃了这项权利。   所以,郑老师在申请无效宣告时,只能试图使用“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来规避超过五年时间的限制。但是该理由目前来看,郑老师并没有获得支持。因此,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经过法院的审理被维持注册了。该无效宣告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京行终10150号行政判决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执行了该判决,维持了该商标的注册。判决说理部分明确指出,“皮皮鲁”三字既无不良影响,也不会带来品质等特点误认,也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依法应该维持注册。   为了利益衡平和商标状态的稳定,我国《商标法》给了在先权利人五年的时间主张权利,五年还不主张,就视为放弃。权利的保护总是有一个期限的。所以,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确实是合法注册了,这与是否道德无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郑渊洁老师在历时10年的维权过程中,出现了多次失误,从而造成了现如今这种尴尬的境地。身为专业知产人士,又作为郑老师多年的读者,确实对郑老师要以停刊《童话大王》而投入全部精力到商标维权中表示钦佩,我们目前确实需要这种维权上的“较真”精神,但是也要提醒一句——各位著作权人、姓名权人、字号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等在先权利人,都要及时关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如果遇到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一定要及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千万别拖过了商标核准注册后的五年法定期限。否则五年一过,真的是平白无故给自己增加了维权的难度,甚至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自然,最好的办法并不是被人抢注后的无效宣告,更好的企业商标策略,且看下回分解。

视点 | 试分析商标维权常见失误——以“皮皮鲁”商标维权为例

【概要描述】
《童话大王》是我从小就看的一本经典童话月刊,皮皮鲁与鲁西西也是陪伴我成长的“好朋友”,甚至现在看到“舒克舒克,开飞机的舒克;贝塔贝塔,开坦克的贝塔”时还会不由自主的哼唱起来。但是当我看到郑渊洁老师要因为全身心投入到商标打假维权中而被迫于2022年1月停刊《童话大王》时,还是不免吃惊,这也充分说明“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意外与明天不知道哪一个先降临”。

 

在写作上,我很钦佩郑渊洁老师,您的作品影响了几十年的小朋友,这份成就确实足以骄傲了。但在商标维权上笔者确认比郑老师专业。在检索分析多篇新闻报道以及能查阅到的公开判决、行政裁定文书后,笔者不得不说,郑老师您错了,这锅您确实得自己背!

 

在多篇新闻中,笔者看到郑老师主要是针对“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第8229932号童话大王商标、第5423972号舒克商标斗争维权”,查询三件商标的档案和审查流程,分别是如下所示:

 

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




 










 

第8229932号“童话大王”商标




 










 

第5423972号“舒克”商标




 










从以上商标档案和申请无效宣告的时间来看,郑渊洁老师确实有点疏忽大意了。以您耗费了最多精力的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为例,简单分析一下您的失误。

 








1、 异议程序失误








 

从流程档案来看,当该商标进入三个月的初审公告(2010年6月27日-2010年9月27日)时您已经发现了该商标并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但是您却在超期后的第一天提出了异议申请(2010年9月28日),因此必然被不予受理,从而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间。









 






2、 无效宣告程序失误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之规定,商标无效宣告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提出申请。

 







 

根据新闻报道及笔者对郑渊洁老师所拥有的权利分析,郑老师认为“皮皮鲁”是您撰写的《皮皮鲁与鲁西西》童话中主角的姓名,因此不应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毫无疑问,郑老师撰写了《皮皮鲁与鲁西西》的故事,郑老师对该故事享有著作权。只是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是作者的思想,也不是作品的名称,更不是故事角色的名称。依据权利法定的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不构成一种权利,也就是说故事中角色的名字不享有著作权。

 

但法律也不纵容其他人用作者创造的角色名称去谋求不正当利益,经过法律的不断发展,国际上普遍开始用一个新的名称“商品化权”对该类利益予以保护,并在适用商标法时将其给予了与其他在先权利一样的地位。我国于2017年1月10日发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行法释〔2020〕19号)第22条明确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郑老师是想通过主张对“皮皮鲁”商标拥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而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通过该理由主张无效必须“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通过商标流程可以看出,郑老师是在2018年5月25日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申请时间远超过了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2015年9月28日)的法定期限。郑老师没有在五年内提出该项请求,不管有意或者无心,又或仅是对法律的不了解,都算是自己放弃了这项权利。

 

所以,郑老师在申请无效宣告时,只能试图使用“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来规避超过五年时间的限制。但是该理由目前来看,郑老师并没有获得支持。因此,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经过法院的审理被维持注册了。该无效宣告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京行终10150号行政判决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执行了该判决,维持了该商标的注册。判决说理部分明确指出,“皮皮鲁”三字既无不良影响,也不会带来品质等特点误认,也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依法应该维持注册。

 

为了利益衡平和商标状态的稳定,我国《商标法》给了在先权利人五年的时间主张权利,五年还不主张,就视为放弃。权利的保护总是有一个期限的。所以,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确实是合法注册了,这与是否道德无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郑渊洁老师在历时10年的维权过程中,出现了多次失误,从而造成了现如今这种尴尬的境地。身为专业知产人士,又作为郑老师多年的读者,确实对郑老师要以停刊《童话大王》而投入全部精力到商标维权中表示钦佩,我们目前确实需要这种维权上的“较真”精神,但是也要提醒一句——各位著作权人、姓名权人、字号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等在先权利人,都要及时关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如果遇到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一定要及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千万别拖过了商标核准注册后的五年法定期限。否则五年一过,真的是平白无故给自己增加了维权的难度,甚至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自然,最好的办法并不是被人抢注后的无效宣告,更好的企业商标策略,且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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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话大王》是我从小就看的一本经典童话月刊,皮皮鲁与鲁西西也是陪伴我成长的“好朋友”,甚至现在看到“舒克舒克,开飞机的舒克;贝塔贝塔,开坦克的贝塔”时还会不由自主的哼唱起来。但是当我看到郑渊洁老师要因为全身心投入到商标打假维权中而被迫于2022年1月停刊《童话大王》时,还是不免吃惊,这也充分说明“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意外与明天不知道哪一个先降临”。

 

在写作上,我很钦佩郑渊洁老师,您的作品影响了几十年的小朋友,这份成就确实足以骄傲了。但在商标维权上笔者确认比郑老师专业。在检索分析多篇新闻报道以及能查阅到的公开判决、行政裁定文书后,笔者不得不说,郑老师您错了,这锅您确实得自己背!

 

在多篇新闻中,笔者看到郑老师主要是针对“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第8229932号童话大王商标、第5423972号舒克商标斗争维权”,查询三件商标的档案和审查流程,分别是如下所示:

 

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

 

 

第8229932号“童话大王”商标

 

 

第5423972号“舒克”商标

 

从以上商标档案和申请无效宣告的时间来看,郑渊洁老师确实有点疏忽大意了。以您耗费了最多精力的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为例,简单分析一下您的失误。

 

1、 异议程序失误

 

从流程档案来看,当该商标进入三个月的初审公告(2010年6月27日-2010年9月27日)时您已经发现了该商标并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但是您却在超期后的第一天提出了异议申请(2010年9月28日),因此必然被不予受理,从而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间。

 

2、 无效宣告程序失误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之规定,商标无效宣告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提出申请。

 

 

根据新闻报道及笔者对郑渊洁老师所拥有的权利分析,郑老师认为“皮皮鲁”是您撰写的《皮皮鲁与鲁西西》童话中主角的姓名,因此不应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毫无疑问,郑老师撰写了《皮皮鲁与鲁西西》的故事,郑老师对该故事享有著作权。只是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是作者的思想,也不是作品的名称,更不是故事角色的名称。依据权利法定的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不构成一种权利,也就是说故事中角色的名字不享有著作权。

 

但法律也不纵容其他人用作者创造的角色名称去谋求不正当利益,经过法律的不断发展,国际上普遍开始用一个新的名称“商品化权”对该类利益予以保护,并在适用商标法时将其给予了与其他在先权利一样的地位。我国于2017年1月10日发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行法释〔2020〕19号)第22条明确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郑老师是想通过主张对“皮皮鲁”商标拥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而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通过该理由主张无效必须“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通过商标流程可以看出,郑老师是在2018年5月25日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申请时间远超过了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2015年9月28日)的法定期限。郑老师没有在五年内提出该项请求,不管有意或者无心,又或仅是对法律的不了解,都算是自己放弃了这项权利。

 

所以,郑老师在申请无效宣告时,只能试图使用“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来规避超过五年时间的限制。但是该理由目前来看,郑老师并没有获得支持。因此,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经过法院的审理被维持注册了。该无效宣告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京行终10150号行政判决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执行了该判决,维持了该商标的注册。判决说理部分明确指出,“皮皮鲁”三字既无不良影响,也不会带来品质等特点误认,也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依法应该维持注册。

 

为了利益衡平和商标状态的稳定,我国《商标法》给了在先权利人五年的时间主张权利,五年还不主张,就视为放弃。权利的保护总是有一个期限的。所以,第7197328号“皮皮鲁”商标确实是合法注册了,这与是否道德无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郑渊洁老师在历时10年的维权过程中,出现了多次失误,从而造成了现如今这种尴尬的境地。身为专业知产人士,又作为郑老师多年的读者,确实对郑老师要以停刊《童话大王》而投入全部精力到商标维权中表示钦佩,我们目前确实需要这种维权上的“较真”精神,但是也要提醒一句——各位著作权人、姓名权人、字号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等在先权利人,都要及时关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如果遇到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一定要及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千万别拖过了商标核准注册后的五年法定期限。否则五年一过,真的是平白无故给自己增加了维权的难度,甚至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自然,最好的办法并不是被人抢注后的无效宣告,更好的企业商标策略,且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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