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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强奸入罪时的实务认定难点

视点 | 强奸入罪时的实务认定难点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蔡本杰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3-18 11:14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强奸案件,可以说是最简单的,同时也是最复杂的一类案件,一向比其他案件更容易吸引大众关注。说它简单,因为你略懂风月;说它复杂,因为你不懂别人的风月。此类案件中,除了存在明显地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妇女的典型情形外,不少案件中,如何认定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或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是司法实务中最疑难的证明难题之一。   强奸罪在我国被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这一定义中最重要的知识点即为违背妇女意志。什么叫违背妇女意志?显然很不容易定义。这不仅因为妇女意志属于人内心世界的内容,属于内涵事实而非外显事实,难以通过直接证明的方式予以证明,一般只能通过客观证据以推断的方式来体现。更为复杂的是,此类犯罪多数情况下发生在私密空间之内,往往只有当事的双方,没有第三人,很难取证。而且,由于人类行为方式的复杂性、多样性及多变性,有些时候外在表现出来的顺从或反抗实际难以反映当事人真实的心理想法及主观意志,这种情况下,单凭一方的供述,便判一方有罪,似乎难以让人信服。何况,违背意志也并不等于不同意,并且违背意志的场景在生活中也较为常见,如学生不愿意写作业,但迫于老师和家长的压力选择写了,这实际是违背意志的;商人不愿意交税,最终交了,这也是违背意志。所以,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强奸,在没有确凿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仅凭违背意志是无法形成公正判决的,多数情况下,会出现罗生门的情况。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呢?通说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妇女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就可以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践中并不简单。   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时间点不应是在性行为发生前或发生后,而应是性行为发生时以及发生过程中。   由于性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性自主权又属于人身权益而非财产权益,具有特殊性。性行为发生前或初始时的同意不能视同为女性对后续行为的认可。因女性对性自主权有随时主张的权利,不论是在性行为发生前,亦或是行为发生过程中,女性一但不愿意继续发生关系,而行为人违背意志选择继续的,即可认定违背了妇女意志。       其二,违背妇女意志的标准不应是看女性是否心甘情愿,而应是女性是否是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做出行为或选择做出。   违背意志和违背意愿是两个概念。女性同意与行为人发生关系可能违背其意愿,不是心甘情愿情形下发生的,但只要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是妇女意志自由情形下做出的选择,应认定为未违反妇女意志,反之,则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实践中真正的难点即在于此。不仅因为这属于内涵事实,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各执一词,故事版本完全相反,而且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到底是其自愿选择还是被迫而为之,实际是缺乏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且不同判断主体之间存在的不同认识还会引起巨大的争议。应依靠什么来判断?笔者认为应根据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遗留下来的客观证据,依靠推论的证明方法来判断。   1.案发前 几乎每一个强奸案件的审查都是从该部分揭开序幕的,这个阶段应重点关注案发前双方的认识过程、认识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熟悉程度等方面来判断女性对发生性关系的认知能力。双方有无感情基础?是否可以自然发生性关系?是该阶段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逻辑比言辞更可信”,一些客观细节可能成为左右案件成败的胜负手。   2.案发时 案发时选取的地点、行为人在过程中采取的手段、交谈情况、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与次数、女性的受伤情况、呼救情况等方面是判断女性在性关系发生过程中反抗能力的重要因素。一切行为皆有迹可循,案发过程中女性的表现最能反映主观心态,该阶段的现场勘察、物证收集等,是案件审查中能否认定构成犯罪的重中之重。   3.案发后 案发后女性的情绪、处理方式、有无报警、通过何人报警、报警的反应时间快慢、身体检查情况等,是判断女性心理的重点。特别是当发生性关系的事情被第三人(丈夫、男朋友)知晓,在判断女性陈述逻辑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事后报警的心理状态可能会受到他人干扰和影响的因素。   上述判定方式有其优越性,但也有其缺陷性,之所以至今没有唯一的标准来确认强奸罪的构成,是因为人性太过复杂,人类生活更是如此。     应该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办理此类案件时,特别是判断发生性关系是否是女性自由意志下作出的选择,既不能完全站在女性立场进行判断,也不能以一般人在此情景下作出的选择来替代该女性当时的意志判断,应根据案件中的证据综合认定,依据案件发生的整体过程,结合受害女性的认知能力、反抗能力、既往经历等个体方面的因素,在具体情境下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到受害女性的意志自由,使其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情形下非自愿作出与行为人发生关系的选择,同时,再参照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会如何选择来进行检验,判断是否符合一般经验法则和常情常理,以此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视点 | 强奸入罪时的实务认定难点

【概要描述】
强奸案件,可以说是最简单的,同时也是最复杂的一类案件,一向比其他案件更容易吸引大众关注。说它简单,因为你略懂风月;说它复杂,因为你不懂别人的风月。此类案件中,除了存在明显地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妇女的典型情形外,不少案件中,如何认定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或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是司法实务中最疑难的证明难题之一。

 

强奸罪在我国被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这一定义中最重要的知识点即为违背妇女意志。什么叫违背妇女意志?显然很不容易定义。这不仅因为妇女意志属于人内心世界的内容,属于内涵事实而非外显事实,难以通过直接证明的方式予以证明,一般只能通过客观证据以推断的方式来体现。更为复杂的是,此类犯罪多数情况下发生在私密空间之内,往往只有当事的双方,没有第三人,很难取证。而且,由于人类行为方式的复杂性、多样性及多变性,有些时候外在表现出来的顺从或反抗实际难以反映当事人真实的心理想法及主观意志,这种情况下,单凭一方的供述,便判一方有罪,似乎难以让人信服。何况,违背意志也并不等于不同意,并且违背意志的场景在生活中也较为常见,如学生不愿意写作业,但迫于老师和家长的压力选择写了,这实际是违背意志的;商人不愿意交税,最终交了,这也是违背意志。所以,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强奸,在没有确凿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仅凭违背意志是无法形成公正判决的,多数情况下,会出现罗生门的情况。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呢?通说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妇女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就可以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践中并不简单。

 

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时间点不应是在性行为发生前或发生后,而应是性行为发生时以及发生过程中。






 

由于性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性自主权又属于人身权益而非财产权益,具有特殊性。性行为发生前或初始时的同意不能视同为女性对后续行为的认可。因女性对性自主权有随时主张的权利,不论是在性行为发生前,亦或是行为发生过程中,女性一但不愿意继续发生关系,而行为人违背意志选择继续的,即可认定违背了妇女意志。

 










 





 









其二,违背妇女意志的标准不应是看女性是否心甘情愿,而应是女性是否是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做出行为或选择做出。






 

违背意志和违背意愿是两个概念。女性同意与行为人发生关系可能违背其意愿,不是心甘情愿情形下发生的,但只要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是妇女意志自由情形下做出的选择,应认定为未违反妇女意志,反之,则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实践中真正的难点即在于此。不仅因为这属于内涵事实,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各执一词,故事版本完全相反,而且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到底是其自愿选择还是被迫而为之,实际是缺乏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且不同判断主体之间存在的不同认识还会引起巨大的争议。应依靠什么来判断?笔者认为应根据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遗留下来的客观证据,依靠推论的证明方法来判断。

 





1.案发前





几乎每一个强奸案件的审查都是从该部分揭开序幕的,这个阶段应重点关注案发前双方的认识过程、认识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熟悉程度等方面来判断女性对发生性关系的认知能力。双方有无感情基础?是否可以自然发生性关系?是该阶段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逻辑比言辞更可信”,一些客观细节可能成为左右案件成败的胜负手。

 





2.案发时





案发时选取的地点、行为人在过程中采取的手段、交谈情况、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与次数、女性的受伤情况、呼救情况等方面是判断女性在性关系发生过程中反抗能力的重要因素。一切行为皆有迹可循,案发过程中女性的表现最能反映主观心态,该阶段的现场勘察、物证收集等,是案件审查中能否认定构成犯罪的重中之重。

 





3.案发后





案发后女性的情绪、处理方式、有无报警、通过何人报警、报警的反应时间快慢、身体检查情况等,是判断女性心理的重点。特别是当发生性关系的事情被第三人(丈夫、男朋友)知晓,在判断女性陈述逻辑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事后报警的心理状态可能会受到他人干扰和影响的因素。

 

上述判定方式有其优越性,但也有其缺陷性,之所以至今没有唯一的标准来确认强奸罪的构成,是因为人性太过复杂,人类生活更是如此。

 




 





应该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办理此类案件时,特别是判断发生性关系是否是女性自由意志下作出的选择,既不能完全站在女性立场进行判断,也不能以一般人在此情景下作出的选择来替代该女性当时的意志判断,应根据案件中的证据综合认定,依据案件发生的整体过程,结合受害女性的认知能力、反抗能力、既往经历等个体方面的因素,在具体情境下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到受害女性的意志自由,使其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情形下非自愿作出与行为人发生关系的选择,同时,再参照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会如何选择来进行检验,判断是否符合一般经验法则和常情常理,以此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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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可以说是最简单的,同时也是最复杂的一类案件,一向比其他案件更容易吸引大众关注。说它简单,因为你略懂风月;说它复杂,因为你不懂别人的风月。此类案件中,除了存在明显地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妇女的典型情形外,不少案件中,如何认定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或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是司法实务中最疑难的证明难题之一。

 

强奸罪在我国被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这一定义中最重要的知识点即为违背妇女意志。什么叫违背妇女意志?显然很不容易定义。这不仅因为妇女意志属于人内心世界的内容,属于内涵事实而非外显事实,难以通过直接证明的方式予以证明,一般只能通过客观证据以推断的方式来体现。更为复杂的是,此类犯罪多数情况下发生在私密空间之内,往往只有当事的双方,没有第三人,很难取证。而且,由于人类行为方式的复杂性、多样性及多变性,有些时候外在表现出来的顺从或反抗实际难以反映当事人真实的心理想法及主观意志,这种情况下,单凭一方的供述,便判一方有罪,似乎难以让人信服。何况,违背意志也并不等于不同意,并且违背意志的场景在生活中也较为常见,如学生不愿意写作业,但迫于老师和家长的压力选择写了,这实际是违背意志的;商人不愿意交税,最终交了,这也是违背意志。所以,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强奸,在没有确凿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仅凭违背意志是无法形成公正判决的,多数情况下,会出现罗生门的情况。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呢?通说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妇女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就可以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践中并不简单。

 

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时间点不应是在性行为发生前或发生后,而应是性行为发生时以及发生过程中。

 

由于性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性自主权又属于人身权益而非财产权益,具有特殊性。性行为发生前或初始时的同意不能视同为女性对后续行为的认可。因女性对性自主权有随时主张的权利,不论是在性行为发生前,亦或是行为发生过程中,女性一但不愿意继续发生关系,而行为人违背意志选择继续的,即可认定违背了妇女意志。

 

 
 

其二,违背妇女意志的标准不应是看女性是否心甘情愿,而应是女性是否是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做出行为或选择做出。

 

违背意志和违背意愿是两个概念。女性同意与行为人发生关系可能违背其意愿,不是心甘情愿情形下发生的,但只要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是妇女意志自由情形下做出的选择,应认定为未违反妇女意志,反之,则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实践中真正的难点即在于此。不仅因为这属于内涵事实,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各执一词,故事版本完全相反,而且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到底是其自愿选择还是被迫而为之,实际是缺乏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且不同判断主体之间存在的不同认识还会引起巨大的争议。应依靠什么来判断?笔者认为应根据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遗留下来的客观证据,依靠推论的证明方法来判断。

 

1.案发前

几乎每一个强奸案件的审查都是从该部分揭开序幕的,这个阶段应重点关注案发前双方的认识过程、认识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熟悉程度等方面来判断女性对发生性关系的认知能力。双方有无感情基础?是否可以自然发生性关系?是该阶段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逻辑比言辞更可信”,一些客观细节可能成为左右案件成败的胜负手。

 

2.案发时

案发时选取的地点、行为人在过程中采取的手段、交谈情况、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与次数、女性的受伤情况、呼救情况等方面是判断女性在性关系发生过程中反抗能力的重要因素。一切行为皆有迹可循,案发过程中女性的表现最能反映主观心态,该阶段的现场勘察、物证收集等,是案件审查中能否认定构成犯罪的重中之重。

 

3.案发后

案发后女性的情绪、处理方式、有无报警、通过何人报警、报警的反应时间快慢、身体检查情况等,是判断女性心理的重点。特别是当发生性关系的事情被第三人(丈夫、男朋友)知晓,在判断女性陈述逻辑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事后报警的心理状态可能会受到他人干扰和影响的因素。

 

上述判定方式有其优越性,但也有其缺陷性,之所以至今没有唯一的标准来确认强奸罪的构成,是因为人性太过复杂,人类生活更是如此。

 

 

应该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办理此类案件时,特别是判断发生性关系是否是女性自由意志下作出的选择,既不能完全站在女性立场进行判断,也不能以一般人在此情景下作出的选择来替代该女性当时的意志判断,应根据案件中的证据综合认定,依据案件发生的整体过程,结合受害女性的认知能力、反抗能力、既往经历等个体方面的因素,在具体情境下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到受害女性的意志自由,使其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情形下非自愿作出与行为人发生关系的选择,同时,再参照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会如何选择来进行检验,判断是否符合一般经验法则和常情常理,以此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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