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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 |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监护权及探视权

民商视角 |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监护权及探视权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林静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4-28 10:19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摘要: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法定的监护权,只有在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条件下,才能行使这种补充的监护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对探视权主体的突破。   关键词:  亲权    监护权   探视权   一、法定监护权与补充监护权       (一)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是亲权关系。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形成亲权法律关系,是一种身份权,源于大陆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没有明确规定亲权的概念。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监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关系。   虽然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当这种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   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父母一方因工作等原因难以履行监护职责时,在另一方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一方父母可以接受委托照顾子女,但不能因此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利。因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监护权是一种补充的监护权,当基于委托而行使的补充监护权与另一方法定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应优先受到保护,应由夫妻另一方行使。当然这里要排除父母双双出去打工,共同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行使监护权的情形。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   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第一位的,除非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其他任何人无权限制或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视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行使。   但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外孙子女)的行为也是合情合理的,虽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像夫妻关系中的同居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一样。因为按照中国的传统,祖孙之间关系非常亲密,保障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外孙子女)的探视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天经地义,在特定情形下,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权可以允许。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在特定的条件下行使的现实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享有探视权的主体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其他近亲属即使有探望未成年人的感情需求,一般也不能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探望视的权利。因此,通常情况下,(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外)孙子女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却具有现实意义。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支持其探望(外)孙子女的诉讼请求。   2、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权有利于弥补未成年人情感交流的缺失,维系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子女)有天然的血脉联系,有共同的情感需求,探视有利于双方之间情感的慰藉与交流,这种亲情的互动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与与身体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笔者认为在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补充监护权是非常必要的,且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视权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民商视角 |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监护权及探视权

【概要描述】


摘要: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法定的监护权,只有在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条件下,才能行使这种补充的监护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对探视权主体的突破。

 

关键词:  亲权    监护权   探视权





 







一、法定监护权与补充监护权







 










 





 









(一)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是亲权关系。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形成亲权法律关系,是一种身份权,源于大陆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没有明确规定亲权的概念。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监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关系。

 

虽然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当这种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

 

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父母一方因工作等原因难以履行监护职责时,在另一方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一方父母可以接受委托照顾子女,但不能因此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利。因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监护权是一种补充的监护权,当基于委托而行使的补充监护权与另一方法定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应优先受到保护,应由夫妻另一方行使。当然这里要排除父母双双出去打工,共同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行使监护权的情形。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






 

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第一位的,除非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其他任何人无权限制或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视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行使。






 

但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外孙子女)的行为也是合情合理的,虽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像夫妻关系中的同居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一样。因为按照中国的传统,祖孙之间关系非常亲密,保障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外孙子女)的探视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天经地义,在特定情形下,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权可以允许。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在特定的条件下行使的现实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享有探视权的主体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其他近亲属即使有探望未成年人的感情需求,一般也不能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探望视的权利。因此,通常情况下,(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外)孙子女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却具有现实意义。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支持其探望(外)孙子女的诉讼请求。

 

2、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权有利于弥补未成年人情感交流的缺失,维系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子女)有天然的血脉联系,有共同的情感需求,探视有利于双方之间情感的慰藉与交流,这种亲情的互动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与与身体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笔者认为在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补充监护权是非常必要的,且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视权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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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法定的监护权,只有在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条件下,才能行使这种补充的监护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对探视权主体的突破。

 

关键词:  亲权    监护权   探视权

 

一、法定监护权与补充监护权

 

 
 

(一)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是亲权关系。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形成亲权法律关系,是一种身份权,源于大陆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没有明确规定亲权的概念。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监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关系。

 

虽然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当这种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

 

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父母一方因工作等原因难以履行监护职责时,在另一方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一方父母可以接受委托照顾子女,但不能因此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利。因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监护权是一种补充的监护权,当基于委托而行使的补充监护权与另一方法定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应优先受到保护,应由夫妻另一方行使。当然这里要排除父母双双出去打工,共同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行使监护权的情形。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

 

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第一位的,除非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其他任何人无权限制或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视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行使。

 

但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外孙子女)的行为也是合情合理的,虽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像夫妻关系中的同居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一样。因为按照中国的传统,祖孙之间关系非常亲密,保障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外孙子女)的探视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天经地义,在特定情形下,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权可以允许。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在特定的条件下行使的现实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享有探视权的主体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其他近亲属即使有探望未成年人的感情需求,一般也不能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探望视的权利。因此,通常情况下,(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外)孙子女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却具有现实意义。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支持其探望(外)孙子女的诉讼请求。

 

2、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权有利于弥补未成年人情感交流的缺失,维系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子女)有天然的血脉联系,有共同的情感需求,探视有利于双方之间情感的慰藉与交流,这种亲情的互动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与与身体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笔者认为在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补充监护权是非常必要的,且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视权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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