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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 |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民商视角 |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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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4-2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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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案情简述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即生育一子,张女士婚后承担起相夫教子的职责。李先生看到可爱的孩子也是信心满满,为了家庭努力创业,成立了一家公司。后来经不住诱惑,与公司的女会计产生感情,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女会计为其生育一子。李先生非常高兴分两次(2018年7月12日、2018年7月26日)支付188万元为女会计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张女士欲起诉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未经自己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系无效行为,并主张女会计返还受赠款188万元。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意见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处分行为应属无效行为。本案中李先生处分的188万元虽是从其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支付期间却是在与张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188万元应视为张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若张女士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188万元,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尽管现实中存在部分无效与全部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说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其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全部无效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行为。   风险提示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要轻易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第三人也不要随意接受赠与的财产。因为,这种赠与存在无效的风险,作为受赠人,很可能到头来只是一场空欢喜。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商视角 |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概要描述】



案情简述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即生育一子,张女士婚后承担起相夫教子的职责。李先生看到可爱的孩子也是信心满满,为了家庭努力创业,成立了一家公司。后来经不住诱惑,与公司的女会计产生感情,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女会计为其生育一子。李先生非常高兴分两次(2018年7月12日、2018年7月26日)支付188万元为女会计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张女士欲起诉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未经自己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系无效行为,并主张女会计返还受赠款188万元。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意见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处分行为应属无效行为。本案中李先生处分的188万元虽是从其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支付期间却是在与张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188万元应视为张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若张女士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188万元,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尽管现实中存在部分无效与全部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说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其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全部无效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行为。





 






风险提示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要轻易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第三人也不要随意接受赠与的财产。因为,这种赠与存在无效的风险,作为受赠人,很可能到头来只是一场空欢喜。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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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即生育一子,张女士婚后承担起相夫教子的职责。李先生看到可爱的孩子也是信心满满,为了家庭努力创业,成立了一家公司。后来经不住诱惑,与公司的女会计产生感情,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女会计为其生育一子。李先生非常高兴分两次(2018年7月12日、2018年7月26日)支付188万元为女会计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张女士欲起诉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未经自己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系无效行为,并主张女会计返还受赠款188万元。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意见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处分行为应属无效行为。本案中李先生处分的188万元虽是从其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支付期间却是在与张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188万元应视为张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若张女士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188万元,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尽管现实中存在部分无效与全部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说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其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全部无效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行为。

 

风险提示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要轻易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第三人也不要随意接受赠与的财产。因为,这种赠与存在无效的风险,作为受赠人,很可能到头来只是一场空欢喜。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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