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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成清泰 | HR法律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众成清泰 | HR法律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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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5-01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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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受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和员工岗位状态受到波动,部分企业可能因此停工停产。同时,为控制疫情传播风险,多数居住小区实行临时管控。封闭管理后,不允许离开居住小区,职工无法到工作场所办公。在此期间,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2020年人社部的相关规定。    2020年1月24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020年2月7日,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2022年2月22日,人社部发布《复工复产中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解答》,其中问题13:“迟延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解答:“在受疫情影响的迟延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依据上述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判例,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给予企业如下指导。     一、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例如:企业4月28日开始停止经营,则至5月27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非按照企业工资发放时间计算。在此期间,企业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5月28日之后为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职工提供了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当企业因经营困难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企业发放工资应区分职工是否提供了劳动。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五险一金”,各地区规定不同。不包括“五险一金”的省市有北京、上海、安徽等;包括“五险一金”的省市有山东、天津、武汉等;还有包括社保但不包括公积金的,如江苏、湖南等,具体标准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若职工未提供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关于生活费发放标准,目前,北京、山东、四川、重庆等地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江苏、浙江、河南等地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等等,具体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办公场所或职工居住地疫情原因被封闭,职工无法进入单位工作,工资如何发放?   1、如因办公场所或职工居住地被封闭,职工无法进入单位工作的,若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安排职工远程办公,在此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2、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调休、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3、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对于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职工,但实际工作量较之前有明显减少,企业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调岗调薪。   以上多次提到“与职工协商”,即民主程序,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依据上述规定,若企业拟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进行变更,应当就变更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可以采用线上会议、微信等方式,企业应如实向职工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并将休息休假方案、调岗调薪方案或停工停产决定告知职工,经职工讨论通过后可以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方案需经全体职工代表(而非参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实施。会后,企业还应当通过电子邮件、OA系统、微信等方式公示或告知职工,方可视为已履行告知程序。同时,企业应当注意留存参会人、会议内容、表决程序以及会后告知职工或向职工公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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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受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和员工岗位状态受到波动,部分企业可能因此停工停产。同时,为控制疫情传播风险,多数居住小区实行临时管控。封闭管理后,不允许离开居住小区,职工无法到工作场所办公。在此期间,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2020年人社部的相关规定。 

 

2020年1月24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020年2月7日,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2022年2月22日,人社部发布《复工复产中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解答》,其中问题13:“迟延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解答:“在受疫情影响的迟延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依据上述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判例,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给予企业如下指导。

 




 





一、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例如:企业4月28日开始停止经营,则至5月27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非按照企业工资发放时间计算。在此期间,企业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5月28日之后为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职工提供了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当企业因经营困难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企业发放工资应区分职工是否提供了劳动。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五险一金”,各地区规定不同。不包括“五险一金”的省市有北京、上海、安徽等;包括“五险一金”的省市有山东、天津、武汉等;还有包括社保但不包括公积金的,如江苏、湖南等,具体标准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若职工未提供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关于生活费发放标准,目前,北京、山东、四川、重庆等地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江苏、浙江、河南等地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等等,具体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办公场所或职工居住地疫情原因被封闭,职工无法进入单位工作,工资如何发放?






 

1、如因办公场所或职工居住地被封闭,职工无法进入单位工作的,若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安排职工远程办公,在此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2、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调休、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3、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对于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职工,但实际工作量较之前有明显减少,企业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调岗调薪。

 

以上多次提到“与职工协商”,即民主程序,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依据上述规定,若企业拟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进行变更,应当就变更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可以采用线上会议、微信等方式,企业应如实向职工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并将休息休假方案、调岗调薪方案或停工停产决定告知职工,经职工讨论通过后可以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方案需经全体职工代表(而非参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实施。会后,企业还应当通过电子邮件、OA系统、微信等方式公示或告知职工,方可视为已履行告知程序。同时,企业应当注意留存参会人、会议内容、表决程序以及会后告知职工或向职工公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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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和员工岗位状态受到波动,部分企业可能因此停工停产。同时,为控制疫情传播风险,多数居住小区实行临时管控。封闭管理后,不允许离开居住小区,职工无法到工作场所办公。在此期间,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2020年人社部的相关规定。 

 

2020年1月24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020年2月7日,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2022年2月22日,人社部发布《复工复产中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解答》,其中问题13:“迟延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解答:“在受疫情影响的迟延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依据上述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判例,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给予企业如下指导。

 

 

一、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例如:企业4月28日开始停止经营,则至5月27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非按照企业工资发放时间计算。在此期间,企业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5月28日之后为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职工提供了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当企业因经营困难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企业发放工资应区分职工是否提供了劳动。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五险一金”,各地区规定不同。不包括“五险一金”的省市有北京、上海、安徽等;包括“五险一金”的省市有山东、天津、武汉等;还有包括社保但不包括公积金的,如江苏、湖南等,具体标准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若职工未提供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关于生活费发放标准,目前,北京、山东、四川、重庆等地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江苏、浙江、河南等地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等等,具体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办公场所或职工居住地疫情原因被封闭,职工无法进入单位工作,工资如何发放?

 

1、如因办公场所或职工居住地被封闭,职工无法进入单位工作的,若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安排职工远程办公,在此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2、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调休、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3、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对于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职工,但实际工作量较之前有明显减少,企业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调岗调薪。

 

以上多次提到“与职工协商”,即民主程序,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依据上述规定,若企业拟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进行变更,应当就变更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可以采用线上会议、微信等方式,企业应如实向职工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并将休息休假方案、调岗调薪方案或停工停产决定告知职工,经职工讨论通过后可以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方案需经全体职工代表(而非参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实施。会后,企业还应当通过电子邮件、OA系统、微信等方式公示或告知职工,方可视为已履行告知程序。同时,企业应当注意留存参会人、会议内容、表决程序以及会后告知职工或向职工公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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