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 《民法典》第1254条关于高空抛物侵权法律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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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06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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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一、引言 随着城市化推进,高层建筑不断增多,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造成的悲剧屡屡发生。为守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规则,2021年10月,笔者亲身经历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笔者家人险些受到无法挽回的伤害,在处理该事件的过程中,也让笔者对《民法典》第1254条关于高空抛物侵权法律规定有了更多的思考。 二、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法律条文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分三款对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有关主体的责任。这不仅有利于确定实际的侵权人,督促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综合治理。《民法典》关于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用禁止性条款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态度明确,通过设定禁止事项明确了大众的民事活动行为规范,禁止人们有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行为。同时,该条规定将普通大众心中以往仅认为是不文明的行为公开定性为违法行为,为那些公共安全意识薄弱、法律意识相对欠缺的人设立了行为底限和规范,通过用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权威达到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2.明确了实际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为一般规则。 高空抛物行为人主观上通常为故意,高空坠物方面通常也存在物品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尽管理维护义务的情况,所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可归责性。该条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实际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与之前直接规定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相比,该内容明确了“谁的责任谁来负”,防止只要发生高空抛坠物事件就需要全楼居民“连坐”的情形,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3、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且赋予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权。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不再是“连坐”责任,而只是一种垫付性质的补偿,这条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注重维护了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尽可能的缩小实际侵权责任人的范围,引导和鼓励积极查找直接侵权人。如果可能加害人履行了补偿责任,一旦发现实际侵权人,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赋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权,该规定尽可能地平衡了补偿义务人的利益。 4、强调了物业及建筑物管理人的防范和管理保障责任。 物业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和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仅是违约责任。而该条中对于物业及建筑物管理人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将被追究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明确物业的管理保障责任一方面能督促物业加强日常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促使物业在发生高空抛物侵权事件后能够积极参与到寻找行为人中,提高找到实际侵权人的可能性。与普通业主相比,物业在预防和发现高空抛物事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小区外墙安装向上的监控、通过设置警示牌、宣传牌、传单等方式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等,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利用监控或者排查帮助增加查明实际侵权人的可能性,这些都可以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5、强化了调查实际侵权人的力度,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 高空抛物民事案件的受害方因不具有足够的调查能力或者因为调查成本过高,往往难以找到实际的侵权人,所以在以往的案件中,受害人都选择直接起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导致让大量的实际侵权人逃避了应承担的责任,最后只能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补偿。现通过《民法典》规定的形式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督促公安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在发生高空抛物案件后及时立案侦查,通过运用专业的侦查技术和手段,这些都有利于案件的查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避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的适用,也为后续追偿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四、结语 虽然《民法典》颁布施行后对于高空抛物案件“有法可依”,但在实际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时,仍然存在取证难、维权难的困境,笔者也亲历了物业推诿不作为、公安机关不重视,最后不了了之的情况,往往只有在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时才能等来一个真相。所以笔者认为想要真正实现“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不仅需要每个公民不断提高自身的公共道德水平和法治观念,也需要物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该类事件后确实引起重视,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 《民法典》第1254条关于高空抛物侵权法律规定解读
【概要描述】
一、引言
随着城市化推进,高层建筑不断增多,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造成的悲剧屡屡发生。为守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规则,2021年10月,笔者亲身经历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笔者家人险些受到无法挽回的伤害,在处理该事件的过程中,也让笔者对《民法典》第1254条关于高空抛物侵权法律规定有了更多的思考。
二、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法律条文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分三款对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有关主体的责任。这不仅有利于确定实际的侵权人,督促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综合治理。《民法典》关于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用禁止性条款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态度明确,通过设定禁止事项明确了大众的民事活动行为规范,禁止人们有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行为。同时,该条规定将普通大众心中以往仅认为是不文明的行为公开定性为违法行为,为那些公共安全意识薄弱、法律意识相对欠缺的人设立了行为底限和规范,通过用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权威达到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2.明确了实际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为一般规则。
高空抛物行为人主观上通常为故意,高空坠物方面通常也存在物品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尽管理维护义务的情况,所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可归责性。该条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实际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与之前直接规定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相比,该内容明确了“谁的责任谁来负”,防止只要发生高空抛坠物事件就需要全楼居民“连坐”的情形,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3、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且赋予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权。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不再是“连坐”责任,而只是一种垫付性质的补偿,这条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注重维护了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尽可能的缩小实际侵权责任人的范围,引导和鼓励积极查找直接侵权人。如果可能加害人履行了补偿责任,一旦发现实际侵权人,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赋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权,该规定尽可能地平衡了补偿义务人的利益。
4、强调了物业及建筑物管理人的防范和管理保障责任。
物业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和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仅是违约责任。而该条中对于物业及建筑物管理人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将被追究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明确物业的管理保障责任一方面能督促物业加强日常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促使物业在发生高空抛物侵权事件后能够积极参与到寻找行为人中,提高找到实际侵权人的可能性。与普通业主相比,物业在预防和发现高空抛物事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小区外墙安装向上的监控、通过设置警示牌、宣传牌、传单等方式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等,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利用监控或者排查帮助增加查明实际侵权人的可能性,这些都可以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5、强化了调查实际侵权人的力度,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
高空抛物民事案件的受害方因不具有足够的调查能力或者因为调查成本过高,往往难以找到实际的侵权人,所以在以往的案件中,受害人都选择直接起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导致让大量的实际侵权人逃避了应承担的责任,最后只能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补偿。现通过《民法典》规定的形式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督促公安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在发生高空抛物案件后及时立案侦查,通过运用专业的侦查技术和手段,这些都有利于案件的查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避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的适用,也为后续追偿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四、结语
虽然《民法典》颁布施行后对于高空抛物案件“有法可依”,但在实际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时,仍然存在取证难、维权难的困境,笔者也亲历了物业推诿不作为、公安机关不重视,最后不了了之的情况,往往只有在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时才能等来一个真相。所以笔者认为想要真正实现“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不仅需要每个公民不断提高自身的公共道德水平和法治观念,也需要物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该类事件后确实引起重视,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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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06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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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城市化推进,高层建筑不断增多,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造成的悲剧屡屡发生。为守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规则,2021年10月,笔者亲身经历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笔者家人险些受到无法挽回的伤害,在处理该事件的过程中,也让笔者对《民法典》第1254条关于高空抛物侵权法律规定有了更多的思考。
二、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法律条文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分三款对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有关主体的责任。这不仅有利于确定实际的侵权人,督促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综合治理。《民法典》关于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用禁止性条款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态度明确,通过设定禁止事项明确了大众的民事活动行为规范,禁止人们有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行为。同时,该条规定将普通大众心中以往仅认为是不文明的行为公开定性为违法行为,为那些公共安全意识薄弱、法律意识相对欠缺的人设立了行为底限和规范,通过用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权威达到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2.明确了实际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为一般规则。
高空抛物行为人主观上通常为故意,高空坠物方面通常也存在物品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尽管理维护义务的情况,所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可归责性。该条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实际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与之前直接规定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相比,该内容明确了“谁的责任谁来负”,防止只要发生高空抛坠物事件就需要全楼居民“连坐”的情形,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3、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且赋予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权。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不再是“连坐”责任,而只是一种垫付性质的补偿,这条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注重维护了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尽可能的缩小实际侵权责任人的范围,引导和鼓励积极查找直接侵权人。如果可能加害人履行了补偿责任,一旦发现实际侵权人,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赋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权,该规定尽可能地平衡了补偿义务人的利益。
4、强调了物业及建筑物管理人的防范和管理保障责任。
物业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和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仅是违约责任。而该条中对于物业及建筑物管理人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将被追究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明确物业的管理保障责任一方面能督促物业加强日常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促使物业在发生高空抛物侵权事件后能够积极参与到寻找行为人中,提高找到实际侵权人的可能性。与普通业主相比,物业在预防和发现高空抛物事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小区外墙安装向上的监控、通过设置警示牌、宣传牌、传单等方式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等,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利用监控或者排查帮助增加查明实际侵权人的可能性,这些都可以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5、强化了调查实际侵权人的力度,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
高空抛物民事案件的受害方因不具有足够的调查能力或者因为调查成本过高,往往难以找到实际的侵权人,所以在以往的案件中,受害人都选择直接起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导致让大量的实际侵权人逃避了应承担的责任,最后只能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补偿。现通过《民法典》规定的形式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督促公安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在发生高空抛物案件后及时立案侦查,通过运用专业的侦查技术和手段,这些都有利于案件的查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避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的适用,也为后续追偿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四、结语
虽然《民法典》颁布施行后对于高空抛物案件“有法可依”,但在实际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时,仍然存在取证难、维权难的困境,笔者也亲历了物业推诿不作为、公安机关不重视,最后不了了之的情况,往往只有在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时才能等来一个真相。所以笔者认为想要真正实现“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不仅需要每个公民不断提高自身的公共道德水平和法治观念,也需要物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该类事件后确实引起重视,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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