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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角: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HR法律角: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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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6-0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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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焦点问题:如果被派遣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条件,那么劳务派遣单位是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二、法院观点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10597号孙爱英、济南凯德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孙爱英派遣至案外人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于法无据。   2.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1484号济南莱芜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久龙等劳动争议二审(2020)鲁01民终11484判决书   法院观点:张久龙与莱芜人力资源公司2010年12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9日到期,2015年4月26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距第一份合同到期已间隔四个多月,且张久龙领取了经济补偿金20131元。根据该事实,不能认定张久龙与莱芜人力资源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双方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连续性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根据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同时,张久龙的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将其视为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据此判决双方“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不当,应予纠正。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是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只需要根据该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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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焦点问题:如果被派遣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条件,那么劳务派遣单位是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二、法院观点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10597号孙爱英、济南凯德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孙爱英派遣至案外人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于法无据。

 






2.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1484号济南莱芜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久龙等劳动争议二审(2020)鲁01民终11484判决书






 

法院观点:张久龙与莱芜人力资源公司2010年12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9日到期,2015年4月26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距第一份合同到期已间隔四个多月,且张久龙领取了经济补偿金20131元。根据该事实,不能认定张久龙与莱芜人力资源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双方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连续性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根据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同时,张久龙的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将其视为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据此判决双方“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不当,应予纠正。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是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只需要根据该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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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焦点问题:如果被派遣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条件,那么劳务派遣单位是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二、法院观点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10597号孙爱英、济南凯德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案中,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孙爱英派遣至案外人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于法无据。

 

2.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1484号济南莱芜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久龙等劳动争议二审(2020)鲁01民终11484判决书

 

法院观点:张久龙与莱芜人力资源公司2010年12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9日到期,2015年4月26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距第一份合同到期已间隔四个多月,且张久龙领取了经济补偿金20131元。根据该事实,不能认定张久龙与莱芜人力资源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双方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连续性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根据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同时,张久龙的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将其视为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据此判决双方“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不当,应予纠正。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是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只需要根据该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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