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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视角 | 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不一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视角 | 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不一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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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6-16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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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案情简介】 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持股30%,股东李某持股70%。2018年,机电公司对外欠债500万元被起诉后停止经营,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执行。后股东,股东张某与李某未经清算即注销了机电公司。后债权人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要求股东张某与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清算条件,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2021)鲁民终1937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3个要件: (1)股东怠于履行义务; (2)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债权人涉案债权未获清偿与机电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机电公司的清算和注销程序存在瑕疵甚至不合法,也不能认定债权人涉案债权未获清偿与机电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应当清楚知悉,即使机电公司股东履行清算义务或其收到机电公司的清算通知且其依法申报债权,其亦难获清偿。因此,在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股东张某、李某公司应对机电公司对其所负之债承担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属于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刺破法人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若非股东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与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无因果关系的,股东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为避免被索赔,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成立清算组; 2、保护公司财产,避免公司财产流失; 3、成立清算组后积极履行清算义务; 4、保存公司账册、重要文件;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6、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专业视角 | 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不一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概要描述】




【案情简介】







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持股30%,股东李某持股70%。2018年,机电公司对外欠债500万元被起诉后停止经营,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执行。后股东,股东张某与李某未经清算即注销了机电公司。后债权人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要求股东张某与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清算条件,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2021)鲁民终1937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3个要件:

(1)股东怠于履行义务;

(2)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债权人涉案债权未获清偿与机电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机电公司的清算和注销程序存在瑕疵甚至不合法,也不能认定债权人涉案债权未获清偿与机电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应当清楚知悉,即使机电公司股东履行清算义务或其收到机电公司的清算通知且其依法申报债权,其亦难获清偿。因此,在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股东张某、李某公司应对机电公司对其所负之债承担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属于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刺破法人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若非股东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与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无因果关系的,股东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为避免被索赔,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成立清算组;

2、保护公司财产,避免公司财产流失;

3、成立清算组后积极履行清算义务;

4、保存公司账册、重要文件;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6、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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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持股30%,股东李某持股70%。2018年,机电公司对外欠债500万元被起诉后停止经营,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执行。后股东,股东张某与李某未经清算即注销了机电公司。后债权人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要求股东张某与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清算条件,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2021)鲁民终1937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3个要件:

(1)股东怠于履行义务;

(2)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债权人涉案债权未获清偿与机电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机电公司的清算和注销程序存在瑕疵甚至不合法,也不能认定债权人涉案债权未获清偿与机电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应当清楚知悉,即使机电公司股东履行清算义务或其收到机电公司的清算通知且其依法申报债权,其亦难获清偿。因此,在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股东张某、李某公司应对机电公司对其所负之债承担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属于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刺破法人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若非股东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与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无因果关系的,股东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为避免被索赔,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成立清算组;

2、保护公司财产,避免公司财产流失;

3、成立清算组后积极履行清算义务;

4、保存公司账册、重要文件;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6、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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