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法律视角 | 矿业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的个性问题
- 分类:专业研究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9-27 09:28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一、什么是矿业并购? 矿业并购是指并购方或目标公司中至少有一方为矿业企业的前提下,进行的矿业项目并购。 二、矿业并购中为什么要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对目标公司信息的掌握是不对称的。站在并购方的角度讲,为了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法律风险,对目标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尽可能的了解目标公司的全部信息,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就矿产并购交易而言,法律尽职调查的个性问题在于需确认矿业权流转的合法及风险可控性,矿产企业流转过程往往很复杂且有很多不为人知的内幕,包括但不限于代持、对价存疑、涉及集体等第三方利益、欠缴资源价款、越界及野蛮开采带来的行政处罚等等。这些都会给通过矿权实现价值带来不可预知的障碍。 对被并购方而言,通过对并购方开展尽职调查,核查矿业权的受让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了解并购方的购买实力及购买诚意,预估交易成功的概率等。 三、矿业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1、矿业权取得及处置的合法性 (1)取得方式。取得方式包括出让方式和转让方式,其中出让方式主要为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采取不同方式取得的矿业权,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是不同的。若是采取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的矿业权,要注意其成交价格是否与矿业权的出让年限直接挂钩。若采取转让的方式,需要关注矿业权证是否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需要注意矿业权转让合同是否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矿业权审批登记机关的批准。 (2)评估参数的合理性。具体包括矿业权的有效期,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探矿权的延续次数及延续阶段,以及是否存在勘查区块面积在下一次申请延续时被缩减的可能;矿业权是否被政府纳入整合计划、范围,矿业权证是否存在交易完成后无法得到延续的可能;矿业权是否通过了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 (3)矿权人是否交纳了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是否已交纳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 (4)目标企业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矿业权人是否对外出租、抵押矿业权,是否与第三人合作勘查或开采等。 (5)实际开采矿种与登记矿种是否一致。我国对开采矿种实行登记制度,如果主矿种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进行采矿,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2、矿产资源储量的真实性 (1)前往国土部门查询储量备案证明。 (2)委托储量评审中心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核查,对地质结构、成矿原因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法律尽职调查仅需要核查国土部门的储量备案证明即可,但若项目重大,且矿区资源直接影响并购方的生产经营,是决定并购方是否进行并购的关键因素,故需要对矿区资源进行评审核查,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及投资价值。 3、用地的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勘查或开采前应依法取得地面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二级类用地,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同属于一级类工矿仓储用地,具体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因此,我国对采矿用地的界定主要包括地面生产用地以及尾矿堆放用地。 矿业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在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等,若目标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土地,存在被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将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4、矿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1)核查目标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真实性,有效期,是否有被吊销、扣押的情况。 (2)目标企业是否依法被责令限期安全整改,若有,是否整改完成。 (3)目标公司矿产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生态环保问题 审查目标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目标企业的相关人员是否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核查目标公司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是否因环保不达标收到过行政处罚以及是否改正。 前往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核查矿业权的范围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生态红线等禁止采矿的区域内,若矿业权全部在保护区内,将有无法获得延续的法律风险。 6、了解矿产所在地的产业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该规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政府有权决定关闭采矿权。故在法律尽职调查时应对矿产所在地产业政策有所了解,避免因不符合产业政策产生的法律风险。 四、小结 在矿业并购中,除了上述个性问题外,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还应当对目标公司进行共性问题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及存续情况、主体资格、股东资格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并购是否得到了相关的批准和授权、重大合同、对外的债权债务、涉诉及行政处罚情况、劳动用工情况等。
矿产法律视角 | 矿业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的个性问题
【概要描述】
一、什么是矿业并购?
矿业并购是指并购方或目标公司中至少有一方为矿业企业的前提下,进行的矿业项目并购。
二、矿业并购中为什么要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对目标公司信息的掌握是不对称的。站在并购方的角度讲,为了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法律风险,对目标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尽可能的了解目标公司的全部信息,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就矿产并购交易而言,法律尽职调查的个性问题在于需确认矿业权流转的合法及风险可控性,矿产企业流转过程往往很复杂且有很多不为人知的内幕,包括但不限于代持、对价存疑、涉及集体等第三方利益、欠缴资源价款、越界及野蛮开采带来的行政处罚等等。这些都会给通过矿权实现价值带来不可预知的障碍。
对被并购方而言,通过对并购方开展尽职调查,核查矿业权的受让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了解并购方的购买实力及购买诚意,预估交易成功的概率等。
三、矿业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1、矿业权取得及处置的合法性
(1)取得方式。取得方式包括出让方式和转让方式,其中出让方式主要为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采取不同方式取得的矿业权,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是不同的。若是采取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的矿业权,要注意其成交价格是否与矿业权的出让年限直接挂钩。若采取转让的方式,需要关注矿业权证是否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需要注意矿业权转让合同是否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矿业权审批登记机关的批准。
(2)评估参数的合理性。具体包括矿业权的有效期,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探矿权的延续次数及延续阶段,以及是否存在勘查区块面积在下一次申请延续时被缩减的可能;矿业权是否被政府纳入整合计划、范围,矿业权证是否存在交易完成后无法得到延续的可能;矿业权是否通过了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
(3)矿权人是否交纳了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是否已交纳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
(4)目标企业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矿业权人是否对外出租、抵押矿业权,是否与第三人合作勘查或开采等。
(5)实际开采矿种与登记矿种是否一致。我国对开采矿种实行登记制度,如果主矿种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进行采矿,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2、矿产资源储量的真实性
(1)前往国土部门查询储量备案证明。
(2)委托储量评审中心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核查,对地质结构、成矿原因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法律尽职调查仅需要核查国土部门的储量备案证明即可,但若项目重大,且矿区资源直接影响并购方的生产经营,是决定并购方是否进行并购的关键因素,故需要对矿区资源进行评审核查,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及投资价值。
3、用地的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勘查或开采前应依法取得地面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二级类用地,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同属于一级类工矿仓储用地,具体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因此,我国对采矿用地的界定主要包括地面生产用地以及尾矿堆放用地。
矿业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在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等,若目标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土地,存在被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将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4、矿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1)核查目标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真实性,有效期,是否有被吊销、扣押的情况。
(2)目标企业是否依法被责令限期安全整改,若有,是否整改完成。
(3)目标公司矿产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生态环保问题
审查目标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目标企业的相关人员是否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核查目标公司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是否因环保不达标收到过行政处罚以及是否改正。
前往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核查矿业权的范围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生态红线等禁止采矿的区域内,若矿业权全部在保护区内,将有无法获得延续的法律风险。
6、了解矿产所在地的产业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该规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政府有权决定关闭采矿权。故在法律尽职调查时应对矿产所在地产业政策有所了解,避免因不符合产业政策产生的法律风险。
四、小结
在矿业并购中,除了上述个性问题外,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还应当对目标公司进行共性问题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及存续情况、主体资格、股东资格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并购是否得到了相关的批准和授权、重大合同、对外的债权债务、涉诉及行政处罚情况、劳动用工情况等。
- 分类:专业研究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9-27 09:28
- 访问量:
一、什么是矿业并购?
矿业并购是指并购方或目标公司中至少有一方为矿业企业的前提下,进行的矿业项目并购。
二、矿业并购中为什么要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对目标公司信息的掌握是不对称的。站在并购方的角度讲,为了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法律风险,对目标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尽可能的了解目标公司的全部信息,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就矿产并购交易而言,法律尽职调查的个性问题在于需确认矿业权流转的合法及风险可控性,矿产企业流转过程往往很复杂且有很多不为人知的内幕,包括但不限于代持、对价存疑、涉及集体等第三方利益、欠缴资源价款、越界及野蛮开采带来的行政处罚等等。这些都会给通过矿权实现价值带来不可预知的障碍。
对被并购方而言,通过对并购方开展尽职调查,核查矿业权的受让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了解并购方的购买实力及购买诚意,预估交易成功的概率等。
三、矿业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1、矿业权取得及处置的合法性
(1)取得方式。取得方式包括出让方式和转让方式,其中出让方式主要为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采取不同方式取得的矿业权,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是不同的。若是采取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的矿业权,要注意其成交价格是否与矿业权的出让年限直接挂钩。若采取转让的方式,需要关注矿业权证是否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需要注意矿业权转让合同是否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矿业权审批登记机关的批准。
(2)评估参数的合理性。具体包括矿业权的有效期,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探矿权的延续次数及延续阶段,以及是否存在勘查区块面积在下一次申请延续时被缩减的可能;矿业权是否被政府纳入整合计划、范围,矿业权证是否存在交易完成后无法得到延续的可能;矿业权是否通过了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
(3)矿权人是否交纳了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是否已交纳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
(4)目标企业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矿业权人是否对外出租、抵押矿业权,是否与第三人合作勘查或开采等。
(5)实际开采矿种与登记矿种是否一致。我国对开采矿种实行登记制度,如果主矿种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进行采矿,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2、矿产资源储量的真实性
(1)前往国土部门查询储量备案证明。
(2)委托储量评审中心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核查,对地质结构、成矿原因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法律尽职调查仅需要核查国土部门的储量备案证明即可,但若项目重大,且矿区资源直接影响并购方的生产经营,是决定并购方是否进行并购的关键因素,故需要对矿区资源进行评审核查,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及投资价值。
3、用地的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勘查或开采前应依法取得地面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二级类用地,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同属于一级类工矿仓储用地,具体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因此,我国对采矿用地的界定主要包括地面生产用地以及尾矿堆放用地。
矿业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在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等,若目标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土地,存在被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将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4、矿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1)核查目标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真实性,有效期,是否有被吊销、扣押的情况。
(2)目标企业是否依法被责令限期安全整改,若有,是否整改完成。
(3)目标公司矿产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生态环保问题
审查目标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目标企业的相关人员是否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核查目标公司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是否因环保不达标收到过行政处罚以及是否改正。
前往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核查矿业权的范围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生态红线等禁止采矿的区域内,若矿业权全部在保护区内,将有无法获得延续的法律风险。
6、了解矿产所在地的产业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该规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政府有权决定关闭采矿权。故在法律尽职调查时应对矿产所在地产业政策有所了解,避免因不符合产业政策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矿业并购中,除了上述个性问题外,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还应当对目标公司进行共性问题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及存续情况、主体资格、股东资格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并购是否得到了相关的批准和授权、重大合同、对外的债权债务、涉诉及行政处罚情况、劳动用工情况等。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相关新闻
更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55-56层
邮编:250014
电话:0531-66590815
传真:0531-66590906
邮箱:zhongchenglawyer@163.com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5025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