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适用“等同原则”背景下专利权过度扩张之问题思考
- 分类:专业研究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9-28 09:0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构成对目标专利的侵权,通常会使用“全面覆盖原则”、“字面侵权原则”、“等同原则”的规则来进行认定。审理专利侵权案件适用侵权判断规则的时候,法院首先会对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字面解读,然后再逐一比对被控侵权物与目标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最后才是对二者的“方式/原理+功能+结果”的三一致以及是否存在“付出创造性劳动”来进行判断。 然而适用上述规则进行专利侵权判定存在其固有缺陷,在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暨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时,有时候过于小心翼翼地局限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往往不能给予专利权人公平有效的法律保护,即相对于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给予其专利保护的范围太小;有时候又因为技术的进步导致某一技术特征的含义改变、目标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滥用等原因,容易忽略对方式/原理存在创造性的差异这一情形的审查,从而为专利权人提供了过分的法律保护,即相对于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给予其专利保护的范围太大。也就是说,法院如果严格按照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来适用上述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总是会出现专利的保护范围与专利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度不相匹配等等一系列问题。 笔者认为,为修正上述专利侵权判断规则带来的偏差,平衡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的利益,可以引入限制等同原则过度适用的机制,在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过程中,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虽然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对应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但是与目标专利相比,二者的工作方式或实现原理实质不同。那么即便二者最终的功能与效果构成实质相同,此时也应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即逆等同原则。 逆等同原则的确立,恰恰解决了上述问题,一方面强调了对在先技术专利权的保护,维护了在先技术研发人员的合法利益,鼓励社会大众创新;另一方面,通过限制在先专利的过度保护范围,给予在后技术研发人员一定的专利保护,有利于再开发、再创造,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技尤其是高新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逆等同原则也是对该原则的规定较完善的国家,虽然说该原则在美国确立之初其适用遭遇到不少困境,但是随着规则的不断完善,技术的不断进步,该原则的适用大有可为。日本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面对方法或功能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法院也会适用类似逆等同原则的方式来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在我国的台湾地区,逆等同原则也是当地法院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有效原则。通过观察逆等同原则在上述国家的适用,其前提均为被控侵权物已经落在了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字面范围内,已经构成字面侵权,据此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要件均是被控侵权物与目标专利的完成方式/原理存在实质性差异。 即便我国现有专利法律法规对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较为严格,限制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不当扩张,但是实践中专利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相脱节的情形仍时有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反向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所起的作用远不只限制权利要求的不当范围这一点。无论是从客观条件还是从制度需求来看,需要借助该原则对现有专利侵权判定体系进行修正与完善,使各方利益达到平衡,符合专利法律制度最终的价值追求。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众多高水平的专家团队,为广泛客户群体的智慧创意和技术创新提供了令人满意的保护方案和业绩。此前众成清泰已有多名律师入选省保护中心人才专家库,下一步众成清泰律师将加强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的知识产权宣传,全面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通过自己的专业、专注服务,助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视点 | 适用“等同原则”背景下专利权过度扩张之问题思考
【概要描述】
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构成对目标专利的侵权,通常会使用“全面覆盖原则”、“字面侵权原则”、“等同原则”的规则来进行认定。审理专利侵权案件适用侵权判断规则的时候,法院首先会对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字面解读,然后再逐一比对被控侵权物与目标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最后才是对二者的“方式/原理+功能+结果”的三一致以及是否存在“付出创造性劳动”来进行判断。
然而适用上述规则进行专利侵权判定存在其固有缺陷,在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暨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时,有时候过于小心翼翼地局限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往往不能给予专利权人公平有效的法律保护,即相对于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给予其专利保护的范围太小;有时候又因为技术的进步导致某一技术特征的含义改变、目标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滥用等原因,容易忽略对方式/原理存在创造性的差异这一情形的审查,从而为专利权人提供了过分的法律保护,即相对于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给予其专利保护的范围太大。也就是说,法院如果严格按照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来适用上述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总是会出现专利的保护范围与专利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度不相匹配等等一系列问题。
笔者认为,为修正上述专利侵权判断规则带来的偏差,平衡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的利益,可以引入限制等同原则过度适用的机制,在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过程中,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虽然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对应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但是与目标专利相比,二者的工作方式或实现原理实质不同。那么即便二者最终的功能与效果构成实质相同,此时也应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即逆等同原则。
逆等同原则的确立,恰恰解决了上述问题,一方面强调了对在先技术专利权的保护,维护了在先技术研发人员的合法利益,鼓励社会大众创新;另一方面,通过限制在先专利的过度保护范围,给予在后技术研发人员一定的专利保护,有利于再开发、再创造,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技尤其是高新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逆等同原则也是对该原则的规定较完善的国家,虽然说该原则在美国确立之初其适用遭遇到不少困境,但是随着规则的不断完善,技术的不断进步,该原则的适用大有可为。日本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面对方法或功能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法院也会适用类似逆等同原则的方式来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在我国的台湾地区,逆等同原则也是当地法院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有效原则。通过观察逆等同原则在上述国家的适用,其前提均为被控侵权物已经落在了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字面范围内,已经构成字面侵权,据此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要件均是被控侵权物与目标专利的完成方式/原理存在实质性差异。
即便我国现有专利法律法规对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较为严格,限制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不当扩张,但是实践中专利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相脱节的情形仍时有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反向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所起的作用远不只限制权利要求的不当范围这一点。无论是从客观条件还是从制度需求来看,需要借助该原则对现有专利侵权判定体系进行修正与完善,使各方利益达到平衡,符合专利法律制度最终的价值追求。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众多高水平的专家团队,为广泛客户群体的智慧创意和技术创新提供了令人满意的保护方案和业绩。此前众成清泰已有多名律师入选省保护中心人才专家库,下一步众成清泰律师将加强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的知识产权宣传,全面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通过自己的专业、专注服务,助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 分类:专业研究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9-28 09:06
- 访问量:
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构成对目标专利的侵权,通常会使用“全面覆盖原则”、“字面侵权原则”、“等同原则”的规则来进行认定。审理专利侵权案件适用侵权判断规则的时候,法院首先会对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字面解读,然后再逐一比对被控侵权物与目标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最后才是对二者的“方式/原理+功能+结果”的三一致以及是否存在“付出创造性劳动”来进行判断。
然而适用上述规则进行专利侵权判定存在其固有缺陷,在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暨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时,有时候过于小心翼翼地局限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往往不能给予专利权人公平有效的法律保护,即相对于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给予其专利保护的范围太小;有时候又因为技术的进步导致某一技术特征的含义改变、目标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滥用等原因,容易忽略对方式/原理存在创造性的差异这一情形的审查,从而为专利权人提供了过分的法律保护,即相对于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给予其专利保护的范围太大。也就是说,法院如果严格按照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来适用上述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总是会出现专利的保护范围与专利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度不相匹配等等一系列问题。
笔者认为,为修正上述专利侵权判断规则带来的偏差,平衡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的利益,可以引入限制等同原则过度适用的机制,在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过程中,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虽然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对应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但是与目标专利相比,二者的工作方式或实现原理实质不同。那么即便二者最终的功能与效果构成实质相同,此时也应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即逆等同原则。
逆等同原则的确立,恰恰解决了上述问题,一方面强调了对在先技术专利权的保护,维护了在先技术研发人员的合法利益,鼓励社会大众创新;另一方面,通过限制在先专利的过度保护范围,给予在后技术研发人员一定的专利保护,有利于再开发、再创造,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技尤其是高新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逆等同原则也是对该原则的规定较完善的国家,虽然说该原则在美国确立之初其适用遭遇到不少困境,但是随着规则的不断完善,技术的不断进步,该原则的适用大有可为。日本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面对方法或功能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法院也会适用类似逆等同原则的方式来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在我国的台湾地区,逆等同原则也是当地法院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有效原则。通过观察逆等同原则在上述国家的适用,其前提均为被控侵权物已经落在了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字面范围内,已经构成字面侵权,据此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要件均是被控侵权物与目标专利的完成方式/原理存在实质性差异。
即便我国现有专利法律法规对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较为严格,限制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不当扩张,但是实践中专利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相脱节的情形仍时有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反向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所起的作用远不只限制权利要求的不当范围这一点。无论是从客观条件还是从制度需求来看,需要借助该原则对现有专利侵权判定体系进行修正与完善,使各方利益达到平衡,符合专利法律制度最终的价值追求。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众多高水平的专家团队,为广泛客户群体的智慧创意和技术创新提供了令人满意的保护方案和业绩。此前众成清泰已有多名律师入选省保护中心人才专家库,下一步众成清泰律师将加强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的知识产权宣传,全面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通过自己的专业、专注服务,助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相关新闻
更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55-56层
邮编:250014
电话:0531-66590815
传真:0531-66590906
邮箱:zhongchenglawyer@163.com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5025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