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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 | 如何破解探望权难题

民商视角 | 如何破解探望权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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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1-0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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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近,笔者接待了两个有关探望权行使的咨询,咨询内容均为: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欲行使探望权,抚养孩子的一方却拒不配合。虽然都是有关探望权行使的问题,但其处理方式也因离婚时对探望权行使时间及方式的约定或判决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案例   现结合相关法条,对两个有关探望权行使的案例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够使读者在探望权问题的解决方面受到启发。   案例1:张某和孙某夫妻双方于2022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同时判令婚生子张某某由其母亲孙某抚养,张某每月月末支付抚养费1800元,并享有探望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随孙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多次前去探望婚生子张某某均未果。为实现探望权利,张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判决书未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及方式作出判决,法院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张某为了实现自己的探望权,不得不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法院予以立案。令张某不解的是:为什么自己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需要另行提起探望权诉讼呢?   案例2:宁某与汪某于2018年12月登记结婚,2019年10月生育一女宁某某。2022年9月,两人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载明:“婚生女宁某某由汪某抚养,宁某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宁某享有探望婚生女的权利,每月可探望一次(月末周六9:00接走,下午17:00送回)”。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汪某却拒绝配合宁某行使探望权。为实现探望权利,宁某依据生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调解书中明确记载了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及方式,所以法院受理了宁某的执行申请。   三、简析   首先,在离婚时应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及方式予以明确。   从前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离婚时对探望权的行驶时间及方式未予明确,不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受阻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得不另行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   所以,为了避免离婚后探望权行使受阻,在离婚时就应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及方式予以明确。   其次,探望权不仅是不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也是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不仅保护了父母的基本权利,也通过立法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父母离婚不能阻断不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与孩子的亲情关系。   最后,法官在执行该类案件时采取的执行措施。   对于离婚后本身就负有给付义务却未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首先会向其明确告知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是对等的,若有需要负担孩子抚养费的,必须按约支付。   对于拒绝配合探望的当事人,执行法官通常会深入了解双方矛盾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当事人对婚姻、对方及对方家庭等积怨。同时也会给拒绝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释明,虽然父母双方因各种原因选择离异,但却不能人为干涉另一方对孩子的抚慰及关心,应当允许以探望方式来弥合与孩子间的亲情”,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减少对孩子探视权的矛盾。   对没有正当理由、穷尽思想工作仍明确对抗执法、拒绝让申请人探望孩子的当事人,执行法官会依法惩戒,适时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商视角 | 如何破解探望权难题

【概要描述】



近,笔者接待了两个有关探望权行使的咨询,咨询内容均为: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欲行使探望权,抚养孩子的一方却拒不配合。虽然都是有关探望权行使的问题,但其处理方式也因离婚时对探望权行使时间及方式的约定或判决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案例







 

现结合相关法条,对两个有关探望权行使的案例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够使读者在探望权问题的解决方面受到启发。

 

案例1:张某和孙某夫妻双方于2022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同时判令婚生子张某某由其母亲孙某抚养,张某每月月末支付抚养费1800元,并享有探望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随孙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多次前去探望婚生子张某某均未果。为实现探望权利,张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判决书未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及方式作出判决,法院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张某为了实现自己的探望权,不得不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法院予以立案。令张某不解的是:为什么自己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需要另行提起探望权诉讼呢?

 

案例2:宁某与汪某于2018年12月登记结婚,2019年10月生育一女宁某某。2022年9月,两人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载明:“婚生女宁某某由汪某抚养,宁某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宁某享有探望婚生女的权利,每月可探望一次(月末周六9:00接走,下午17:00送回)”。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汪某却拒绝配合宁某行使探望权。为实现探望权利,宁某依据生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调解书中明确记载了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及方式,所以法院受理了宁某的执行申请。

 







三、简析







 

首先,在离婚时应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及方式予以明确。

 

从前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离婚时对探望权的行驶时间及方式未予明确,不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受阻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得不另行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

 

所以,为了避免离婚后探望权行使受阻,在离婚时就应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及方式予以明确。

 

其次,探望权不仅是不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也是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不仅保护了父母的基本权利,也通过立法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父母离婚不能阻断不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与孩子的亲情关系。

 

最后,法官在执行该类案件时采取的执行措施。

 

对于离婚后本身就负有给付义务却未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首先会向其明确告知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是对等的,若有需要负担孩子抚养费的,必须按约支付。

 

对于拒绝配合探望的当事人,执行法官通常会深入了解双方矛盾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当事人对婚姻、对方及对方家庭等积怨。同时也会给拒绝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释明,虽然父母双方因各种原因选择离异,但却不能人为干涉另一方对孩子的抚慰及关心,应当允许以探望方式来弥合与孩子间的亲情”,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减少对孩子探视权的矛盾。

 

对没有正当理由、穷尽思想工作仍明确对抗执法、拒绝让申请人探望孩子的当事人,执行法官会依法惩戒,适时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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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笔者接待了两个有关探望权行使的咨询,咨询内容均为: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欲行使探望权,抚养孩子的一方却拒不配合。虽然都是有关探望权行使的问题,但其处理方式也因离婚时对探望权行使时间及方式的约定或判决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案例

 

现结合相关法条,对两个有关探望权行使的案例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够使读者在探望权问题的解决方面受到启发。

 

案例1:张某和孙某夫妻双方于2022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同时判令婚生子张某某由其母亲孙某抚养,张某每月月末支付抚养费1800元,并享有探望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随孙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多次前去探望婚生子张某某均未果。为实现探望权利,张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判决书未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及方式作出判决,法院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张某为了实现自己的探望权,不得不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法院予以立案。令张某不解的是:为什么自己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需要另行提起探望权诉讼呢?

 

案例2:宁某与汪某于2018年12月登记结婚,2019年10月生育一女宁某某。2022年9月,两人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载明:“婚生女宁某某由汪某抚养,宁某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宁某享有探望婚生女的权利,每月可探望一次(月末周六9:00接走,下午17:00送回)”。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汪某却拒绝配合宁某行使探望权。为实现探望权利,宁某依据生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调解书中明确记载了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及方式,所以法院受理了宁某的执行申请。

 

三、简析

 

首先,在离婚时应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及方式予以明确。

 

从前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离婚时对探望权的行驶时间及方式未予明确,不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受阻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得不另行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

 

所以,为了避免离婚后探望权行使受阻,在离婚时就应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及方式予以明确。

 

其次,探望权不仅是不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也是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不仅保护了父母的基本权利,也通过立法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父母离婚不能阻断不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与孩子的亲情关系。

 

最后,法官在执行该类案件时采取的执行措施。

 

对于离婚后本身就负有给付义务却未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首先会向其明确告知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是对等的,若有需要负担孩子抚养费的,必须按约支付。

 

对于拒绝配合探望的当事人,执行法官通常会深入了解双方矛盾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当事人对婚姻、对方及对方家庭等积怨。同时也会给拒绝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释明,虽然父母双方因各种原因选择离异,但却不能人为干涉另一方对孩子的抚慰及关心,应当允许以探望方式来弥合与孩子间的亲情”,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减少对孩子探视权的矛盾。

 

对没有正当理由、穷尽思想工作仍明确对抗执法、拒绝让申请人探望孩子的当事人,执行法官会依法惩戒,适时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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