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梳理英国最高法院最新裁决“未经英国政府批准,苏格兰不得举行独立公投”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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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2022年11月23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决:未经英国政府批准,苏格兰不得举行独立公投。 究竟发生了什么,使得英国最高法院出具了这样的裁决呢?本所律师在英国最高法院的网站上找到该裁决,下面为大家梳理一下本次事件的始末。 (本文约2300字,阅读时间约为7分钟) 这份裁决一共35页,篇幅不算长。任何一个事件都不是孤立发生的,因此这份裁决的第4-11段就交代了这件事的背景。 2014年苏格兰凭借英国枢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的授权举行了独立公投,结果是反对独立票数高于支持票数。现在苏格兰政府希望再次举行独立公投,但是英国枢密院拒绝发布枢密院令。于是苏格兰政府希望在没有枢密院令的情况下再次举行全民公投。 需要解释一下的是,枢密院是英国君主的咨询机构,掌管枢密院的首长是枢密院议长,担任此职的人士除了是内阁成员外,也是排名第四高的国务大臣。按照惯例,枢密院议长还会兼任上议院或下议院的领袖。现任枢密院议长是彭妮·莫当特(Penny Mordaunt),也是现任英国议会下议院领袖,是英国第一位女性国防大臣。 1998年,联合王国议会通过《1998苏格兰法案》(Scotland Act 1998),授权准许成立苏格兰议会,也确立了苏格兰的自治权限。2007年苏格兰国家党上台组成了现在的苏格兰政府,而苏格兰国家党一直致力于推动苏格兰独立。 《1998年苏格兰法案》第29条规定,苏格兰议会作出的超出立法权限的法律是无效的,而且明确约定,涉及《1998年苏格兰法案》“保留事项”有关的条款就是超出立法权限的情形。 《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5专章规定“保留事项”,其中就包括苏格兰、英格兰的联合和联合王国议会。因此只要苏格兰议会立法文件中涉及到苏格兰、英格兰的联合和联合王国议会,那么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不过《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6第34段规定,苏格兰政府高级法律官员、英国皇家首席法律顾问、英国政府苏格兰法律官员、英国政府北爱尔兰法律官员有权将不属于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下放问题(devolution issue)提交英国最高法院。 回到本案,举行独立公投需要苏格兰议会专门立法,否则无法保证苏格兰独立公投结果的合法性,而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限又被《1998年苏格兰法案》限制。因此,苏格兰政府决定运用《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6第34段,既然直接立法无效,那么就提交英国最高法院,让英国最高法院来对相关权限作出裁决。 于是,苏格兰政府拟定了苏格兰独立公投法案,并且由苏格兰政府高级法律官员向英国法院提出问题:根据《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6第34段苏格兰议会是否有权就举行苏格兰独立公投立法? 随即,英国政府苏格兰法律官员针对苏格兰政府提出的问题又提出另外两个问题: 1、苏格兰政府高级法律官员提出的问题是否属于“权力下放问题(devolution issue)”?如果不是,它就不能适用《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6第34段。 2、即使问题是“权力下放问题”,那么法院能够根据其自由裁量权拒绝接受适用? 其实后面的两个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英国最高法院也在这次的裁决中经过第13-47段长达35个段落的说理明确,这是一个权利下放问题,最高法院有权裁决;经过第48-54段的说理明确,英国最高法院应当接受适用。从第55段开始,英国最高法院回答了苏格兰政府提出的问题,即苏格兰议会是否有权就举行苏格兰独立公投立法? 与国内判决相似,英国最高法院法官也在该部分分别罗列了苏格兰方面和英国政府方面的观点和论点,并且在类似国内判决中“本院认为”的部分“法院评估(The court’s assessment)”中明确,“苏格兰议会是否有权就举行苏格兰独立公投立法?”与《1998年苏格兰法案》“保留事项”有关,因为这一问题显然包括苏格兰和英格兰之间的联盟是否应当终止的问题,以及苏格兰是否应当不再受联合王国议会主权管辖的问题。 苏格兰国家党的代表还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了关于“自决和合法性原则”的论点,以试图撼动《1998年苏格兰法案》“保留事项”的规定。英国最高法院也针对“自决和合法性原则”进行了阐释。 有意思的是,英国最高法院以加拿大最高法院关于魁北克省分离的裁决作为判例。在加拿大有关于魁北克省这个判例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加拿大境内法律没有使得魁北克人在国际法意义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且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自决原则只适用于三种情况:1、在前殖民地的情况下的外部自决权;2、在一个民族受到压迫的情况下,例如在外国军事占领下的情况下;3、在一个可界定的群体被剥夺了有意义地进入政府以追求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机会的情况下。上述三个理由都不适用于魁北克省。因此,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决魁北克议会和政府不享有单方面将魁北克省从加拿大分离的权利。英国最高法院认为加拿大有关于魁北克省的意见同样适用于苏格兰和苏格兰人民在联合王国中的地位,并且苏格兰与科索沃的情况不同,因此,苏格兰不适用关于自决原则。 最终,英国最高法院的结论是:由于苏格兰独立公投法案中的条款规定,公投的问题是“苏格兰是否应该成为一个独立国家?” 与保留事项有关。因为其涉及苏格兰、英格兰的联合和联合王国议会。 虽然最终的结论没有明说,但是根据结论的内容,可以得出里面包含两个意思,首先是苏格兰此次的独立公投法案无效,其次,也是最重要的结论,未经英国政府批准,苏格兰不得举行独立公投。 经过本次裁决之后,苏格兰的独立是否就盖棺定论了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之前提到2014年苏格兰曾经举行过独立公投,2014年的苏格兰独立公投其实与这一次是相似的路径。 2012年10月15日,英国首相卡梅伦与苏格兰首席部长萨尔蒙德签署《爱丁堡协定》(Edinburgh Agreement),同意苏格兰议会择机举行独立公投。为此,英国枢密院发布枢密令,对1998年《苏格兰法案》进行修订,将举行独立公投的权力向苏格兰议会临时下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 2012年英国政府给了苏格兰这个机会,最终的事实也证明了英国政府的判断。但这一次,英国政府却没有再一次给苏格兰同样的机会,也许这种选择本身就能够说明问题。未来苏格兰的命运走向如何,你我都将是见证者。
视点 | 梳理英国最高法院最新裁决“未经英国政府批准,苏格兰不得举行独立公投”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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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3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决:未经英国政府批准,苏格兰不得举行独立公投。
究竟发生了什么,使得英国最高法院出具了这样的裁决呢?本所律师在英国最高法院的网站上找到该裁决,下面为大家梳理一下本次事件的始末。
(本文约2300字,阅读时间约为7分钟)
这份裁决一共35页,篇幅不算长。任何一个事件都不是孤立发生的,因此这份裁决的第4-11段就交代了这件事的背景。
2014年苏格兰凭借英国枢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的授权举行了独立公投,结果是反对独立票数高于支持票数。现在苏格兰政府希望再次举行独立公投,但是英国枢密院拒绝发布枢密院令。于是苏格兰政府希望在没有枢密院令的情况下再次举行全民公投。
需要解释一下的是,枢密院是英国君主的咨询机构,掌管枢密院的首长是枢密院议长,担任此职的人士除了是内阁成员外,也是排名第四高的国务大臣。按照惯例,枢密院议长还会兼任上议院或下议院的领袖。现任枢密院议长是彭妮·莫当特(Penny Mordaunt),也是现任英国议会下议院领袖,是英国第一位女性国防大臣。
1998年,联合王国议会通过《1998苏格兰法案》(Scotland Act 1998),授权准许成立苏格兰议会,也确立了苏格兰的自治权限。2007年苏格兰国家党上台组成了现在的苏格兰政府,而苏格兰国家党一直致力于推动苏格兰独立。
《1998年苏格兰法案》第29条规定,苏格兰议会作出的超出立法权限的法律是无效的,而且明确约定,涉及《1998年苏格兰法案》“保留事项”有关的条款就是超出立法权限的情形。
《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5专章规定“保留事项”,其中就包括苏格兰、英格兰的联合和联合王国议会。因此只要苏格兰议会立法文件中涉及到苏格兰、英格兰的联合和联合王国议会,那么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不过《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6第34段规定,苏格兰政府高级法律官员、英国皇家首席法律顾问、英国政府苏格兰法律官员、英国政府北爱尔兰法律官员有权将不属于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下放问题(devolution issue)提交英国最高法院。
回到本案,举行独立公投需要苏格兰议会专门立法,否则无法保证苏格兰独立公投结果的合法性,而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限又被《1998年苏格兰法案》限制。因此,苏格兰政府决定运用《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6第34段,既然直接立法无效,那么就提交英国最高法院,让英国最高法院来对相关权限作出裁决。
于是,苏格兰政府拟定了苏格兰独立公投法案,并且由苏格兰政府高级法律官员向英国法院提出问题:根据《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6第34段苏格兰议会是否有权就举行苏格兰独立公投立法?
随即,英国政府苏格兰法律官员针对苏格兰政府提出的问题又提出另外两个问题:
1、苏格兰政府高级法律官员提出的问题是否属于“权力下放问题(devolution issue)”?如果不是,它就不能适用《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6第34段。
2、即使问题是“权力下放问题”,那么法院能够根据其自由裁量权拒绝接受适用?
其实后面的两个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英国最高法院也在这次的裁决中经过第13-47段长达35个段落的说理明确,这是一个权利下放问题,最高法院有权裁决;经过第48-54段的说理明确,英国最高法院应当接受适用。从第55段开始,英国最高法院回答了苏格兰政府提出的问题,即苏格兰议会是否有权就举行苏格兰独立公投立法?
与国内判决相似,英国最高法院法官也在该部分分别罗列了苏格兰方面和英国政府方面的观点和论点,并且在类似国内判决中“本院认为”的部分“法院评估(The court’s assessment)”中明确,“苏格兰议会是否有权就举行苏格兰独立公投立法?”与《1998年苏格兰法案》“保留事项”有关,因为这一问题显然包括苏格兰和英格兰之间的联盟是否应当终止的问题,以及苏格兰是否应当不再受联合王国议会主权管辖的问题。
苏格兰国家党的代表还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了关于“自决和合法性原则”的论点,以试图撼动《1998年苏格兰法案》“保留事项”的规定。英国最高法院也针对“自决和合法性原则”进行了阐释。
有意思的是,英国最高法院以加拿大最高法院关于魁北克省分离的裁决作为判例。在加拿大有关于魁北克省这个判例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加拿大境内法律没有使得魁北克人在国际法意义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且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自决原则只适用于三种情况:1、在前殖民地的情况下的外部自决权;2、在一个民族受到压迫的情况下,例如在外国军事占领下的情况下;3、在一个可界定的群体被剥夺了有意义地进入政府以追求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机会的情况下。上述三个理由都不适用于魁北克省。因此,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决魁北克议会和政府不享有单方面将魁北克省从加拿大分离的权利。英国最高法院认为加拿大有关于魁北克省的意见同样适用于苏格兰和苏格兰人民在联合王国中的地位,并且苏格兰与科索沃的情况不同,因此,苏格兰不适用关于自决原则。
最终,英国最高法院的结论是:由于苏格兰独立公投法案中的条款规定,公投的问题是“苏格兰是否应该成为一个独立国家?” 与保留事项有关。因为其涉及苏格兰、英格兰的联合和联合王国议会。
虽然最终的结论没有明说,但是根据结论的内容,可以得出里面包含两个意思,首先是苏格兰此次的独立公投法案无效,其次,也是最重要的结论,未经英国政府批准,苏格兰不得举行独立公投。
经过本次裁决之后,苏格兰的独立是否就盖棺定论了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之前提到2014年苏格兰曾经举行过独立公投,2014年的苏格兰独立公投其实与这一次是相似的路径。
2012年10月15日,英国首相卡梅伦与苏格兰首席部长萨尔蒙德签署《爱丁堡协定》(Edinburgh Agreement),同意苏格兰议会择机举行独立公投。为此,英国枢密院发布枢密令,对1998年《苏格兰法案》进行修订,将举行独立公投的权力向苏格兰议会临时下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
2012年英国政府给了苏格兰这个机会,最终的事实也证明了英国政府的判断。但这一次,英国政府却没有再一次给苏格兰同样的机会,也许这种选择本身就能够说明问题。未来苏格兰的命运走向如何,你我都将是见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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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3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决:未经英国政府批准,苏格兰不得举行独立公投。
究竟发生了什么,使得英国最高法院出具了这样的裁决呢?本所律师在英国最高法院的网站上找到该裁决,下面为大家梳理一下本次事件的始末。
(本文约2300字,阅读时间约为7分钟)
这份裁决一共35页,篇幅不算长。任何一个事件都不是孤立发生的,因此这份裁决的第4-11段就交代了这件事的背景。
2014年苏格兰凭借英国枢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的授权举行了独立公投,结果是反对独立票数高于支持票数。现在苏格兰政府希望再次举行独立公投,但是英国枢密院拒绝发布枢密院令。于是苏格兰政府希望在没有枢密院令的情况下再次举行全民公投。
需要解释一下的是,枢密院是英国君主的咨询机构,掌管枢密院的首长是枢密院议长,担任此职的人士除了是内阁成员外,也是排名第四高的国务大臣。按照惯例,枢密院议长还会兼任上议院或下议院的领袖。现任枢密院议长是彭妮·莫当特(Penny Mordaunt),也是现任英国议会下议院领袖,是英国第一位女性国防大臣。
1998年,联合王国议会通过《1998苏格兰法案》(Scotland Act 1998),授权准许成立苏格兰议会,也确立了苏格兰的自治权限。2007年苏格兰国家党上台组成了现在的苏格兰政府,而苏格兰国家党一直致力于推动苏格兰独立。
《1998年苏格兰法案》第29条规定,苏格兰议会作出的超出立法权限的法律是无效的,而且明确约定,涉及《1998年苏格兰法案》“保留事项”有关的条款就是超出立法权限的情形。
《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5专章规定“保留事项”,其中就包括苏格兰、英格兰的联合和联合王国议会。因此只要苏格兰议会立法文件中涉及到苏格兰、英格兰的联合和联合王国议会,那么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不过《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6第34段规定,苏格兰政府高级法律官员、英国皇家首席法律顾问、英国政府苏格兰法律官员、英国政府北爱尔兰法律官员有权将不属于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下放问题(devolution issue)提交英国最高法院。
回到本案,举行独立公投需要苏格兰议会专门立法,否则无法保证苏格兰独立公投结果的合法性,而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限又被《1998年苏格兰法案》限制。因此,苏格兰政府决定运用《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6第34段,既然直接立法无效,那么就提交英国最高法院,让英国最高法院来对相关权限作出裁决。
于是,苏格兰政府拟定了苏格兰独立公投法案,并且由苏格兰政府高级法律官员向英国法院提出问题:根据《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6第34段苏格兰议会是否有权就举行苏格兰独立公投立法?
随即,英国政府苏格兰法律官员针对苏格兰政府提出的问题又提出另外两个问题:
1、苏格兰政府高级法律官员提出的问题是否属于“权力下放问题(devolution issue)”?如果不是,它就不能适用《1998年苏格兰法案》附件6第34段。
2、即使问题是“权力下放问题”,那么法院能够根据其自由裁量权拒绝接受适用?
其实后面的两个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英国最高法院也在这次的裁决中经过第13-47段长达35个段落的说理明确,这是一个权利下放问题,最高法院有权裁决;经过第48-54段的说理明确,英国最高法院应当接受适用。从第55段开始,英国最高法院回答了苏格兰政府提出的问题,即苏格兰议会是否有权就举行苏格兰独立公投立法?
与国内判决相似,英国最高法院法官也在该部分分别罗列了苏格兰方面和英国政府方面的观点和论点,并且在类似国内判决中“本院认为”的部分“法院评估(The court’s assessment)”中明确,“苏格兰议会是否有权就举行苏格兰独立公投立法?”与《1998年苏格兰法案》“保留事项”有关,因为这一问题显然包括苏格兰和英格兰之间的联盟是否应当终止的问题,以及苏格兰是否应当不再受联合王国议会主权管辖的问题。
苏格兰国家党的代表还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了关于“自决和合法性原则”的论点,以试图撼动《1998年苏格兰法案》“保留事项”的规定。英国最高法院也针对“自决和合法性原则”进行了阐释。
有意思的是,英国最高法院以加拿大最高法院关于魁北克省分离的裁决作为判例。在加拿大有关于魁北克省这个判例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加拿大境内法律没有使得魁北克人在国际法意义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且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自决原则只适用于三种情况:1、在前殖民地的情况下的外部自决权;2、在一个民族受到压迫的情况下,例如在外国军事占领下的情况下;3、在一个可界定的群体被剥夺了有意义地进入政府以追求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机会的情况下。上述三个理由都不适用于魁北克省。因此,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决魁北克议会和政府不享有单方面将魁北克省从加拿大分离的权利。英国最高法院认为加拿大有关于魁北克省的意见同样适用于苏格兰和苏格兰人民在联合王国中的地位,并且苏格兰与科索沃的情况不同,因此,苏格兰不适用关于自决原则。
最终,英国最高法院的结论是:由于苏格兰独立公投法案中的条款规定,公投的问题是“苏格兰是否应该成为一个独立国家?” 与保留事项有关。因为其涉及苏格兰、英格兰的联合和联合王国议会。
虽然最终的结论没有明说,但是根据结论的内容,可以得出里面包含两个意思,首先是苏格兰此次的独立公投法案无效,其次,也是最重要的结论,未经英国政府批准,苏格兰不得举行独立公投。
经过本次裁决之后,苏格兰的独立是否就盖棺定论了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之前提到2014年苏格兰曾经举行过独立公投,2014年的苏格兰独立公投其实与这一次是相似的路径。
2012年10月15日,英国首相卡梅伦与苏格兰首席部长萨尔蒙德签署《爱丁堡协定》(Edinburgh Agreement),同意苏格兰议会择机举行独立公投。为此,英国枢密院发布枢密令,对1998年《苏格兰法案》进行修订,将举行独立公投的权力向苏格兰议会临时下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
2012年英国政府给了苏格兰这个机会,最终的事实也证明了英国政府的判断。但这一次,英国政府却没有再一次给苏格兰同样的机会,也许这种选择本身就能够说明问题。未来苏格兰的命运走向如何,你我都将是见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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