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拟IPO企业的社保公积金问题及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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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社保和公积金问题一直是拟IPO企业的典型问题,也是监管机构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问题之一。本文将归纳总结拟IPO企业的社保公积金缴纳问题及监管机构的关注要点,以及为企业的合法合规性管理及律师的核查工作提供思路。 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于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问题,应当如何做好披露工作,中介机构在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如何把握? 答: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二、审核过程中社保公积金问题的关注点 具体案例: ①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案例) 河南凯旺电子申报创业板上市时,审核人员要求发行人披露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金额的测算依据,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影响,并测算全额缴纳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发行人在回复中,详细披露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然后根据未缴纳人数,测算报告期内补缴的社保和公积金金额,最后再计算其占各期净利润以及扣非后净利润比例。 结论: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假设按照上述测算方式补缴金额全额缴纳,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均不低 于 5000 万元。因此,上述扣除补缴金额后公司仍符合上市条件。 ②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案例)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创业板上市,审核人员提出,此前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补缴,测算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 发行人回复如下:首先详细列表统计,报告期未缴纳社保、公积金人数及原因;接着说明未缴纳人数及比例逐年下降(报告期初期2017年至2018年期间,员工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积极性不足;后经公司人事等部门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宣传贯彻,员工参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意愿逐渐增强);最后列表计算报告期内发行人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对净利润影响。 另外发行人取得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以及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守法情况,进一步论证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以及相应的应对方案。 ③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案例)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创业板时,审核人员在关于员工、社保公积金事项问题中指出:补充披露发行人存在委托第三方代缴机构为公司员工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测算若补缴、处罚等情形涉及的金额并说明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 发行人回复如下:首先未为公司全部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实行试用期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委托第三方代缴机构为公司员工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规定。 其次,解释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原因为:员工工作地较为分散,而发行人在当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无法为当地的业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且通过代缴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公司员工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同时也开始为试用期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最后,拿到实控人兜底承诺函以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守法证明。 ④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案例) 反馈意见: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年底前,公司及子公司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较低,其中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占比分别为0%、68.08%、71.33%。主要原因系公司部分员工因缴纳社保意愿不强,及部分公司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未开户。 请发行人说明: (1)2017年年底,发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占比为0%的原因,对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是否进行补缴,相关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 (2)2017年度缴纳社保、公积金比例较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主管机构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测算2017年度发行人应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金额及测算过程,对报告期内业绩的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 根据翔宇医疗反馈意见回复,2017年公司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较低,主要系报告期期初公司对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管理不规范,且员工个人缴纳意愿不高。2018年起,公司对该情况积极规范整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分别达到约88%和约74%。并且公司取得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报告期内翔宇医疗社保缴纳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部门不会因历史上不规范情形对该企业予以处罚,且该公司无受到本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发行人测算因2017年度社保、公积金缴纳不规范未来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对税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50.14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5.43%。考虑该因素后,公司业绩仍符合科创板上市指标。 为减小上述或有事项对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做出的承诺,即使发生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发行人缴纳或补足的情况,亦可通过由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方式予以弥补。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发审委主要从三大方面关注发行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一是对于企业给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覆盖比例,若未全员缴纳是否有合理理由;二是关注发行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问题是发行人若补缴社保公积金是否会造成经营业绩下滑从而导致不满足上市条件。 三、律师核查社保公积金问题时的注意事项及拟上市企业存在社保公积金问题的解决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征缴范围、缴纳时间和缴费比例作出了规定,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定了具体的征缴政策。 对具体的缴纳人数证监会并未给予明确要求,按照近年来拟上市公司的普遍做法,最后一个报告期末,公司必须为符合要求的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基本覆盖全员。 通过最近过会的企业案例,企业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比例基本达到95%以上,剩下5%未缴纳的也可以做出合理解释。由于缴纳社保公积金的相关制度还未完善,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有一定困难。 以下这些情况,发行人不用缴社保公积金: 1.非全日制员工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中只有工伤保险是企业必须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的。以上海为例,非全日制员工不缴纳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是需要企业为非全日制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但不承担缴费的义务。 2.外国及港澳台员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印发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根据《社会保险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10月发布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港澳台在大陆就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参保,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所以,企业的外国及港澳台员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可以选择缴存公积金,但港澳台员工在港澳台当地已参加的社会保险可以不再重复缴纳。 3.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公积金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所以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不用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 4.退休返聘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返聘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企业与其按劳务关系处理,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不属于此类,企业与其按劳动关系处理,需要缴纳社保公积金。 5.实习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企业与实习生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6.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计入企业用工人数,企业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7.农民工 以往不少
视点 | 拟IPO企业的社保公积金问题及关注要点
【概要描述】
社保和公积金问题一直是拟IPO企业的典型问题,也是监管机构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问题之一。本文将归纳总结拟IPO企业的社保公积金缴纳问题及监管机构的关注要点,以及为企业的合法合规性管理及律师的核查工作提供思路。
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于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问题,应当如何做好披露工作,中介机构在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如何把握?
答: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二、审核过程中社保公积金问题的关注点
具体案例:
①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案例)
河南凯旺电子申报创业板上市时,审核人员要求发行人披露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金额的测算依据,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影响,并测算全额缴纳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发行人在回复中,详细披露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然后根据未缴纳人数,测算报告期内补缴的社保和公积金金额,最后再计算其占各期净利润以及扣非后净利润比例。
结论: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假设按照上述测算方式补缴金额全额缴纳,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均不低 于 5000 万元。因此,上述扣除补缴金额后公司仍符合上市条件。
②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案例)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创业板上市,审核人员提出,此前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补缴,测算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
发行人回复如下:首先详细列表统计,报告期未缴纳社保、公积金人数及原因;接着说明未缴纳人数及比例逐年下降(报告期初期2017年至2018年期间,员工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积极性不足;后经公司人事等部门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宣传贯彻,员工参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意愿逐渐增强);最后列表计算报告期内发行人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对净利润影响。
另外发行人取得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以及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守法情况,进一步论证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以及相应的应对方案。
③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案例)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创业板时,审核人员在关于员工、社保公积金事项问题中指出:补充披露发行人存在委托第三方代缴机构为公司员工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测算若补缴、处罚等情形涉及的金额并说明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
发行人回复如下:首先未为公司全部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实行试用期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委托第三方代缴机构为公司员工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规定。
其次,解释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原因为:员工工作地较为分散,而发行人在当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无法为当地的业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且通过代缴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公司员工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同时也开始为试用期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最后,拿到实控人兜底承诺函以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守法证明。
④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案例)
反馈意见: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年底前,公司及子公司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较低,其中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占比分别为0%、68.08%、71.33%。主要原因系公司部分员工因缴纳社保意愿不强,及部分公司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未开户。
请发行人说明:
(1)2017年年底,发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占比为0%的原因,对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是否进行补缴,相关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
(2)2017年度缴纳社保、公积金比例较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主管机构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测算2017年度发行人应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金额及测算过程,对报告期内业绩的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
根据翔宇医疗反馈意见回复,2017年公司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较低,主要系报告期期初公司对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管理不规范,且员工个人缴纳意愿不高。2018年起,公司对该情况积极规范整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分别达到约88%和约74%。并且公司取得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报告期内翔宇医疗社保缴纳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部门不会因历史上不规范情形对该企业予以处罚,且该公司无受到本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发行人测算因2017年度社保、公积金缴纳不规范未来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对税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50.14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5.43%。考虑该因素后,公司业绩仍符合科创板上市指标。
为减小上述或有事项对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做出的承诺,即使发生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发行人缴纳或补足的情况,亦可通过由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方式予以弥补。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发审委主要从三大方面关注发行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一是对于企业给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覆盖比例,若未全员缴纳是否有合理理由;二是关注发行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问题是发行人若补缴社保公积金是否会造成经营业绩下滑从而导致不满足上市条件。
三、律师核查社保公积金问题时的注意事项及拟上市企业存在社保公积金问题的解决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征缴范围、缴纳时间和缴费比例作出了规定,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定了具体的征缴政策。
对具体的缴纳人数证监会并未给予明确要求,按照近年来拟上市公司的普遍做法,最后一个报告期末,公司必须为符合要求的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基本覆盖全员。
通过最近过会的企业案例,企业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比例基本达到95%以上,剩下5%未缴纳的也可以做出合理解释。由于缴纳社保公积金的相关制度还未完善,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有一定困难。
以下这些情况,发行人不用缴社保公积金:
1.非全日制员工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中只有工伤保险是企业必须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的。以上海为例,非全日制员工不缴纳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是需要企业为非全日制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但不承担缴费的义务。
2.外国及港澳台员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印发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根据《社会保险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10月发布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港澳台在大陆就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参保,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所以,企业的外国及港澳台员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可以选择缴存公积金,但港澳台员工在港澳台当地已参加的社会保险可以不再重复缴纳。
3.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公积金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所以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不用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
4.退休返聘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返聘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企业与其按劳务关系处理,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不属于此类,企业与其按劳动关系处理,需要缴纳社保公积金。
5.实习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企业与实习生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6.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计入企业用工人数,企业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7.农民工
以往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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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公积金问题一直是拟IPO企业的典型问题,也是监管机构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问题之一。本文将归纳总结拟IPO企业的社保公积金缴纳问题及监管机构的关注要点,以及为企业的合法合规性管理及律师的核查工作提供思路。
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于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问题,应当如何做好披露工作,中介机构在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如何把握?
答: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二、审核过程中社保公积金问题的关注点
具体案例:
①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案例)
河南凯旺电子申报创业板上市时,审核人员要求发行人披露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金额的测算依据,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影响,并测算全额缴纳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发行人在回复中,详细披露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然后根据未缴纳人数,测算报告期内补缴的社保和公积金金额,最后再计算其占各期净利润以及扣非后净利润比例。
结论: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假设按照上述测算方式补缴金额全额缴纳,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均不低 于 5000 万元。因此,上述扣除补缴金额后公司仍符合上市条件。
②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案例)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创业板上市,审核人员提出,此前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补缴,测算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
发行人回复如下:首先详细列表统计,报告期未缴纳社保、公积金人数及原因;接着说明未缴纳人数及比例逐年下降(报告期初期2017年至2018年期间,员工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积极性不足;后经公司人事等部门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宣传贯彻,员工参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意愿逐渐增强);最后列表计算报告期内发行人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对净利润影响。
另外发行人取得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以及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守法情况,进一步论证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以及相应的应对方案。
③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案例)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创业板时,审核人员在关于员工、社保公积金事项问题中指出:补充披露发行人存在委托第三方代缴机构为公司员工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测算若补缴、处罚等情形涉及的金额并说明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
发行人回复如下:首先未为公司全部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实行试用期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委托第三方代缴机构为公司员工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规定。
其次,解释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原因为:员工工作地较为分散,而发行人在当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无法为当地的业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且通过代缴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公司员工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同时也开始为试用期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最后,拿到实控人兜底承诺函以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守法证明。
④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案例)
反馈意见: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年底前,公司及子公司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较低,其中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占比分别为0%、68.08%、71.33%。主要原因系公司部分员工因缴纳社保意愿不强,及部分公司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未开户。
请发行人说明:
(1)2017年年底,发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占比为0%的原因,对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是否进行补缴,相关员工就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
(2)2017年度缴纳社保、公积金比例较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主管机构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测算2017年度发行人应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金额及测算过程,对报告期内业绩的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
根据翔宇医疗反馈意见回复,2017年公司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较低,主要系报告期期初公司对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管理不规范,且员工个人缴纳意愿不高。2018年起,公司对该情况积极规范整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分别达到约88%和约74%。并且公司取得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报告期内翔宇医疗社保缴纳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部门不会因历史上不规范情形对该企业予以处罚,且该公司无受到本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发行人测算因2017年度社保、公积金缴纳不规范未来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对税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50.14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5.43%。考虑该因素后,公司业绩仍符合科创板上市指标。
为减小上述或有事项对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做出的承诺,即使发生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发行人缴纳或补足的情况,亦可通过由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方式予以弥补。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发审委主要从三大方面关注发行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一是对于企业给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覆盖比例,若未全员缴纳是否有合理理由;二是关注发行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问题是发行人若补缴社保公积金是否会造成经营业绩下滑从而导致不满足上市条件。
三、律师核查社保公积金问题时的注意事项及拟上市企业存在社保公积金问题的解决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征缴范围、缴纳时间和缴费比例作出了规定,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定了具体的征缴政策。
对具体的缴纳人数证监会并未给予明确要求,按照近年来拟上市公司的普遍做法,最后一个报告期末,公司必须为符合要求的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基本覆盖全员。
通过最近过会的企业案例,企业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比例基本达到95%以上,剩下5%未缴纳的也可以做出合理解释。由于缴纳社保公积金的相关制度还未完善,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有一定困难。
以下这些情况,发行人不用缴社保公积金:
1.非全日制员工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中只有工伤保险是企业必须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的。以上海为例,非全日制员工不缴纳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是需要企业为非全日制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但不承担缴费的义务。
2.外国及港澳台员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印发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根据《社会保险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10月发布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港澳台在大陆就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参保,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所以,企业的外国及港澳台员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可以选择缴存公积金,但港澳台员工在港澳台当地已参加的社会保险可以不再重复缴纳。
3.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公积金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所以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不用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
4.退休返聘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返聘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企业与其按劳务关系处理,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不属于此类,企业与其按劳动关系处理,需要缴纳社保公积金。
5.实习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企业与实习生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6.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计入企业用工人数,企业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7.农民工
以往不少案例中,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农民工不愿意再缴纳其他社会保险,发行人通常会为其报销新农保和新农合的费用。部分农民工流动性较强,且在家乡拥有宅基地,在城市购房意愿不强,自愿不缴纳公积金,发行人通常会为其提供免费宿舍或住房补贴。
拟上市企业存在社保公积金缴纳不规范问题时的处理方式:
1.了解当地对缴纳社保公积金的相关政策法规,核查企业的事实情况,详细披露未缴纳人员的数量和比例,以及未缴纳的原因;
2.对于未能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补正,例如补缴或以工资及补助形式发放给员工,然后按照未缴纳人员测算报告期需要补缴的社保和公积金数据,再与净利润或扣非后净利润比对,以论证不影响上市条件;
3.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控制并解释说明,相应主管部门关于社保、公积金没有违规记录的证明文件,确认公司不存在因未依法缴纳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4.最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后续发行人及子公司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承诺方将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需由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及因上述事项给发行人造成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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