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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新政来啦!山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内工程款支付有保障!

视点 | 新政来啦!山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内工程款支付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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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1-04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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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近期,为了加强山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多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山东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措施的新政策!   一、工程款支付有担保措施   1.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概念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2.工程款担保的对象   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3.工程款担保范围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   4.工程款担保措施的实施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政府投资工程可委托代建单位实施,合同总价2亿元以下的,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如何提供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措施   1.建设单位有权自主选择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自愿选择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任一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开始预售后,可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共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包单位、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开户银行共同签订资金共管协议。或由开户银行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替代原工程款支付担保。   资金共管协议、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内容应规范、合法,可使用附件格式,也可自行设定。资金共管协议应当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相关方确认盖章;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应为依法登记在山东省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或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在山东省的保险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实行公布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银保监部门予以公示公布。   2.合同条款中应给予保障   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担保期限必须明确   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有效期开始时间应当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担保金额有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同节点支付金额不一致时,取最大值。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最低担保金额,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房建工程依据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时,可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价估算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   5.担保期限及金额变动要求   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1. 严禁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替代共管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支付工程款,不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仍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持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2.担保主体的禁止性规定   (1)同一银行或保险机构不得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既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又为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2)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或其关联企业。   (3)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程序   1.新开工工程提供时间   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内,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后、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平台登记规定   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周期,准确填写工程款支付节点等信息。支付节点信息提交完成后不得自行变更,因工程延期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变更。建设单位可委托承包单位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一并上传平台。   3.收款确认登记   承包单位收到工程进度款后,应当在平台确认收到,填写收款金额并上传收款凭证。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当上传结算文件,并确认结算完成。   4.平台预警措施   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3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保证人可通过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5.解除担保措施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后,承包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退还保证人。   6.索赔程序措施   (1)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承包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索赔函及相应证明材料,要求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承包单位拟向保证人索赔时,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承包单位做好索赔工作。   (2)建设单位逾期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单位索赔农民工工资的,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函3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7日内,应当将赔付金额、赔付日期等信息上传平台,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由承包单位将补充提供的担保凭证上传平台。   综上,山东省出台《本办法》,针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了有利的保证措施,不但规范了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更是维护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避免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减少农民工上访讨薪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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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近期,为了加强山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多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山东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措施的新政策!






 





一、工程款支付有担保措施





 





1.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概念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2.工程款担保的对象





 

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3.工程款担保范围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

 





4.工程款担保措施的实施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政府投资工程可委托代建单位实施,合同总价2亿元以下的,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如何提供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措施





 





1.建设单位有权自主选择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自愿选择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任一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开始预售后,可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共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包单位、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开户银行共同签订资金共管协议。或由开户银行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替代原工程款支付担保。

 

资金共管协议、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内容应规范、合法,可使用附件格式,也可自行设定。资金共管协议应当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相关方确认盖章;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应为依法登记在山东省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或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在山东省的保险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实行公布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银保监部门予以公示公布。

 





2.合同条款中应给予保障





 

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担保期限必须明确





 

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有效期开始时间应当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担保金额有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同节点支付金额不一致时,取最大值。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最低担保金额,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房建工程依据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时,可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价估算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

 





5.担保期限及金额变动要求





 

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1. 严禁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替代共管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支付工程款,不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仍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持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2.担保主体的禁止性规定





 

(1)同一银行或保险机构不得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既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又为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2)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或其关联企业。

 

(3)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程序





 





1.新开工工程提供时间





 

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内,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后、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平台登记规定





 

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周期,准确填写工程款支付节点等信息。支付节点信息提交完成后不得自行变更,因工程延期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变更。建设单位可委托承包单位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一并上传平台。

 





3.收款确认登记





 

承包单位收到工程进度款后,应当在平台确认收到,填写收款金额并上传收款凭证。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当上传结算文件,并确认结算完成。

 





4.平台预警措施





 

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3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保证人可通过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5.解除担保措施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后,承包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退还保证人。

 





6.索赔程序措施





 

(1)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承包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索赔函及相应证明材料,要求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承包单位拟向保证人索赔时,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承包单位做好索赔工作。

 

(2)建设单位逾期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单位索赔农民工工资的,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函3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7日内,应当将赔付金额、赔付日期等信息上传平台,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由承包单位将补充提供的担保凭证上传平台。

 






综上,山东省出台《本办法》,针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了有利的保证措施,不但规范了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更是维护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避免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减少农民工上访讨薪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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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了加强山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多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山东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措施的新政策!

 

一、工程款支付有担保措施

 

1.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概念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2.工程款担保的对象

 

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3.工程款担保范围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

 

4.工程款担保措施的实施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政府投资工程可委托代建单位实施,合同总价2亿元以下的,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如何提供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措施

 

1.建设单位有权自主选择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自愿选择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任一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开始预售后,可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共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包单位、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开户银行共同签订资金共管协议。或由开户银行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替代原工程款支付担保。

 

资金共管协议、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内容应规范、合法,可使用附件格式,也可自行设定。资金共管协议应当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相关方确认盖章;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应为依法登记在山东省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或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在山东省的保险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实行公布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银保监部门予以公示公布。

 

2.合同条款中应给予保障

 

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担保期限必须明确

 

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有效期开始时间应当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担保金额有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同节点支付金额不一致时,取最大值。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最低担保金额,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房建工程依据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时,可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价估算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

 

5.担保期限及金额变动要求

 

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1. 严禁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替代共管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支付工程款,不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仍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持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2.担保主体的禁止性规定

 

(1)同一银行或保险机构不得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既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又为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2)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或其关联企业。

 

(3)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程序

 

1.新开工工程提供时间

 

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内,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后、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平台登记规定

 

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周期,准确填写工程款支付节点等信息。支付节点信息提交完成后不得自行变更,因工程延期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变更。建设单位可委托承包单位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一并上传平台。

 

3.收款确认登记

 

承包单位收到工程进度款后,应当在平台确认收到,填写收款金额并上传收款凭证。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当上传结算文件,并确认结算完成。

 

4.平台预警措施

 

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3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保证人可通过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5.解除担保措施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后,承包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退还保证人。

 

6.索赔程序措施

 

(1)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承包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索赔函及相应证明材料,要求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承包单位拟向保证人索赔时,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承包单位做好索赔工作。

 

(2)建设单位逾期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单位索赔农民工工资的,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函3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7日内,应当将赔付金额、赔付日期等信息上传平台,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由承包单位将补充提供的担保凭证上传平台。

 

综上,山东省出台《本办法》,针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了有利的保证措施,不但规范了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更是维护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避免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减少农民工上访讨薪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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