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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视角:“外嫁女”能否享受安置补偿待遇?

地产视角:“外嫁女”能否享受安置补偿待遇?

  • 分类: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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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9-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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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视角:“外嫁女”能否享受安置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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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所谓“外嫁女”,主要是指与外村人结婚但户口仍留在本村或是离婚后户口迁回本村的妇女。一般而言,外嫁女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外嫁女出嫁后,是否仍然享受其所在村庄的土地征收补偿、分红及其他利益。本文以司法裁判为观察窗口,以司法审查的标准为切入点,通过案例解读,分析“外嫁女”能否享受安置补偿待遇。

案例简介:
       2017年4月,某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发布补偿方案,载明本次安置补偿方案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针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每人安置面积47平方米采取货币补偿安置。2017年11月15日,该县某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出具证明,载明原告系外嫁女,原告出嫁后已不在该村生活居住,且2016年其原有的责任田经该村村民小组一致表决同意,承包给小组其他成员,故此原告不再属于该村村民小组成员。2017年11月28日,该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与原告之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原告认为该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此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目前尚未针对“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针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六大标准予以综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案例延伸:
       实践中,法院通常采取司法避让的策略,将外嫁女纠纷推让给行政机关解决,然后由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治理的能动性也愈发重要。在“外嫁女”纠纷的领域,司法权既要尊重行政权,不过度干涉行政权的行使,也应积极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在下文,本所律师通过法律检索,对于“外嫁女”纠纷的部分裁判规则列举如下:

       1、2006年3月,浙江省丽水中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确定了“丽水模式”。该种模式下,“外嫁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了其权益的,可以向乡镇一级政府或区县一级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但处理的模式仅为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为“外嫁女“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行政调解未果或对其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2007年11月13日,广东高院发布粤高法[2007]303号文件,确定了“外嫁女”案件处理的“广东模式”。该种模式下,若“外嫁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权益的,可以向乡镇一级政府申诉; 若“外嫁女”对乡镇一级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海南省高院于2008年与2012年先后制订《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文件,确定解决“外嫁女”纠纷问题的“海南模式”。该种模式下,当事人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请求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予以受理; 当事人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应否分配以及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汤某诉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补偿安置一案【(2018)鲁行终2520号】中,法院认为,外嫁女能否获得安置补偿,应结合以下四个标准进行综合考虑: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等。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审理法院与本文所述案件的审理法院是同一法院,但是该案发生于上述案件之前,本文所述案件总结的“外嫁女”纠纷处理的六大标准是对该案裁判规则的进一步补充。


小结:
       本文所述案例中处置“外嫁女”纠纷的六项标准不仅为法院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提供了依据,也为政府依法履职提供了规则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行政机关在实施征迁活动时,必然对“外嫁女”的居住权益产生影响,行政机关有责任保障“外嫁女”的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外嫁女”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村民相比,其应当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对待,这既符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精神,也符合户有所居的民生保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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