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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的认定及司法适用规则

视点 | 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的认定及司法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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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3-12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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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引  言 罚息与复利是金融行业中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专业术语,不能相互包含,更不能混淆指代,对于金融机构可否对罚息主张计收复利,纵观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关于“逾期罚息应当计收复利”的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判例中,我们发现在某些情况下主张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由此,本文将结合最高法院相关判例,对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的裁判思路进行梳理,以期为以后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一些思路和指引。   一、罚息及复利的相关概念   (一)罚息的相关概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以下简称“《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由此,罚息是因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或挪用借款本金,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惩罚性利息,罚息主要分为贷款逾期后的罚息和贷款被挪用后的罚息两大类,本文主要探讨的罚息类型是逾期罚息。   罚息的计算依据来源于借款合同的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贷款利率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复利的相关概念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债权涉及的复利指“利息的利息”,具体而言贷款复利是指贷款应还未还利息所产生的利息,其本质是一种计息方式,除本金产生利息外,本金产生的利息也计算利息,性质上属于违约金。   复利的计算依据同样来源于借款合同的约定,且根据《贷款利率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由此,如果是在贷款期内,则按正常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如果是贷款期满后,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关于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的相关争议   如前所述,复利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予以计息,那么针对逾期罚息是否仍可计收复利?一种观点认为,复利是对于借款人拖欠利息和罚息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计算基数可以包括拖欠的利息和罚息在内。但另一种观点认为罚息已经体现出对拖欠利息的惩罚,复利只能以利息作为基数计算,不能对逾期罚息再另行加收复利。   (一)肯定说:逾期罚息可计收复利   1、【案例一】(2020)最高法民终374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均约定,“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到期(本合同所称“到期”包括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未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罚息计收复利,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正华公司与浦发银行贵阳分行、浦发银行毕节分行就借款逾期时的违约责任达成了合意,即对应付未付的本金计收罚息、就包含罚息在内的利息计收复利。   2、【案例二】(2019)最高法民终84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按照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复利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且该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债务人亦未举证证明,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利息总额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金额,因此亦不存在过高的问题。复利应以应付未付利息及前述应付未付罚息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笔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   (二)否定说:逾期罚息不可计收复利   1、【案例一】(2019)最高法民终199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院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案涉《借款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以及合同履行期外的罚息、复利按季结息,因此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案例二】、(2020)最高法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外经贸信托公司(甲方)与恒丰绸缎公司(乙方)签订的《信托借款合同》第4.4条罚息条款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对其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部分,从改变用途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计息。乙方未按期偿还借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对没有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前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利率系指借款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前适用的利率。如借款同时发生逾期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按上述规定中较高者计息。”因恒丰绸缎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外经贸信托公司请求按照前述合同约定自2017年7月3日起计收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9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自2016年7月21日起计收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3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其现主张案涉借款的罚息亦应计收复利,没有明确合同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逾期罚息能否计算复利的法官会议意见   就上述两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法官意见采用肯定说,认为罚息、复利通常仅适用于金融借贷。在金融借贷中,贷款期内的利息可以计算复利当无疑问,此时复利的计算依据为结息日时欠付的利息乘以相应的利率,故复利的计算标准与结息日密切相关。贷款逾期后计收的罚息,因不存在结息日问题,因而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罚息计收复利问题。当然,如果借款合同对逾期结息日及逾期罚息的收取有明确约定的,也可能存在罚息计收复利的问题。鉴于现行法对罚息计收复利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种交易安排,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考虑到金融借贷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机构一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对是否存在罚息应否以及如何计算复利的条款,应当由金融机构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四、律师建议   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中对各项条款需要作出明确约定,且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期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复利均需要明确说明,确保各条款能明确区别,并进行明确提示。借款合同对于罚息计收复利的约定,不能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应付未付利息”等存在不同理解可能的利息表述作为包含逾期利息的内容来主张,否则将承担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不利后果。

视点 | 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的认定及司法适用规则

【概要描述】



引  言

罚息与复利是金融行业中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专业术语,不能相互包含,更不能混淆指代,对于金融机构可否对罚息主张计收复利,纵观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关于“逾期罚息应当计收复利”的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判例中,我们发现在某些情况下主张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由此,本文将结合最高法院相关判例,对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的裁判思路进行梳理,以期为以后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一些思路和指引。






 





一、罚息及复利的相关概念





 





(一)罚息的相关概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以下简称“《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由此,罚息是因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或挪用借款本金,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惩罚性利息,罚息主要分为贷款逾期后的罚息和贷款被挪用后的罚息两大类,本文主要探讨的罚息类型是逾期罚息。

 

罚息的计算依据来源于借款合同的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贷款利率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复利的相关概念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债权涉及的复利指“利息的利息”,具体而言贷款复利是指贷款应还未还利息所产生的利息,其本质是一种计息方式,除本金产生利息外,本金产生的利息也计算利息,性质上属于违约金。

 

复利的计算依据同样来源于借款合同的约定,且根据《贷款利率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由此,如果是在贷款期内,则按正常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如果是贷款期满后,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关于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的相关争议





 

如前所述,复利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予以计息,那么针对逾期罚息是否仍可计收复利?一种观点认为,复利是对于借款人拖欠利息和罚息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计算基数可以包括拖欠的利息和罚息在内。但另一种观点认为罚息已经体现出对拖欠利息的惩罚,复利只能以利息作为基数计算,不能对逾期罚息再另行加收复利。

 





(一)肯定说:逾期罚息可计收复利





 

1、【案例一】(2020)最高法民终374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均约定,“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到期(本合同所称“到期”包括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未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罚息计收复利,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正华公司与浦发银行贵阳分行、浦发银行毕节分行就借款逾期时的违约责任达成了合意,即对应付未付的本金计收罚息、就包含罚息在内的利息计收复利。

 

2、【案例二】(2019)最高法民终84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按照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复利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且该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债务人亦未举证证明,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利息总额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金额,因此亦不存在过高的问题。复利应以应付未付利息及前述应付未付罚息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笔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

 





(二)否定说:逾期罚息不可计收复利





 

1、【案例一】(2019)最高法民终199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院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案涉《借款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以及合同履行期外的罚息、复利按季结息,因此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案例二】、(2020)最高法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外经贸信托公司(甲方)与恒丰绸缎公司(乙方)签订的《信托借款合同》第4.4条罚息条款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对其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部分,从改变用途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计息。乙方未按期偿还借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对没有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前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利率系指借款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前适用的利率。如借款同时发生逾期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按上述规定中较高者计息。”因恒丰绸缎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外经贸信托公司请求按照前述合同约定自2017年7月3日起计收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9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自2016年7月21日起计收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3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其现主张案涉借款的罚息亦应计收复利,没有明确合同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逾期罚息能否计算复利的法官会议意见





 

就上述两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法官意见采用肯定说,认为罚息、复利通常仅适用于金融借贷。在金融借贷中,贷款期内的利息可以计算复利当无疑问,此时复利的计算依据为结息日时欠付的利息乘以相应的利率,故复利的计算标准与结息日密切相关。贷款逾期后计收的罚息,因不存在结息日问题,因而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罚息计收复利问题。当然,如果借款合同对逾期结息日及逾期罚息的收取有明确约定的,也可能存在罚息计收复利的问题。鉴于现行法对罚息计收复利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种交易安排,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考虑到金融借贷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机构一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对是否存在罚息应否以及如何计算复利的条款,应当由金融机构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四、律师建议





 






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中对各项条款需要作出明确约定,且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期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复利均需要明确说明,确保各条款能明确区别,并进行明确提示。借款合同对于罚息计收复利的约定,不能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应付未付利息”等存在不同理解可能的利息表述作为包含逾期利息的内容来主张,否则将承担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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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3-12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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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罚息与复利是金融行业中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专业术语,不能相互包含,更不能混淆指代,对于金融机构可否对罚息主张计收复利,纵观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关于“逾期罚息应当计收复利”的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判例中,我们发现在某些情况下主张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由此,本文将结合最高法院相关判例,对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的裁判思路进行梳理,以期为以后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一些思路和指引。

 

一、罚息及复利的相关概念

 

(一)罚息的相关概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以下简称“《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由此,罚息是因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或挪用借款本金,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惩罚性利息,罚息主要分为贷款逾期后的罚息和贷款被挪用后的罚息两大类,本文主要探讨的罚息类型是逾期罚息。

 

罚息的计算依据来源于借款合同的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贷款利率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复利的相关概念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债权涉及的复利指“利息的利息”,具体而言贷款复利是指贷款应还未还利息所产生的利息,其本质是一种计息方式,除本金产生利息外,本金产生的利息也计算利息,性质上属于违约金。

 

复利的计算依据同样来源于借款合同的约定,且根据《贷款利率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由此,如果是在贷款期内,则按正常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如果是贷款期满后,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关于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的相关争议

 

如前所述,复利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予以计息,那么针对逾期罚息是否仍可计收复利?一种观点认为,复利是对于借款人拖欠利息和罚息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计算基数可以包括拖欠的利息和罚息在内。但另一种观点认为罚息已经体现出对拖欠利息的惩罚,复利只能以利息作为基数计算,不能对逾期罚息再另行加收复利。

 

(一)肯定说:逾期罚息可计收复利

 

1、【案例一】(2020)最高法民终374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均约定,“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到期(本合同所称“到期”包括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未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罚息计收复利,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正华公司与浦发银行贵阳分行、浦发银行毕节分行就借款逾期时的违约责任达成了合意,即对应付未付的本金计收罚息、就包含罚息在内的利息计收复利。

 

2、【案例二】(2019)最高法民终84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按照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复利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且该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债务人亦未举证证明,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利息总额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金额,因此亦不存在过高的问题。复利应以应付未付利息及前述应付未付罚息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笔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

 

(二)否定说:逾期罚息不可计收复利

 

1、【案例一】(2019)最高法民终199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院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案涉《借款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以及合同履行期外的罚息、复利按季结息,因此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案例二】、(2020)最高法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外经贸信托公司(甲方)与恒丰绸缎公司(乙方)签订的《信托借款合同》第4.4条罚息条款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对其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部分,从改变用途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计息。乙方未按期偿还借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对没有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前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利率系指借款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前适用的利率。如借款同时发生逾期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按上述规定中较高者计息。”因恒丰绸缎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外经贸信托公司请求按照前述合同约定自2017年7月3日起计收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9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自2016年7月21日起计收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3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其现主张案涉借款的罚息亦应计收复利,没有明确合同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逾期罚息能否计算复利的法官会议意见

 

就上述两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法官意见采用肯定说,认为罚息、复利通常仅适用于金融借贷。在金融借贷中,贷款期内的利息可以计算复利当无疑问,此时复利的计算依据为结息日时欠付的利息乘以相应的利率,故复利的计算标准与结息日密切相关。贷款逾期后计收的罚息,因不存在结息日问题,因而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罚息计收复利问题。当然,如果借款合同对逾期结息日及逾期罚息的收取有明确约定的,也可能存在罚息计收复利的问题。鉴于现行法对罚息计收复利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种交易安排,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考虑到金融借贷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机构一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对是否存在罚息应否以及如何计算复利的条款,应当由金融机构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四、律师建议

 

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中对各项条款需要作出明确约定,且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期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复利均需要明确说明,确保各条款能明确区别,并进行明确提示。借款合同对于罚息计收复利的约定,不能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应付未付利息”等存在不同理解可能的利息表述作为包含逾期利息的内容来主张,否则将承担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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