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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对日索赔诉讼案

中国劳工对日索赔诉讼案

  • 分类:经典案件
  • 作者: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董一鸣、刘建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06-30 20:37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中国劳工对日索赔诉讼案

【概要描述】

  • 分类:经典案件
  • 作者: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董一鸣、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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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6-30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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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日本政府为维系战争,于1942年11月作出了强掳中国劳工到日本国做苦役的内阁决议。根据日本政府的调查,二战期间,被强掳到日本做苦役的中国人为3万8935人,分别在35家日本公司的135个地点从事繁重的强制劳动,遭受非人待遇并且没有报酬,有近7000人死亡。对此严重的违反国际法和人道主义的行为,中国受害劳工没有收到过任何赔偿。中国政府虽然在上世纪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的国家赔偿,但中国民间却从没有放弃过要求战争赔偿,因此,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内部分学者和法律人士开始帮助中国受害劳工开展对日索赔诉讼。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的董一鸣律师自2001年参加中国劳工对日索赔律师团至今,已经数次以“辅佐人”身份或其他身份自费赴日协助中国劳工参加对日诉讼。
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一直受到国内外媒体关注,尤其是日本媒体的关注。中国劳工的索赔诉讼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此类案件的结果反映出日本政府对待二战战争罪行的认罪态度。因此,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
【基本案情】
自1995年6月28日11名中国劳工在东京地方法院以日本企业鹿岛建设为被告提起诉讼,至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对“西松建设强制劳工”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布由广岛高等法院认定的“中国劳工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结果无效,驳回中方的所有控诉。13年来,中国劳工起诉的20多场官司,仅有4个判决胜诉、两个达成和解。2009年10月23日,邵义诚等8名二战受害劳工就发生在日本广岛县的安野案件,与日本西松建设株式会社达成和解。这是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最新的进展。
【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自第一例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在日提起后,日本政府就采取消极的态度,拒绝承认侵害事实,以中国政府已经放弃战争赔款要求,中国公民对日本政府无请求权等等所谓的理由拒绝赔偿,拒绝谢罪。受国内政治因素和财团势力的影响,受理案件的日本法院也同样采用类似的观点驳回中国劳工的诉求。被日本法院判处败诉的案件中,日本法院多采用了以下理由驳回中国劳工的诉求:
(1)“国家无回答责任条款”,即国家不因国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就不用对民间诉讼国家的案件进行回答。这是日本天皇时期的一条法理。
(2)“除斥期间”,即诉讼时效问题,只要过了二十年,针对非法行为请求诉讼的权利就消灭了。
(3)“个人请求权”,日本政府认为中国已放弃了一切战争索赔权利,中国公民个人也丧失了战争索赔的权利。
【律师的观点】
纵观日本法院驳回中国劳工诉求的理由显然违背正常的法理。日本战后民法已经取消了“国家无答责”法理。因此,现在日本法院引用二战前的,并且已经废止的法律原则处理当代的诉讼案件,显然不符合基本法理。关于“除斥期间”的理由并不适用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在二战期间所犯下的反人道主义罪、战争罪及反人类罪等国际犯罪。对此,《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公约》第二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此类国际犯罪不适用任何时效。关于“个人请求权”的问题,二战后,中国政府因某些原因放弃了国家赔偿请求权,但这并不能代表中国公民个人也放弃了对日的赔偿请求权。国家行为不能处分公民权利。
法理虽然如此,但日本法院因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已经做出了不利于中国劳工的判决。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对“西松建设强制劳工”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布由广岛高等法院认定的“中国劳工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结果无效,驳回中方的所有控诉。该判决基本上关闭了中国劳工对日索赔诉讼的诉讼之门。因为,日本司法制度受英美法系影响较深,下级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遵循最高法院的判例。根据日本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判例,不仅包括此案在内的一系列已进入司法程序、正等待判决的索赔诉讼会因失去法律支持无果而终,一些酝酿之中的新诉讼甚至可能因不被地方法院受理而无法立案。
但是,过去十几年的诉讼并非因此就宣告全面失败,日本最高法院也在“西松建设强制劳工”诉讼案判决书中指出:“本案受害者在精神和肉体上遭受了巨大痛苦,而上告人在上述劳动条件下对中国劳工实施强制劳动获得了利益,又领取了补偿金,鉴于这些事实,我们期待包括上告人在内的相关方面为救济本案受害者的损失作出努力。”并且,十多年来中国劳工大大小小的赴日诉讼中,不论是日本的地方法院还是最高法院,对诉讼中的事实部分均给予了认可。也就是说,过去的“诉讼手段”在事实部分取得了全部的胜诉。失败在于,在法律部分的诉求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即谢罪和赔偿。
【案件思考与探究】
十余年来,中国劳工在日本本土法院提起的索赔诉讼虽然并没有达到理想的结果。但毕竟开辟了中国二战受害者向战争加害者提起索赔的诉讼之路,也为将来更有效地实现诉讼目提供了经验。
目前一些学者和法律人士在推动通过在中国国内提起对日索赔诉讼的途径实现诉讼目的。作为受害人的宗主国,依据属人法享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是符合国际法原理的。
也有团体和进步人士提出通过“非诉讼手段”实现对日索赔的目的——日方承认事实、谢罪、补偿。“中国二战劳工法律援助团”和“中国劳工联谊会”设想,绕过日本政府,直接向加害中国劳工的日本企业发出律师函,要求他们“承认侵害事实,派出公司代表就侵害中国二战劳工人权一事,与中国二战劳工联谊会和中国二战劳工法律援助团代表进行认罪和赔偿协商”。希望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在承认二战中将中国人从中国强掳到日本,在日本强制劳动的事实,并表示谢罪的同时,由日本政府与加害企业及其集团设立总额1000亿日元的基金,用于向受害者及其亲属支付补偿金,同时用于强掳中国劳工、强制劳动的调查、研究和教育事业,以及着眼未来青少年的中日交流事业。
上述途径都不失为实现对日索赔目的的积极设想,但都需要国内外法律人士的进一步支持。在日本本土的诉讼,中国劳工不仅受到国内律师的无偿帮助,而且受到日本律师的无私支持。要使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最终达到目的,除了民间力量的无私奉献,中国官方也应该给予一定的支持,明确官方的态度。因为这件事不只是关系到当年受害劳工的个人利益,还关系到我们民族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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