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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岗敬业、服务社会——记陈金玲律师

爱岗敬业、服务社会——记陈金玲律师

  • 分类:律师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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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7-01-04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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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玲律师自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03年成为专职律师。八年来,陈律师怀着对律师工作的满腔热情,凭着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在民商事法律服务方面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专业特色,赢得了众多客户的好评与信赖。近年来,陈律师先后荣获“保障老年人权益先进个人”、“爱国拥军先进个人”、“济南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爱岗敬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许多人看来,律师职业是一个光彩体面、令人向往的职业,殊不知律师也有因被人误解而承受委屈的时候。正确面对他人的误解,体现了一个律师的良好素质和人格魅力。
    2005年9月4日,李老汉和独生女李娟及其女婿孙某驾车一起去给不久前去世的老伴上坟,归途中不幸遭遇车祸,造成李娟当场身亡、本方轿车报废的严重后果,车祸也造成李老汉右下肢胫骨骨折,肇事司机李某畏罪潜逃。因李某系无证驾驶而且是超速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李老汉和孙某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此,他们找到陈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陈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到事故科进行调查,得知肇事车辆是一家汽车维修中心的在修车辆,李某是该汽车维修中心的修理工,案发当天李某与维修工蔡某驾车外出。陈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维修中心作为李某的用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将维修中心的业主何某诉至法庭。庭审前,陈律师与当事人沟通案情时,认为对方很可能会提出“先刑事后民事”的抗辩理由,指出该案可能会中止诉讼,进展不顺利。不熟悉法律的李老汉为此当场大发雷霆,斥责陈律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士,绝不应该使案件出现这样的问题。陈律师深知李老汉因先后失去妻子、独生女儿致使心情极度悲痛。她忍着内心的委屈,没有因李老汉的不理智行为而怠慢这位老人,她对李老汉说:“李叔叔,您放心,我绝不会让您因委托我而有任何遗憾!”庭审情况如陈律师所料,被告何某为推卸法律责任,向法庭提出李某因私外出与单位无关,且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审理原则,应中止民事诉讼。休庭后,法院经研究,采纳了被告的意见,使案件被搁置。年近六旬的李老汉多年来为医治久病的妻子,至今仍有17万元的债务,平日靠政府发放的低保金艰难度日,生活相当困苦,李某何时归案也遥遥无期,李老汉在有生之年也可能得不到民事赔偿,陈律师为此非常着急。她在反复研究案情后,认为法院不应中止诉讼,因为李某无论是因工还是因私外出,汽车维修中心均具有管理不善的法律责任,且汽车维修中心业主与李某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无须等待李某归案后恢复审理。为尽快恢复审理,陈律师多次找主审法官、庭长和分管院长阐明法律观点。经过陈律师的多次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恢复审理,使案件得以解决。委托人李老汉被陈律师的执著和敬业精神所感动,并对自己先前的行为表示深深地歉疚。案件得以圆满解决,陈律师的内心比吃了蜜还要甜,她说:“能够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信赖,这就是对我最好的奖赏。”

    热心公益事业,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双拥工作,关心社会弱势群体。

    2007年10月,济南市司法局部署了“法律服务进军营”活动,陈律师受单位的指派为官兵主讲法律知识。由于这项活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法律知识面非常广,陈律师在妥善安排好手头的工作后,加班加点,精心准备了讲课内容。2007年10月14日,陈律师在某坦克训练基地为近千名官兵进行了普法教育讲座,并与本所其他五位律师义务为广大官兵提供现场法律咨询,圆满地完成了司法局交办的任务。生动、贴近现实的普法教育讲座赢得了广大官兵的信赖,至今,陈律师还经常接到该基地官兵的咨询电话和来访,她总是耐心的给他们答疑释惑。陈律师深深知道,双拥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她始终把为军人军属服务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代理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一起行政诉讼案,陈律师偶然知道用人单位应按比例向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否则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多数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规定或缴费原因并不了解,且依法缴纳该费用的单位为数不多,政府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本不能满足残疾事业的需求。鉴于以上情况,陈律师借助工作便利,逢用人单位,特别是顾问单位便向其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建议用人单位适当地为残疾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这样既可以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更能够为残疾人解决生活和就业困难,为社会分忧,同时又能赢得良好的声誉,可谓一举多得。有些单位在陈律师的建议下,已经为残疾人敞开了就业的大门,积极地要求陈律师联系有关机构推荐合适的残疾人来本单位就业。以上事例,仅仅是陈律师从事的扶残助残的点滴记录。陈律师所在的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在省、市残疾人联合会设置了残疾人维权岗,该所的执业律师每周轮流到残联值班,长期为残疾朋友答疑释惑,风雨无阻。多年来众成所始终热心社会公益和残疾人维权事业,把为残疾人服务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赢得了广大残疾人朋友的信任和社会各界的好评。2005年众成所被评为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06年被评为首届“热心泉城公益事业十大杰出集体”荣誉称号,2007年被评为“全市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陈律师认为,扶残助残是一个律师应尽的义务,残疾人应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

    顾大局,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社会效果的统一

    执行难已经是多年来屡见不鲜的现象了,以调解手段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无疑是避免执行难的有效方式,同时又能避免矛盾激化。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的工作大局,陈律师认为律师工作也应当紧紧围绕这个大局,在办案过程中只有注重法律效果与政治、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007年,在某省级机关服务中心下属的食堂工作的李女士,工作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使右上肢进入搅面机,造成尺挠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单位在承担李女士的3万余元医药费后,双方因其它赔偿款未达成共识。为此,李女士将单位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元。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自己是工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本单位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无力承担被告主张的赔偿款。陈律师在该案中代理被告,接受委托后,陈律师向被告阐明法律观点,提出被告依法对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全部责任,如果被动接受法院判决,至少要赔偿13万余元,为减少损失,建议调解结案。调解中,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10元,被告则只同意赔偿5万元且需要分期付款,由于分歧较大,调解工作一度僵持不下。为促成和解,陈律师在继续给被告做工作的情况下,又多次通过主审法官给原告做工作,最终调解结案,被告当庭过付4.5万元,余款4.5万元半年后付清。结案时,法官对原告说;“能够拿到赔偿款,你要感谢陈律师啊,陈律师为促成和解作了大量的工作。做调解工作比开庭判决要麻烦多了。”其实,陈律师何尝不知调解的艰辛啊,但对原告来说,调解结案可以减小执行难的风险,对被告来说,减少了赔偿数额,可谓一举两得!

    坚持向专业化发展,以专业的技能服务于社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基本纲要,国家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万金油”式的律师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了。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的王广仁主任作为律师界的前辈,敏锐地意识到律师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在所里倡导和实践律师专业化发展。

    当今社会,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日益上升的发展态势。但因劳动法律体系不完善、政出多门,并且该类案件具有案情复杂、案件类型多元化、劳资双方矛盾尖锐、争议标的额额小甚至没有标的额等特点,处理难度较大。律师代理时通常会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按照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往往会形成收费与付出不相符。为此,多数律师对该类案件不感兴趣。

    2001年,初出茅庐的陈律师与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律师学习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走访了劳动部门和法院的多名专业人士,在精心准备后,陈律师通过诉讼取得了胜利的成果。自此,陈律师与劳动争议案件结下了不解之缘。

    一名合格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树立大局意识。 “众成仁和”不仅是一个字号,更是律师界的一面旗帜。为能给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陈律师认为众成所需要有一个熟知劳动法律问题的专业律师。为此,陈律师将劳动法律事务确立为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潜心钻研相关专业知识,注意搜集各种类型的案例,经常与专业人士进行理论探讨,注重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在律所,她被大家称为“劳动争议专家”,陈律师对此感觉很不好意思。她认为自己的专业化发展得益于众成所各位领导对律师专业化发展工作的重视和培养,以及律师同仁的热心帮助。当客户寻求劳动法律服务时,众成所的领导会将客户引荐给陈律师,其他律师遇到这方面问题时,也会主动找陈律师进行业务探讨。长期的沉淀和积累,已将陈律师打造成能够妥善处理劳资纠纷的专业律师。劳资纠纷不仅涉及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陈律师不惜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本所的顾问单位排忧解难,也经常通过电话和网络为社会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她多次为社会各界举办免费法律讲座,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陈金玲律师深知在律师执业道路上,辛苦和责任将伴随自己,她坚信在律师这个富有挑战性的职业上,成功会眷顾勤劳而又智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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