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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日索赔之目的看安野和解

从对日索赔之目的看安野和解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董一鸣 刘建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07-01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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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日索赔之目的看安野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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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决定着所要达到的结果。中国劳工对日索赔要达到的目的不应仅仅是经济赔偿,最终的目的应该是迫使日本政府和企业正视那段历史并谢罪。
关键词:目的,安野和解,赔偿
 
自1995年幸存中国劳工在日本法院向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企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起,历经十四年,中国劳工起诉的20多场官司,仅有4个判决胜诉、两个达成和解。此次八名中国幸存劳工与西松建设达成和解受到国内外律师、学者和媒体广泛关注。日本媒体对此次和解予以较高的评价,日本《每日新闻》以“强制中国劳工案:中国原告和西松公司达成和解……设立赔偿基金并谢罪”为题,给予了全面报道。《朝日新闻》建议,“鸠山政权应从道义出发,向受害劳工道歉并促成其他相关企业行动起来,彻底解决二战劳工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而国内学者和律师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国际先驱导报》以《中国劳工无奈与日方“和解”》为题认为此次和解内容“难以接受”,与花岗和解如出一辙,以道义救济为名义,回避了日本政府和企业的法律责任,空洞的承认事实。
一、要求日本政府及企业承认事实、谢罪和赔偿是中国劳工对日诉讼的最终目的。
如何看待此次和解,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立场出发自然有不同的评价。作者仅以受害方——中国劳工和二战中国受害者的立场,以提起对日索赔之最终目的为出发点来评价此次和解。当年中国劳工对日本政府及企业提起赔偿诉讼的目的是什么?承认事实、谢罪与赔偿。因此,我们首先应当分析这个目的的内在含义。谢罪,绝不是形式或口头上的谢罪,而应当是日本政府及其企业真诚的谢罪,真正的悔过;赔偿,而不是补偿,更不是所谓“人道救济”,而是受害者应当得到足额赔偿。
目的是确定,至于实现的目的的方法有很多种,中国劳工最先选择的是和谈;和谈无果后,选择在日本本土提起诉讼,从目前诉讼的结果来看,与目的仍有很大的距离;因此,才会有了再次和谈,和解;也有学者提出在中国提起诉讼的途径。纵观中国劳工及其援助者的种种努力,无非都是为了达到上述的目的。经过日本法院的历次审判和判决,迫使日本政府及其企业企业承认迫害中国劳工这个事实的目的已经基本实现,但要求日本政府及其企业谢罪和赔偿却举步维艰。然而,谢罪与赔偿才是最终的目的。客观发生过的历史,不管日本政府及企业承认与否,它都曾经被中国劳工的血泪浸染过,都深深的刻进中国劳工的记忆。日本政府与企业正视这段历史不应仅仅在于口头或书面的承认,而应通过真诚的谢罪和积极赔偿来表现其正视历史的态度。现在却恰恰在此关键问题上日本政府及其企业拒绝了中国劳工的合理要求。至于中国劳工及其援助者将来通过何种途径继续要求日本政府及其企业真诚谢罪和积极赔偿都不应该偏离此目的。
二、安野和解达成的原因及其结果。
西松建设与中国劳工达成的此次和解是一种非诉简易程序“即决和解(summary settlement)”,即当事人双方在约定的日期前往简易法院办理和解手续。在和解成立之后,做成和解协议书。这次和解是在中国劳工在日本本土通过司法救济无果的情况下与西松建设达成的一种妥协。幸存的中国劳工历经十余年的诉讼之路始终举步维艰,达成这种和解的结果对他们而言也算是一种交代。西松建设一直以来以一种强硬的姿态对待中国劳工的诉讼,而这次为什么愿意达成和解?日本公众大都知道西松公司近年来丑闻不断,其国内外信誉严重受创。另外,民主党政府执政之后,已着手大量削减大型建筑工程,这预示西松建设这种大型综合建筑公司在日本国内的前景将十分暗淡。而亚洲国家飞速发展,这对日本大型建筑公司来说,是一个非常有魅力的市场。但该公司2004年在新加坡承包的大型工程因设计错误,导致隧道出现大面积塌方,导致其在亚洲的市场严重受挫。这次该公司决定与受害者和解,无疑有消除该公司海外业务障碍的考虑。
考虑到上述和解因素,可以看出达成这次和解的动力,并非因日本政府及其企业的真诚谢罪与赔偿,而是有其经济原因在其中。因此,此次和解所能达到的目的也会与中方的初衷相差甚远。虽然有媒体称此次和解是阶段性成果,给以“有限度的肯定”。2安野和解从表面上看实现了“谢罪、赔偿、建纪念碑”的目的。但作者认为这远非中方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安野和解书中的条款足以说明此点。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西松和解达到了哪些目的。和解条款第二条中西松承认“被强掳到申诉人(西松)的安野发电作业所劳动的360名中国劳工受苦受难的事情是基于‘有关向内地引入华人劳工’的内阁决定造成的历史事实,”“企业也认识到其历史责任,对幸存中国劳工及其遗属表示深刻的谢罪之意”。在该条中西松建设有条件的承认了历史事实,并表示谢罪。
第三条约定建立纪念安野案件事实的纪念碑事宜。
第四条确认赔偿金额,西松建设向包括8名原告在内的360名受难者支付共计2亿5千万日元的“和解款”,并规定该“和解款”“除对360名受难者的受难补偿外,还包括未联系上的人的调查费用、上述纪念碑的建立费用、受难者的故地参观、悼念费用及其他有关第2条受难事宜的一切费用”。
三、安野和解之目的与索赔之最终目的之间的偏差。
纵观安野和解书的全部条款,该和解协议的内容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部分内容俨然是一种强势者对弱势者的强压。协议中第四条和第八条以一揽子的方式剥夺了未参加此次和解的受害劳工的合法权利。这种条款在任何一国法律中都应当是违法无效的条款。
协议第四条中将给予中国劳工的的赔偿款以“和解款”代替之,继续援引日本最高法院于2007年4月27之错误判决,继续否定强掳及虐待劳工此等侵害人权的赔偿法律责任,将理应赔偿之性质歪曲为人道救济。这就使西松建设完全回避了其应付的法律责任。另外,还以“西松安野友好基金”的名义存放在日本民间的“自由人权协会”。更使得西松建设以慈善者的身份往自己脸上贴金,从一个当年的加害者摇身变成慈善者。与德国在2000年出于对奴役劳工赔偿而设立的“牢记、责任与未来”的公共基金会,由德国政府及德国企业捐赠100亿马克。向战时被德国奴役的劳工发放赔偿,其中也包括战时德国企业的过失补偿。坦率正视历史,明确承担责任,形成明显的对比。这也完全背离了事实真相,背离了中方提起索赔的目的。
协议第五条将“和解款”交由日本民间团体“自由人权协会”管理、支配。不管从法律上还是常理上这似乎都是一个不可理解的条款。加害者赔偿给受害者的赔偿金,本来就已经成为受害者的财产,却还要听从加害者的安排将本来属于自己的财产交由加害者国家的第三方来管理和支配。并且受害者提取这些钱时要受到协议第七条中的种种限制。这种赔偿的方式完全不是一个加害者真诚谢罪和赔偿应有的态度,而更像是迫于压力却又甘心给予被害者的心态。这些条款恰恰反映了西松建设的真实心态。
此次安野和解所能实现的目的,相比中国劳工提起索赔的最终目的——承认事实、真诚谢罪和足额赔偿,还是有很大差距的。“承认事实”,中方希望的是日本政府与企业正视那段历史,不推脱自己的责任,而在此和解书中,西松建设以“被强掳到申诉人(西松)的安野发电作业所劳动的360名中国劳工受苦受难的事情是基于‘有关向内地引入华人劳工’的内阁决定造成的历史事实,”为由,将责任推脱给政府,而否认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事实是,当年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日本公司都是军需企业,与国家利益一致。历史档案可证实。日本公司当年是在与日本政府共同商定了强掳中国劳工之后,再由日本内阁决议的。多家日本法院的判决, 包括日本最高法院均曾认定当年日本政府与日本公司共同策划﹑共同进行了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行为。3
“真诚谢罪”,协议中虽然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出西松建设的“谢罪”,但协议的其他条款却不能给予受害者谢罪的感受。协议中也未提及西松当年残酷虐待劳工的事实。
而且,最能体现其谢罪真诚度的“赔偿金”也假以“和解款”之名,仅为2亿5千万日元,此笔款项“除对360名受难者的受难补偿外,还包括未联系上的人的调查费用、上述纪念碑的建立费用、受难者的故地参观、悼念费用及其他有关第2条受难事宜的一切费用”(协议第四条)。以此推断,安野劳工每人实际得到的补偿不过二万多元人民币。
四、目的偏差之原因及德国之经验。
安野和解所能实现的目标为什么会与中国劳工提起索赔之初衷有如此之大偏差呢?除了中方自有的原因外,其根源还在于日本政府和企业不能正视其在侵华战争中犯下的罪行。如果仅用文字和语言去谴责日本政府及其企业对受害者的态度会显得很苍白。那么让我们对比一下同为二战侵害国的德国,看看在日本政府及其企业对待受害者赔偿问题上的表现吧。
客观的讲,战后的联邦德国在法律上并不是第三帝国的当然继承者,而现在的日本政府却是原发动侵华战争日本政府的完全继承者。然而战后的历届德国政府首脑均对本国过去对别国、别民族所造成的灾难表示忏悔,联邦德国及统一以后的德国政府几十年来一直较积极主动、贯彻始终地向纳粹政权的受害者提供了巨额的经济补偿。自1949年8月22日联邦德国通过了为纳粹受害者而制定的《人权和私有权法》、《为战争受害者提供帮助法》后,于1956年又制定了《赔偿受纳粹迫害者联邦法》、《为纳粹受害者赔偿联邦补充法》,1957年则制定了《赔偿受害人类别和原则法》。而且每次新法的出台或对上述法律的修正结果都将赔付范围扩大了。为实施这些基本的赔偿法,又制定了几个相应的辅助法,以帮助那些纳粹歧视政策的受害者。1992年5月1日,德国统一两年后,《继联邦德国对纳粹占领区受害人赔偿法》出台。根据新法,那些在前联邦德国时期因故不能得到赔偿的纳粹受害者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特别是那些以前居住在民主德国的受害者。该法赔付的范围包括:因种族、宗教、意识形态等原因遭受纳粹迫害者,并导致健康受损、个人自由被剥夺、经济和专业发展受阻、个人财产受损者。到1997年1月1日,除个别情况外,受理的735076件申请已经根据以上的有关法律得到解决。4除了通过国内立法将对战争受害者的赔偿法律化和程序化外,德国政府还积极与以色列及欧洲受害国签署赔偿协议,设立赔偿基金。虽然早在1953年,前苏联和波兰都表示过不再向德国追索赔偿。到目前为止,却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德国会断然中止赔偿。
再对比一下同样在二战期间犯下罪行的日本企业与德国企业对受害者赔偿的态度。花岗和解中的鹿岛公司与安野和解中的西松建设代表着日本对待赔偿问题态度较好的企业。德国纳粹时期,德国一些知名大公司也曾不光彩地使用过纳粹军队抓来的所谓“强迫劳工”,从这些人几乎无偿的劳动中敲骨吸髓,积累财富。而二战后德国企业对待赔偿劳工的问题上却与日本企业截然不同,1951年IC公司赔偿250万马克;1988年奔驰公司对战时在该公司被迫服劳役的犹太人支付2000万马克;1991年大众公司向犹太人民间索赔团支付1200万马克。大众公司还将强迫犹太人服劳役的史实载入公司史册。公司大门口树有纪念碑,碑文上写道:“怀念政治的、种族主义的受害者,怀念战时俘虏,怀念来自欧洲各国的强制集中营受害者,怀念在VW工厂因军需和战争而备受虐待的几千强制劳役者。”该公司每年都送新职员到集中营遗址祭扫,学习历史。1999年,当美国的一些司法机构受理了“纳粹劳工“幸存者或他们的后代联名提起的公诉,要求德国企业进行赔偿时,包括大众、奔驰在内的65家德国大公司提出了为“纳粹劳工”设立巨额赔偿基金的建议。德国政府和企业界的代表积极与有关各方的代表展开谈判,磋商设定赔偿标准以及分配方案等事项。赔偿资金由德国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德国财政部长艾歇尔甚至表示将考虑变卖国家资产以弥补资金的不足。对此,美国财政部副部长斯图尔特·艾森斯塔特在记者招待会上说:“这对德国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日子,它再一次向世界表明一个国家是如何承担起它的责任的。”
上述的数据和事实足以对比说明日本政府和企业究竟是不是负责任的政府及其企业。二战后日本政府及其企业为受害国和受害者做了什么?
五、结语
安野和解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无法改变。但中国劳工及战争受害者对日本政府及其企业提起的赔偿要求还远没有结束。安野和解一定程度上代表中国劳工对日索赔从单一诉讼转向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诉讼目的,但绝不是“政治和解”。而且这种偏离初衷的和解远非中国劳工和其他战争受害者及中国人民所愿意得到的。除了中方需要探求更多的实现目的的途径外,更需要日本政府及相关企业反思。希望有一天在此问题上中日双方实现真正的公平“和解”。
 
1刘迪, 战后民间对日索赔:“西松建设模式”可以普遍适用吗?http://blog.huanqiu.com/?uid-137-action-viewspace-itemid-368501
 
2二战中国劳工首次披露安野案件和解书内容
4金铎,二战后德国的战争赔偿与反省,团结,2005.05
 

(本文荣获2010年度济南市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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