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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股权交易所企业股权挂牌交易中的

天津股权交易所企业股权挂牌交易中的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刘悦颖 齐旗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07-01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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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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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悦颖 齐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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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主要证券市场都起源于场外交易市场,在证券交易所得到充分发展的今天,场外交易市场仍然存在很大发展空间。在国务院金融改革创新的政策推动下,天津股权交易所正式启动,并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平台建设注入了一份力量。律师法律服务在天交所企业股权挂牌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主题词:场外交易 天津股权交易所律师业务
 
一、天津股权交易所的建立与发展
一般而言,资本市场具有四大功能,即资源配置、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指针对不同规模与发展程度的企业,用以满足这些企业各异的市场融资及投资需求建立起来的市场交易体系。从结构上说,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有三层,第一层是主板市场。主板市场上市标准最为严格,主要为成熟的大型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第二层是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创新型中小企业,其用处就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的服务。通过降低上市标准,如降低对业绩和盈利能力的要求,而更偏向于关注企业的成长潜力、研究开发能力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资本服务。第三层是场外交易市场。场外市场上市标准最低,主要为科技园区中小企业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上述三个层次的市场分别有不同的运作模式、上市标准、监管要求,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定位明确、相辅相成的市场体系。 [1]
在我国,沪深主板之外,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也就是第三层次的交易市场一直被认为是解决中国为数甚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最重要途径。中国资本市场主管部门只是在创业板推出之后才开始提出这一设想的。在此之前自下而上的构建这一市场平台的实践一直在进行。[2]2008年3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随后在5月份,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开展“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交易。2008年7月,天津市政府向国务院提交了《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其中,支持天津股权交易所创新发展,不断完善运作机制,健全市场网络,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市场规模,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为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股权投融资服务。经过国务院16个部门6轮征求意见,9月4日获国务院正式批复。由此天津股权交易所已经正式获国务院明确认可与支持。一系列筹备之后,天津股权交易所在2008年9月底正式启动。
天津股权交易所从“两非”公司股权交易出发,对场外交易市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已初步形成全国统一股权交易市场的框架结构与制度体系,其主要特点是具有统一制度下的双层次递进式市场结构、做市商双向报价为主的混合型交易制度和小额、多次、快速、低成本融资模式。
二、律师在企业股权挂牌交易中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没有一个企业是天生符合挂牌条件的。股权挂牌交易的过程就是一个企业自身发展、规范的过程。挂牌是阶段性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不断的完善,依赖于专业且富有经验的券商、律师、会计师的协助。在笔者为企业股权挂牌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特别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包括:
  (一)产权关系
  股权、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是对拟挂牌企业的基本要求之一。许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代持股(委托持股)、隐名股东、股权激励等多种可能影响股权稳定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由于会影响拟挂牌企业股权结构的稳定,在申报发行挂牌的材料之前必须予以清理和规范。[3]
  由于相关法规要求考察企业在连续三年的时间内是否发生过股权、资产重大变更的情况,因此,在确定挂牌目标后(至少在一个完整年度的期间内),需要确保单一第一大股东(实质是实际控制人)、决策层、经营管理层的主要人员以及公司资产不能发生重大变动,否则会导致挂牌时间延长和推迟。
  (二)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税收问题直接反映的是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利润的真实性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基于合理避税的考虑,往往采用增加成本、减少税收的方式,导致历史过程中经常遇到过往的税收记录不能实际反映其真实盈利的问题。
  对于企业在早期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各种原因导致没有足额申报或缴纳应纳所得税或者是长期拖欠税款的情况,通常是通过补税的方式补救;对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区分是地区性政策还是国家政策,地区性政策是否与国家政策相违背或相冲突,并需取得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批准;民营企业原始积累阶段如果是以代征方式或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则如果企业有意挂牌需尽早改制规范,变代征或定额征收为查账征收;最终,还需要取得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未欠税款、不会导致罚款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的证明。
  挂牌审核委员会特别关注拟挂牌企业前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税收法规政策是否存在矛盾的情况,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存在与国家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者越权审批的情况,发行人应当提供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由律师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
  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缴的风险,拟挂牌企业需在招股文件中明确被追缴税款的风险提示,并要求由拟挂牌企业的原股东承诺如果出现需补税的情形需由原股东承担全部责任。[4]
  (三)新投资者的引进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基于扩大资本规模或者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往往会引进新的投资者。目前审核中对申报前进行大规模私募并无过多限制,但如果私募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一倍以上,且审核中发现公司存在较多的货币资金,则认为公司存在较大经营风险,无法判断是否能持续发展,有可能对这种公司会采取一定限制。对此,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不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至少三年),如不发生主营业务、资产的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二是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能产生协同效应;三是筹集的资金规模适当,如果新投资者以资产折股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其规模也应适当,要考虑其出资对公司营业记录可比性的影响;四是同期的新股东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五是新增股份的认购价或折股价一般是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溢价一定比例。
  (四)土地使用权问题
  企业除需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征用手续外,土地使用权证的取得过程不能存在瑕疵、法律程序不能缺失。如土地使用权出让,首先应明确土地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如为集体所有,应先通过征用程序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办理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其次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要参照当地政府最新出台的基准地价及最低下浮限度,根据地段、级别判断出让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全额支付出让金,否则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面对动辄几千万甚至几亿的出让金,让企业60日内付款可能会造成其现金流紧张,影响运作。各地政府一般要求企业在某一期间内支付(一般是一至两年,视出让金数额及企业情况而定)。因此,在改制初期,只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资股东能在合同及政府批复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义务即可。但在申报前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全额支付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此外受让土地时,一定要到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保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第三方权利及土地用途有违当地政府规划的情况。[5]
  (五)关联交易问题
  关联企业多、关联交易多一般是家族色彩浓厚的民营企业的最大问题。有很多专业机构提议由拟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与挂牌主体共同设立公司,以规避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严格要求,实际上,根据具体审核要求这种方式根本不可行,即使董事、监事、高管所占的比例低也不行,因为这种解决方式很容易导致业务、利润的转移。
  以资产收购、股权转让、增资等办法,剥离或收购部分关联企业是杜绝关联交易常用的方法,但由于该等方法本身就属于关联交易,因此,在实施时应特别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在交易过程中,应聘请适格的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独立中介机构介入,以求得公允的定价依据。[6]
  规范关联交易有以下原则:一是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二是对于必须的关联交易要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三是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架构,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运作规则,履行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事项上的回避制度等。
(六)同业竞争问题
拟发行挂牌企业,要求其包括持有申请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申请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申请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关联方不能有同业竞争,此等要求不是对拟发行挂牌企业的时点要求,而是要求整个报告期内都不应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亦是如此。对此在设计重组、改制方案时要特别注意。
三、天交所企业股权挂牌法律服务是朝阳式的律师业务品种
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问题,天津股权交易所为解决此难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路径。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了若干企业在天交所的股权挂牌业务,感慨良多。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笔者在天交所的第一个客户,笔者全程为其提供公司尽职调查、公司股份制改造、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股权定向私募以及挂牌交易方案制定、专项法律问题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服务,为其股权定向私募并挂牌交易提供全方位法律协助。最终该公司成功在天交所挂牌,融资效果十分理想,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动力。
在参与企业在天交所挂牌业务后,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也从传统领域向多层次资本市场迈出历史性的一步。我们相信,现今传统资本市场表现不尽人意,而包括股权、私募基金挂牌交易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必将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股权流通和融资功能,律师业为此提供服务的空间将会非常广阔。
注释
[1]田力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研究 消费导刊2009(1)
[2]詹骞,席敏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构建及完善思路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6(4)
[3]胡海峰,罗惠良 自主创新国家战略中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新视野2009(1)
[4]孙鲁军 积极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宏观分析 2009(4)
[5]王敬伟 构建适应民营经济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
[6]史永东,赵永刚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研究 深圳证交所综合研究所2006.4
 
参考文献
[1]张军 交易费用、制度变迁与我国证券市场层次结构的演进 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2]尹萃等 后过渡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 企业改革与管理2005(3)
[3]赵雪芹 中国证券市场结构优化与制度创新 上海三联书店,2004.
 
(本文荣获2010年度济南市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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