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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二)

浅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二)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文︱于鹏、张文红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5-17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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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浅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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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文︱于鹏、张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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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视角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199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并自当年的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运用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产自高校及相关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的科技成果“大有所为”。 

一、当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2015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国家寄希望于以科技的力量去改造、提升传统行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发展。现阶段推行科技成果转化是我们的“国之大计”,中央和地方政府都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做出了大量的努力。2015年,全国人大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不仅赋予了高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权利,规定转化科研成果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而且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法定最低标准等,通过这些举措来助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也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自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施行至今,几乎每个月,都会有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政策、文件出台。
    政策的“红包”发了又发,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亦步入正轨,2016年12月17日举行的首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论坛上,科技部相关负责人预言16年的技术交易总额估计将突破万亿元大关。但是,作为待转化科技成果绝对主力的高校,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面前,却总显得有些“畏手畏脚”。当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据有关媒体报道,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可以达到30%,反观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则不足10%。
    总体来说,伴随着国家一系列政策及法律的颁布,当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正处于明显好转的大环境当中,然而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诸多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步伐的因素。

二、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

    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步伐的既有来自高校外部的诸如政府、市场等方面的因素,也有高校自身存在的类似科研人员观念及考核机制的问题。
    1、外部因素
    (1)科技成果转化与国有资产监管间存在矛盾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是高校科研人员的职务科研成果,属于国有资产,进行转化的方式通常是转让、许可和技术入股等。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义务。既然高校待转化科技成果都是职务创造,那么转化时就需要进行评估,评估后就有了价值,但是如果出现项目不成功、后续经营不善、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此时就可能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因此实践中就出现了科技口在“勇往直前”,不断出台鼓励性政策,国资管理方面则在“守守守”,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政府不同部门间出现不协调,导致了部分高校因为担心犯错误而“等等等”的现象,直接阻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
    (2)政府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
    从本质上来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市场行为,是将产自高校的具有知识创新的科技成果与社会资源结合在一起,从而进行的适合商业产品生产的工程化开发的过程。市场需求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价值及可行性,能够转化的科技成果一定要具有实用价值。鉴于此,政府应出台更加符合市场导向的政策、法律,现实却是政府虽然一直在出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但是缺乏一整套合理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仅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然而对于何为“实用价值”,该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上的良莠不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转化质量不高等问题。
    (3)整个科研体制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需求不相适应
    如前所述,科技成果转化要以市场的真实需求为导向,符合市场需求的才是有价值的。现今高校中相当多的科技成果不是为了转化,而是为了更好地申请科研立项、申请专利,甚至从市场角度来说,根本没有什么实用价值,这就体现了我们整个科研体制存在的问题。
    (4)现行管理体制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文件存在矛盾
    高校现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文件存在矛盾,目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对于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审批制度严格,科研团队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稍有不慎即会“压红线”,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科研团队负责人在科研过程中公私不分,既有自营公司,又做着国有科研项目,实际操作中很可能因为经费使用不合规出现刑法规定的贪污行为。
    2、内部因素
    (1)高校科研人员观念与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不相适应
    目前高校普遍关注的依然是论文及科研成果,重论文发表轻专利实施、重成果鉴定轻专利申请。许多科技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发表,丧失了其作为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性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导致这些科技成果被社会无偿利用,丧失了转化的价值。《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高校部分科研人员依然秉持着搞科研>搞教学>做社会服务的观念,学校视“名气”为重任,教师视“职称”为己任,很少有高校去专注“社会服务”和经济效益,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难以落地。 
    (2)高校考核体制与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不相适应
    高校现有的考核机制中仍主要侧重于对个人成果的评价,而忽视了个人对学科建设和科研团队建设的评价。个人承担科研项目的数量、发表论文的数量、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次数、获奖级别及数量等仍占较大权重,这与高校教师重“职称”轻“社会服务”的观念不谋而合。高教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成员,其积极性将直接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进行。虽然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法定最低标准提高至50%,但是激发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单靠奖励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与个人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挂钩,倒逼科研人员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视度和参与度。

三、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完善机制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而又长期的工程,离不开政府、社会、高校、科研人员的共同努力,作为律师的我们同样也可以且应当为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力量。笔者认为要完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政府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新机制
    第一,要进行配套制度的改革,例如,在《国有资产法》中要对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建立不同的监管办法。第二,要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因为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来说,收益与风险是共存的,挑战越大,失败的风险也就越大。在实践中真正顺利成功的完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是所占比例是很小的,如果说没有一个相应的容错机制,那么高校科研人员是很难积极投入成果转化中的。第三,在国有资产监管方面,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成果转化后的国有资产不能流失,需要保值增值,笔者认为,这样的要求对某一所高校的整体来说,是必备的,但是如果对高校的某一个具体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出这样的要求,难免有些过于严苛,会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最后,国家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也应当简政放权,例如,在进行股权激励过程中的股权变更时,工商部门可以直接依据高校关于股权奖励的批复直接进行股权变更,而无需再等待产权交易部门出具的交易凭证。税务部门要对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予以优惠,解除高校科研人员的缴税压力,激发高校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 
    2、充分发挥律师的桥梁作用,搭建校企合作新平台,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历经一、二次开发、使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过程,其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和社会、企业资源的融合程度,融合度高,则成功率就高,相反,融合度低,成功率也就低。众所周知,任何的知识成果派生出来的专利或产品技术等都具有时效性,高校基于其强大的科学研究能力产出了大量的科技成果,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主要参与者,对市场动向、市场真实需求、产业前景有着较明确的认识,长期活跃在市场第一线的企业最清楚市场最需要的是什么技术、产品。通过校企合作,将高校的科技创新开发能力与企业提供的工程化条件紧密结合,不仅使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更具实用价值,企业也因此提升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创造了利润,于高校和企业间达到双赢。
    鉴于此,为了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加强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而我们律师就可以在此间起到媒介和桥梁的作用。律师拥有大量的企业资源和高校资源,律师不仅对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需求、资金实力等有深入且清晰的认识,而且对高校的研发能力、研发成果等也有较清楚的了解。律师了解企业对科技成果的需求以及高校欲转化的科技成果,通过律师在企业和高校之间搭建桥梁,形成校企合作模式,并据此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促进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
    3、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完善机制
    (1)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前的准备工作
    一方面,高校要增强责任心,对拟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要进行详细的调研,明确市场需求,并且要对该科技成果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分析其生命周期,选择适当的进入市场的时间;另一方面,高校要坚持产权归属清晰的基本原则,对科技成果产权的界定与分割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这其中必然离不开律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合规性及法律风险的审查工作。
    (2)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
    在美国、德国、日本这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较高的国家,几乎在每个高校内部都有自己专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其主要工作就是对成果进行筛选,进行专利申请以及进行专利投资。技术转移办公室会对成果转化进行预判,若认为可以转化成功,则会替它申请专利;若认为不能完成转化,则会交由科研人员自行处理。笔者认为我国高校也可以借鉴这种模式,设立由投资人员、科研人员、律师组成的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这与社会上的中介结构相比会更具优势,一是有资金,二是了解技术源,三是能把控法律风险。通过人才的专业化来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成功率。
    (3)出台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考核机制,为科研人员减压
    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考虑科研工作的复杂性和风险,充分与科技主管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出台切实有效且接地气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为科研人员减压,避免科研人员不懂财物制度、法律规定而误踩法律、财经制度的“地雷”。相对应的,高校还要完善对科研人员的内部考核机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入口加宽,出口锁紧。真正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内部管理或者是创新性能力评价的标准之一,建立更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标准。
    (4)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科研人员采取不同的激励分配方案
    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何对科研人员进行激励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按照政府的奖励政策,奖励的方式主要是收入分红和股权分配两种。鉴于高校科技成果学科属性的差异、成果生命力周期、投资合作者的差异以及转化方式的差异等因素都决定了对高校的科研人员应该采取不同的激励分配方案。由律师为高校的科研人员量身制定专门的激励措施,如激励手段、时间、奖励分配比例等等,综合考量各方面利益,并根据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特点,制定一套既有约束力又有奖励的激励方案,在保持高校科研人员责任心的同时又激发了他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政府赋予高校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高校据此借助律师的力量制定出配套政策,包括设立专业部门、完善考核分配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等,充分发挥高校的主导作用,与社会各界一起,共同开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欣欣向荣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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