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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01条款”看“中美贸易战”

从“301条款”看“中美贸易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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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3-30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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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时间2018年3月22日,伴随着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一纸“中国经济侵略备忘录”,“中美贸易战”再一次拉开帷幕,并迅速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美方宣布将适用“301条款”对中国出口到美国价值约600亿美元的涉及高科技商品大规模的加征关税,同时限制中方企业对美方企业的投资与并购。中方强硬应对,宣布将对美国进口中国价值约30亿元的农产品加征关税,让人强烈感觉中国是高科技大国,而美国是传统农业国家。李克强总理发言表示贸易战有悖于贸易原则,希望美国不要感情用事,中方会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虽然两国摩拳擦掌,但政治家总会在最后关头达成谅解,这不是本文要点——我们关注的是“301条款”到底是什么条款?为什么美国可以这么任性的说用就用,不惜与中国直接打响贸易战?贸易战怎么和知识产权联系起来的?如何应对此次“中美贸易战”?不少人心中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接下来笔者将一一为大家揭开面纱。

一、关于“301条款”

        关于“301条款”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就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又称为“一般301条款”。广义的“301条款”涵盖了《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与“超级301条款”及相关配套措施。其中,“特别301条款”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知产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内容;“超级301条款”则主要针对美国国外贸易障碍等方面的内容。“一般301条款”构成了其他“301条款”的基础,而其他“301条款”则是对“一般301条款”内容的具体细化。

        “301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有权对认为他国对美国所进行的“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贸易行为发起调查,并有权根据调查结果建议美国总统采取单边制裁,包括征收报复性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执行有关协定、撤销贸易优惠等措施。即美国总统、贸易代表均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无需任何证据,也无需经任何机构“仲裁”,一旦启动调查程序,只要是美国“确信”、“认定”或者是“确定”的,美国就可以单方发起“贸易制裁”。因此,从本质上来讲,“301条款”是美国政府通过利用贸易政策扩大出口,通过制裁措施逼迫其他各国接受其贸易规则的一种手段,一度被视为美国进行贸易保护威慑的“核武器”。

        2017年8月,USTR正式对我国启动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调查,重点调查我国是否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并强制美国对我国进行技术转让等,此为“特别301条款”的范畴。

二、历数美国对中国启动的“301条款调查”

        进入20世纪来,在本次“301条款调查”之前,美国共计对中国进行过五次“301条款调查”,其中包括两次“一般301条款调查”和三次“特别301条款调查”:

        1、1991年“特别301条款调查”

        1991年4月,美国对我国启动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301条款调查”,重点调查中国专利法缺陷以及对美国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保护的匮乏等。经谈判,双方于1992年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国先后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并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2、1991年“一般301条款调查”

        1991年10月,美国对我国启动针对市场准入的“一般301条款调查”,重点调查美国商品在进入中国市场过程中遭遇的不公平贸易壁垒的问题。经谈判,双方于1992年达成协议,中国承诺在未来五年内对美国部分商品取消贸易壁垒。

        3、1994年“特别301条款调查”

        1994年6月,美国又一次对我国启动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301条款调查”,重点调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同时要求中国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产品开放市场。经谈判,双方于1995年签订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4、1996年“特别301条款调查”

        1996年4月,美国又一次对我国启动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301条款调查”,此次调查美国直接对中国采用了制裁程序。经谈判,双方于1996年签订第三个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5、2010年“一般301条款调查”

        2010年9月,美国对我国启动针对清洁能源领域的“一般301条款调查”,重点调查中国清洁能源领域的法律、政策及补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磋商下,中国同意对使用国产零部件的风电企业取消补贴。

        通过分析历次调查结果,双方均以谈判或磋商并达成协议结束,美国总统据此最终实施报复措施较少。据统计,自美国《1974年贸易法》出台至今,美国对其他国家共计启动了122次“301条款调查”,大部分以美国胜利结束,该手段俨然成为美国与他国进行贸易谈判的利器。

三、关于本次“301条款调查”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可谓由来已久,纵观历次“301条款调查”均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本次“301条款调查”仍然如此。2017年4月,美国发布了《2017特别301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再一次把我国列入“优先观察名单”,理由是“中国长期以来以及最新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值得注意”。 即在我国在先盗版与假冒、出口假冒商品、窃取商业秘密、把技术转让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的行为仍大量存在,且我国尚未确立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知识产权执行制度。

        报告明确列明了美国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遇到的挑战和问题,包括:

        1、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报告指出,在我国,美国的知产权利人难以获得充分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对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服务和技术难以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会。

         2、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不足

        报告指出,当前我国对商业秘密仍处于立法不足的状态,在部分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他措施中,存在着管辖权混淆、举证难和民事赔偿力度低等问题。

        3、盗版、假冒商品猖獗

        报告指出,我国目前仍然存在出口盗版、假冒商品的问题,有些还能引发健康和安全风险。同时,我国的假冒和盗版问题已经蔓延到电子商务市场,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估计占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的40%。

         4、相关政策不利于美国

         报告指出,我国确立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但这些政策可能会使美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处于不利地位并不利于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立法不足、盗版与假冒、我国鼓励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等等仍然是美国关注的重点,同时也恰恰成为美国借故对我国发动贸易战的突破点。

        美国时间2018年3月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依据“301条款调查”结果签署总统备忘录,拟采取如下行动:一是美国将对我国歧视性的技术许可展开WTO诉讼;二是从我国进口的部分产品加征关税,包括:高性能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新材料、农机装备、工业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航空产品、高铁装备领域;三是限制我国对美投资与并购。可以说美国借知识产权名义打响的此次“中美贸易战”,本质上仍属于政治行为。

四、关于应对之策

        美国《2017特别301报告》中提出我国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川普总统虽然上位后与以往总统大不相同,好像不懂执政,但万万不可小觑,能够在美国成为大富豪本身就证明其管理能力和情商。这次的贸易战明显是敌强我弱,估计中国会做出较大调整以应对。

        作为律师,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次“中美贸易战”的应对之策。

        1、政府层面

        (1)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工作

        第一,关于商业秘密保护。2017年,我国《民法通则》经修订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但是不同于《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商业秘密并未单独立法,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部分。如何充分且有效的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尚无切实有效的规定,这就导致商业秘密案件司法判决缺乏一致性,并且可能在处理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导致商业秘密被披露。鉴于此,我国应加快完善商业秘密相关立法工作,目前相关工作正在展开,笔者所在的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也一直在关注和研讨竞争法和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问题。

       第二,关于专利权保护。我国对《专利法》的最近一次修订发生在2008年,伴随着高新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当前《专利法》存在滞后性,需要加快完善相关专利修法工作。随着大部制改革,国家知识产权局隶属于市场监督局下也是基于这一考虑。笔者认为如何在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局的职权,统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证明商标甚至著作权在一个部门之下,是下一步改革的方向。

        第三,关于案例指导。我国应加快出台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案例指导,统一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标准,避免类似案件出现异地审理,结果完全不一致的情形。

        (2)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当前,全球商标假冒商品仍大量生产、销售,技术发展也同样使互联网成为快速传播侵权内容的工具,网络盗版、假冒大行其道。一方面,政府应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强化执法力度,应该避免国内环境为网络盗版提供安全避风港;另一方面,加强民事、刑事、行政三方结合,确立定罪量刑相关标准,及时且严厉的打击盗版、仿冒行为。

        2、行业协会及企业层面

        为应对此次贸易战,对于企业自身而言,首先要明确科技、创新为第一生产力,企业要对企业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梳理,该注册的注册,该申请的申请,以此完善自身知识产权布局;其次,企业应积极与法律顾问沟通协商确 立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以及对美投资方案;最后,企业应注重与行业协会及同行的交流,形成行业合力,在已受到冲击的情况下,积极联系律师搜集、保留证据,为他日维权做好充分准备。

         笔者认为,美国贸易战最终目的是保护本国的产业不受侵害,顺便牵制中国相关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阻碍中国制造2025的步伐,其本质还是国与国之间的分蛋糕。但具体到某一个行业或某一个企业,可能是巨大的伤害。因此,对制造业而言,无论是行业协会还是企业,都必须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贮备库,有完善和前瞻性的知识产权规划,将企业发展的动力从传统的资源、人力转移到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上,才是真理,这也符合目前我国新旧动能转化的新理念。

        总而言之,虽然说此次美国政府对我国启动的“特别301条款”调查有“披着羊皮的狼”之嫌,但不可否认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确实存在诸多不足,我们很希望看到通过此次的“中美贸易战”反而能够助力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改变我国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过程中不合理之处,有序的放开市场。

        战端已启,唯有不断的在竞争中发展和改变才能处于优势,本文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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