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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新的广阔天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新变化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新的广阔天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新变化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程守法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1-07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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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新的广阔天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法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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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粮食安全是国家赖以长治久安之本,环伺日本等周边国家无论科技如何发达,不论国家外汇储备如何充足,不论农业生产成本多高,都要实现必要的自主供给,都从国家战略高度来对待农业。在中国长期历史发展中民为邦本,民指向的主体实际都是“农民”。中国历史长河中著名的变法几乎都与农业有关,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是历来执政难点问题,农村也是目前脱贫攻坚的重中之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一环,本次修法意义重大:
 

(一)修法更好地落实三权分置改革,促进承包地流转,实现农业资源优化配置。
 

“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国家保护限于农业生产的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合法流转,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的新权利定名为:“土地经营权”。
 

(二)修法规定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以物权登记方式确定土地经营权的合法地位。
 

“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不同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的需求存在差异,有的经营者希望能通过登记的方式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而有的短期经营者则认为没有必要办理登记。

兼顾不同需求,新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均采用自愿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方式,确定其法律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如何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创设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制度。
 

土地经营是商业运营,必然需要资金支持,融资需求如何解决?修法土地经营权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作出规定:(1)“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四)耕地、林地、草地统一承包期延长规定,不再作出差异规定。
 

原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规定,但此前只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作了规定,本次修订一致对待。“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五)针对“四荒地”创设“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权利为土地经营权。
 

家庭承包具有生产经营性质,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承包不涉及社会保障因素,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规定修改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收归法律和法规规定,避免实践中随意性。
 

实践中确认集体经济组成成员从各地方的实践来看,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参照标准主要有是不是村民、是否具有户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组实际生产生活、是否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等,但都基本处于村民委员会自治的范围内解决。本次修订增加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此后将逐渐统一身份确认规定。

中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大多数人实现小康才能最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改革开发四十年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中国已经成功解决了自己的吃饱问题,下一步是如何变好、变美。如何进一步挖掘农业的多种功能,使中国的农业更加稳定、持续地、高质量发展,这一切都离不开农业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次修法对此必将产生积极而长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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