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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与平衡:经济转型中大型企业危机拯救视角下的重整投资

重构与平衡:经济转型中大型企业危机拯救视角下的重整投资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姜涛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1-23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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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重构与平衡:经济转型中大型企业危机拯救视角下的重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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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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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成清泰律师一枚,碌碌之辈。躬耕于律界一隅,尚不忘平章;混迹于法海浩瀚,犹可辅商事。研习法律,兼读环境工程、金融学。虽无功高建树,然历经集团企业经营之管理近十年,修法务之行,行风险控之路,习知识产权之道,结涉外国际经贸之缘,研危机解决之域,不敢泛泛过日。而后律师之道,专擅公司治理与重整重组,聚焦投资并购与资本战略,通达法律、企业、行业、金融、运营与风险管理六合之业。此以诚待人三寻:交创业发展之高士,求天下商业之新例,寻危机化解之巧策。是以区区之所向,不废远往之修为。

 

前 言 

 

       
      经济转型是中国搭乘世界经济高速列车迅速发展之后的必经阶段,是中国对工业化的必补的一课。从企业层面讲,竞争充分、压价降价、产能过剩、产品层次低等一系列问题,企业不得不进一步降低成本,不得不进行价格竞争,因此,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在长期发展中高负债、重资产、内控忽视以及产业形态转型迟缓,危机频发,已是必然。其解决之道,除了在新产业、新技术和新领域进行“开源”策略与企业降低成本的 “节流”措施外,还会考虑重整和重组。其中,危机企业的破产重整已经成为危机企业拯救一项重要方式,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与谈判,则成为制定合法可行重整计划的关键环节。
 

 

“破”与“立”:重构与平衡

 

 

 
一、破产重整是经济转型中“破”与“立”的哲学


      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建立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在整个社会层面来看,经济低迷中的转型升级是经济结构重新架构、社会资源重新分配、增长领域重新划定。那么,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和资源占有,让封锁在“抵押”、“质押”与“保全”状态之下的企业存量资源释放出来,将资源存量从运行“僵局”的压制中释放出来,并且通过重整投资匹配和嫁接到有效供给的链条上。其中,存在着两种价值取向:

      一是“重构”。只有在“破”的状态下,才能进行重构与优化,才有“立”的开始,才能让企业存有的营运价值和市场力量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新旧动能转换下,“破”与“立”就是供给侧改革,就是腾笼换鸟,就是涅槃重生,就是僵尸企业处置的抓手。

      二是“平衡”。“破”与“立”,整合、梳理、价值判断是基础材质,重构、改变与转换是处置方式,不论清产核资、债权确认,还是设计重整方案,都是需要平衡债权人、债务人、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利益,都是需要平衡过去、当下与未来,需要平衡成本与收益,需要平衡时间与空间。
 

 

二、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是破产重整的关键之役

      重整计划的制定是重整程序的核心。一方面需依法通过债权申报、职工债权核定等程序确定应清偿债务总额,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清偿方案;另一方面广开渠道寻找重整投资方,兼顾重整投资方与企业原有股东、债权人、职工的利益,科学设计重整招募的流程、标准,重整投资的架构,落实重整投资资金来源,在法定程序下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对危机企业来说,不管是开源节流还是重整重组,都是在资本的力量的推动下进行的。危机企业困境最直接的便是流动性危机,重整投资最直接解决的便是资金问题。从偿债资金到后续运营投入,都是招募重整投资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重整投资招募工作是破产重整程序中是债权债务与资产管理的另外一条关键的线索,也是觉得整个重整程序最为关键的工作。

     可以说,“破”与“立”是重整程序的外在结果,而重整投资则是资本在破立之中穿针引线,畅通通道,让危机企业恢复生机的重要方式。 
 

 

 

危机企业拯救视角下的重整投资
 

 

 

 

一、重整投资的机会与优势


      破产重整的机制在于通过调整债权人与出资人的权益,引进重整投资人以解决破产企业的流动性,恢复营运的造血功能,避免了破产清算,而使得破产企业恢复经营以获得重生。当前经济形势下行以及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破产重整投资成为拯救危机企业、解决区域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必将迎来更多的机会,同时,也将大大促进重整投资的模式创新。  

 

      重整投资指的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作为战略投资方进行通过多种形式的投资来对破产企业进行拯救与盘活。重整投资除了遵守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也要遵循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因此,重整投资与一般意义的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等有其相同的逻辑和规律,也有其自身的特殊的规则。其中,重整投资较之一般的投资并购来说,对于投资人具有更大的优势: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因破产程序中对债权进行了清偿,对担保以及保全措施进行了解除,因此,重整计划执行完成之后,目标公司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将得到解决,目标公司将实现轻装上阵。

       其二,经过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全面调查以及债权申报和确认工作,使得对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和负债情况更加准确和全面。

       其三,在府院联动的重整机制下,政府为当地产业发展以及公共利益角度考虑,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成之后的企业恢复经营和产业升级提供政策支持。

      其四,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执行力,保障了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以及投资人的其他权益。 
 

 

 

二、重整投资角度看危机企业的“昨天”、“今天”与“明天” 

 

     
     “承接历史,开辟未来”,这是涅槃重生的内在含义。

      重整投资除了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及业务进行详细了解,也会对企业发展历程以及企业未来战略升级进行预测、研判与策划。因此,管理人对于企业的历史发展、现在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进行梳理是招募投资人必备的工作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第16条:“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沟通协调。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管理人或债务人的沟通,引导其分析债务人陷于困境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促使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要与政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帮助管理人或债务人解决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中的困难和问题”,因此,管理人要在对债务人的上述信息进行调查与梳理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设计与策划未来重整后企业的业务发展、资产重组、技术升级等方面的构想,有利于协助投资人制定经营计划,促进投资招募顺利进行。

       1、梳理企业的发展历史,从经营方式、经营策略、资产积累、技术水平、管理体系等方面考察企业的“存量资源”,从企业辉煌的发展历史中寻找企业的投资亮点。这也是投资人最为关注的,是投资人制定经营方案的主要依据之一。大概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企业规模、人数、企业重要业务区域、公司组织结构、行业地位、重要发展历程事件等方面;

      (2)公司主要资质,如经营许可证、批准和认证等;

     (3)所处行业发展状态以及未来趋势、产业链以及精准环节、行业地位和优势、行业竞争状态以及产品升级趋势;

     (4)客户需求、市场容量以及市场前景,核心客户资源是需要在重整过程中重点沟通和保护的。

     (5)产品特色,包括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状况、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特点,产品升级计划以及条件;

     (6)关键供应商资源,作为债务人的重要合作伙伴,也是需要重点沟通与保护的。

     (7)竞争对手以及差异化区分,包括产品服务市场规模、增长潜力及市场份额分布、公司产品服务的主要竞争对手名单及公司竞争者市场份额的估计、在产品服务、价格、分销渠道及促销手段等方面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潜在的竞争者。

     (8)竞争优势组成:包括综合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服务优势、研发优势等。

     (9)运营现状与业绩,包括分析重要的运营资产、运营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

     (10)团队核心成员情况;

     (11)近几年的财务数据。

      另外,包括区域投资环境也是调查和研究的对象。

      2、正视危机企业现状,寻找出现危机的原因,分析企业发展的痛点。从企业自身来看,长期以来传统企业缺乏工匠精神与精细化运营,没有拿出长远的眼界和决心沉下去做好产品和服务,粗放的管理机制以及陈旧的管理手段,公司价值虚化,实业空心。当经济步入下行周期,一溃即崩盘。

     重整投资就是以疗伤的心态改进和变革危机企业,经营方案则是以“痛点”思维解决关键问题,再以投资的资金注入和资源、管理的导入,让企业重新焕发活力的过程。

      结合经历的破产重整项目,企业困境固然有外界经济下行压力,但纵观这些企业,自身企业深层次的问题是:

      (1)业务结构没有后发或迭代优势;

      (2)行业竞争处在低端价格竞争上;

      (3)法人治理结构缺失或不完善;

      (4)股权结构未能优化;

      (5)企业家能力素质随着企业发展不能匹配;

      (6)人才机制和企业文化不能支撑业务发展与时代变化;

      (7)创新机制缺乏或流于形式;

      (8)产品或服务缺乏工匠精神;

      (9)企业家或高级管理者心理形成不同程度的膨胀或浮躁;

      (10)管理形式粗放,管理手段陈旧;

      (11)不注重行业和金融环境的研究。

       3、在此基础之上,要着眼于未来,着眼于企业重新恢复运营,着眼于吸引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来进行主动的设计与策划企业未来。在假定投资人重整投资之后的企业发展,预先做好企业的资产整合、业务重组等。主要包括:

      (1)认真总结企业营运价值,包括测算收购成本与运营后续投资量。重整投资不仅仅是偿还债务,而且是基于企业恢复经营与企业升级改造,所以,重整投资人不仅仅会考虑偿债资金的需要,也会考虑未来经营后续投入。

      (2)设计与策划企业业务发展、资产重组、技术升级等方面的初步构想,尤其是对可行性、重整投资人的资源匹配需求进行分析。同时,为重整投资人的引进预先设定不同的备选方案,考虑重整投资人引进所关注的风险点并做好风险预案安排。

     (3)兼顾考虑公众利益的保护,主要是职工稳定以及地区产业保护与升级。现代破产法不仅仅是秉承对债权人、债务人的私法保护,同时彰显公法属性,从社会本位角度审视价值的维护与拯救,考虑社会公众尤其是职工利益和地区产业要素的保护,也包括地区金融风险的化解、因担保圈造成的危机扩大等。

 

 

三、从重整的“投资价值”看危机企业拯救 

 

   
     投资价值是投资的前提,是重整投资人提供偿债资金以及后续投资资金的基础依据。

      1、从破产类型选择上来看,实施破产重整主要依据在重整价值。《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表述“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这是危机企业的拯救价值与拯救的可能性角度来看投资价值。

      2、从重整计划的审查标准上,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条:“重整计划的审查与批准。重整不限于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

      3、除以上从破产程序上来体现“投资价值”的基础价值,即重整价值、可拯救性、营运价值,重整投资人还会关注未来重整投资之后的成长性、收益能力、变现价值或退出机制设计。其中包括:

      (1)行业市场空间,技术升级发展空间;

      (2)重整企业现有资产、技术以及其他资源与投资人相关资源的匹配度;

      (3)核心资产与核心业务保留的完整性,这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基础条件。

      (4)经营方案实施的条件是否不受影响,为挽救危机企业进行的营业调整措施是否有效作用于所投资的企业。

      (5)大型企业还要考虑社会价值要素,其中包括社会稳定与和谐、产业保护与发展等考虑要素。 

   

重整投资的重构与平衡
 

 

 

 

       重整投资是在结合破产重整程序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并伴随着债权债务、资产结构、业务调整等要素,因此,整个重整计划的设计策划要结合重整投资相关要素,使之协调统一。

 

 

 
一、 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考虑的事项

      
      设计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方案时,要考虑投资主体、潜在风险以及风险预案、风险承受能力、支付方式、投资或并购的形式、税务承担等方面。在整个投资人招募与协商谈判过程中,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会考虑:

     1、重整企业业务的价值何在,如何进一步满足重整投资所需要的融资需要?投资对价如何获得融资?

      2、投资款的各部分组成是怎样的?除了偿债资金后续的资金安排是多少?

      3、投资款是固定的一次性支付还是根据情况而变化还是可以迟延分期支付的?支付的方式、数额和时间如何约定?

      4、重整之后的企业是否需要承担以及承担哪些债务?

      5、在破产程序期间、交割前和交割完成后,收益与风险如何分担?预期的风险有哪些?风险如何管理?

      6、重整投资完成之后业务如何管理?业务是否将马上可以与原有业务整合在一起?

       7、投资的载体如何设计?重整投资完成后新企业的法律结构是怎样的?完成后的组织结构是怎样?

       8、如何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中的问题如何解决?

       9、如何保留核心员工?

       10、重整投资的对价或交易的形式是股权还是资产?

       11、如何转移到投资方,谁来承担转移的风险和责任?如何保证重整企业的股权变更顺利完成?

       12、转移过程中分别需要承担哪些税负?税负是需立即缴付还是可以递延支付?税负对投资价款有何影响?

        13、需要管理人或债务人有哪些承诺和担保表示?

        14、影响重整企业业务的关键协议(销售、供应等方面)是否可转让?

        15、破产重整之后的信用恢复和商誉管理如何进行?

        以上问题是需要管理人在设计招募方案、协助重整投资人尽职调查以及投资协议谈判中与拟重整投资人一起去考虑并解决的问题,也是影响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事项。

二、重整投资需重构与平衡的几个方面


(一)投资主体或收购载体
 

        投资主体或收购载体是用于投资或收购标的企业的法律实体,以及承接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法律实体。

        重整投资人是以其自身参与投资,并承接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也可以设立持股平台或子公司进行承接,或者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承接。其考虑的角度为风险、融资、税收以及对管理的影响,总结起来,大概分析的角度:

      1、重整投资之后的投资人的股权架构和组织结构;

       2、股权或资产转移的难度;

       3、未来融资事项的安排;

       4、未来利润分配的税务筹划;

       5、管理管控模式与管理的持续性。

       所以,实践中会考虑:留用核心团队的需要而进行预留股权、为重整投资而进行融资的股权控制需求、政府是否基于产业重振与发展的引导和支持而参与投资等。所以,通常情况下会考虑是否在重整投资中采取股权预留模式,设计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股权激励方案,也会考虑政府以其产业引导基金的方式参与重整投资。


(二)投资标的、对价支付与转移方式


1、投资标的或拟转移标的,其根据企业重整计划的设计主要包括:

(1)股权角度

       整体重整投资下的公司股权或公司控制权,通常情况下是以债务人的股权为转移对象。但在重整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资产资不抵债或缺乏清偿能力等原因,债务人的股权价值已经为零或价值极低,因此,不能以债务人的股东的股权为对价,而是重整投资人提供偿债资金之后,在重整计划中将债务人股东的股东权益进行调整之后,使得重整投资人以获得债务人的股权或大部分股权(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形式获得公司股权或控制权。

       另外,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上述公司的股权。当然,法院进行司法拍卖的过程中,需要对投资人的资格按照招募的标准进行限定以保证竞买人具有重整投资的相关能力和意愿。

       当然,也可以通过公司合并、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来获得公司的股权和控制权。

(2)资产角度

        在重整计划进行部分资产转移给投资人或投资人设立的平台公司(收购载体)的情况下,重整投资人获得的是债务人的资产。通常情况下,管理人招募投资的时候,将公司的资产分为核心资产与非核心资产,重整投资人获得核心资产以及核心资产之上的相关业务。重整投资人自身或新设公司来进行承接上述资产。债务人相关股权、资质或其他非核心资产另行处置偿还债务。

(3)债权角度

        投资人结合债转股的模式,在重整计划通过之前或之后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收购。在重整计划通过之前,则是在债权申报确认之后、资产评估完成后,根据管理人的测算进行收购成为债权人而继续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等事项。在重整计划通过之后,投资人则按照通过的重整计划中的清偿比例进行同比例的价格收购债权,再进行债转股获得公司股权完成投资。

       上述投资标的的形式不同,决定了转移方式的不同。

2、投资对价支付

        通常情况下是现金支付,这些投资的资金将作为偿债资金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偿付,使得债权人以重整计划中的偿债比例获得清偿。但不排除以股票、股权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资对价的支付。
 

(三)投资交易风险平衡


1、存在未申报债权的情况下的平衡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通常情况下即使是穷尽管理人所能,也可能不可避免的存在未申报的债权,而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也可能存在继续“行使权利”的债权,所以,会影响到重整投资的金额和投资标的的设计事项。

      对管理人而言,根据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情况以及债务人自身财务规范性的程度,管理人一是最大程度的努力进行调查、审计和督促债权申报,另一方面对偿债资金进行预留。

      对投资人而言,一是尽可能详细的进行投资的尽职调查,督促管理人上述事项的安排,二是充分考量风险承受,接纳该项风险并作出相应的资金安排。

     与重整投资人就该事项进行处理和平衡。

2、破产重整受理日到双方交割日损益平衡

     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到重整投资协议履行的交割日,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无论是管理人接管营业还是债务人自行营业,因有持续经营的过程且考虑企业特殊时期的维持经营的需要,所以会产生正常的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增减。根据破产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持持续经营管理等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债务人享有或承担,产生的损失或收益亦由债务人承担或享有。

      重整投资人一般会按照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投资价款的确定。一般而言,审计与评估基准日作为提供偿债资金的参考依据,因处于破产重整程序,重整投资价款中的偿债资金可以约定为固定价款,不受债务人重整期间资产、合同履行、员工等变化影响而增减,不作调整。其依据在于管理人的管理活动重点在于破产重整司法程序的处理,而非专业的针对企业效益和企业增长而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尽管是尽可能的维持和增大企业营运价值。因重整协议的签订到重整计划的批准再到双方交割有一定时间差,也可以约定价格保护区间。

3、继续履行合同的平衡

        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所以,存在未履行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有关合同在重整程序中继续履行的,仍然由重整后的债务人继续履行。重整之后的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涉及到继续对外履行义务,可能是资金收入,可能是支出资金;可能是接收对方其他有关义务,也可能是向对方履行其他有关义务。重整投资人所投资的债务人价值也会有所损益,也会存在同上有关损益的处理情况。

4、重整中业务恢复、信用恢复与商誉管理的双方共同努力

      业务恢复、信用恢复与商誉管理是重整后的企业重要工作,但此项工作绝不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采取的行动。

    (1)重整中业务恢复事项:第一、对于关键供应商的保护,这些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同为债权人,在现行破产法中是公平对待的。在现行的破产法中未有“关键供应商”的保护,即对于被认为是对债务人的经营价值具有关键作用,影响破产重整的实现的供应商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优先得到偿付。但此类供应商应该是整个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重点沟通的对象。第二、对于关键市场客户,破产重整程序和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保持与客户进行沟通,增强客户信心,及时向客户传递重整之后的企业会继续改善产品质量、及时交付和客户服务,并给予实际的益处。这些都是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共同努力,达到平稳过渡的事项。

    (2)信用恢复问题

      重整之后的债务人因存在诸多不良信用无法修复,经营活动无法开展,将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和重整计划执行。主要体现在:一是重整企业在相关商业银行的企业信贷等级以及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均为不良。若不能及时做好银行信用修复,将导致重整企业在后续重整计划中无法开具大额保函,企业无法进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经营举步维艰,严重影响了重整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二是企业重整前大多存在财税信用问题,如果该不良记录不能及时修复,则可能对重整后企业经营带来困难。 三是企业重整前因有许多未结执行案件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重整成功后,应当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撤下来,但部分执行法院对此并不理解、配合。

      尤其在府院联动的破产重整机制之下,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及完结之后,都是需要在政府和法院的推动之下,建立以法院为中心,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多部门参与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这些也是需要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共同去推动的。

(3)重整产生的税负事项的共同努力

       重整程序的目的是挽救困境企业,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和商业信誉,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重整企业的税务问题往往导致重整计划难以顺利通过,一方面巨额的税费让重整程序中的许多战略投资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重整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同样,除了重整投资价款的权衡外,也需要政府的推动作用,从上而下的推进制定税费减免政策,鼓励企业重整、重组与僵尸企业出清,降低企业重整、清理成本,推动企业盘活有效资产,进行产业整合以及僵尸企业退出市场。

5、社会责任的履行的平衡

       大型集团企业的破产重整,会涉及到职工利益的保护。

       一是在重整投资价款里考虑这一“成本负担”因素,主要是职工债权的清偿,这个破产法做了专门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职工继续接续劳动关系。一般管理人会在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里进行专项约定,重整投资人接管债务人时,接收债务人全部职工,接续劳动关系,延续企业连续工龄,依法保障职工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员工与原经营单位所存在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均保持不变。同时,也会约定应补充和引进高端技术人员,着手对债务人进行技术升级和产能升级。

      二是从重整投资价值维护的角度来看,人才和管理能力对于重整投资的企业来说构成了企业运行层面的价值,特别是在科技类公司和服务类公司,这些职工和人才的维护实质上是企业价值的维护。相反,员工流失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代价。现有员工技术成熟,业务操作较为熟悉,如果裁员将产生新的招聘和培训成本,才能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重整投资的金融架构

 

 

       经济转型期的阵痛与经济衰退表现瓦解着资本与企业的信心。在做重整投资招募的过程中,深刻的感受到,即使是财力雄厚的集团公司也放慢了脚步。现在的重整投资需要科学设计金融架构,借力金融资源,落实重整资金来源,以偿债方式的多样化促进金融力量对重整的支持才能保证重整投资的成功。

       从这个意义上讲,架构合适的资本结构,使其稳固投资的收益安全和放大投资者的财务回报是促进重整投资的重要因素。从重整价值的维护、重整经营方案的制定以及政府制定专门的政策对于产业的维护和促进,拉动提高经营业绩,以满足投资人偿还负债的需求。由此,重整投资的营业保护和经营升级,与投资人融资直接紧密的结合在一起。

       一个典型的重整投资业务中,债务人的资产价值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被释放出来,投资人获得这些资产的产权和控制权之后则重新被用来撬动融资。因为对于重整投资人来说,获得重整后的企业价值是一个开始,而不是结束。

 

 

 

 
 
 
转型升级时代的重整投资的策略建议 

 

 
      而当前“债”的市场为王的时代,期待资本的力量进一步,资本的强劲才能带动产业转型,这一点至关重要。那么,鉴于目前经济环境,建议:

      第一、产业横向重组,可能只有国有企业有资金力量去实施。所以,混合所有制改革结合破产重整,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在引导新旧动能转换中的重要作用。所以,危机企业积极结合破产重整进行寻求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是化解危机的重要途径。

      第二、纵向重组这是规模效应和纵向产业协同问题,可以进一步降低成本,也是大型企业集团要考虑的,所以,对行业和地区龙头企业一定加大保护和扶持,培育并购重组的力量。

      第三、“破”是解决存量问题,但最终的企业价值升级的“增量”事项需要创新解决。去产能之后的企业价值创造仍然任重道远,直接关系到重整投资的融资。危机企业寻找好的技术、项目和升级模式都是必要准备。同时,各地 “科技金融体系”需要好好研究和布局。  

 

后记
 

 

      总的来看,一个危机企业的处置策划并不是简单的运用破产清算或重整法律流程。在许多情况下,无论是对于重整重组的利益关系把握,还是招募投资的手段,都需注入管理人的思想并进行传递。所谓思想,是渗透在对资产价值、行业熟知、业务把握、战略变革、市场心理行为、人文因素、政策环境、趋势发展等等各个方面的认识中,体现出管理人对各个敏感因素的合理、领先的思考。因为这种思想将影响到危机处置的公平、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平衡、资源整合的角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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