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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紫棋”要改名吗?

“邓紫棋”要改名吗?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白岩忱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3-15 19:48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邓紫棋”要改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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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白岩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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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3-15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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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笔者的手机上被一条《“邓紫棋”艺名版权》的新闻频繁刷屏。出于热点新闻及职业敏感,笔者查阅了相关的多条报道,看完之后,心中应该是悲喜交加,五味杂陈。夜深人静忙完工作之际,忍不住想与诸君就此聊聊心中的想法。

      “悲喜交加”,确实是我此时的真实感受。喜的是,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上到国家领导,下到市井百姓,平时都会或多或少的将“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著作权)”挂在嘴上,这确实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作为15年从业经历的知产人,心中十分高兴。悲的是,虽然大家都把知识产权挂在嘴边,但无论是在此次“邓紫棋”一事上还是在平时的工作所遇到的案件中,很少有人能够把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作用弄明白,这不,就有很多媒体大V闹出了笑话~~为什么这么说,且听笔者一一道来。

     笔者百度检索“邓紫棋”后发现,排在最前的热词为“邓紫棋艺名版权”“邓紫棋恐被迫改名”,并且相关资讯已经多达529000余篇,已经成为近日的热点资讯,并且热度还在不断上升(详见附图)。原因在于据传艺人邓紫棋已与其经纪公司蜂鸟音乐有限公司解约,但经台媒(亦有新闻指出爆料源为“相关网友”,但具体是谁其实并不重要,且按下不表)报道,前经纪公司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已经将“邓紫棋”注册为商标,日后艺人邓紫棋将不能使用其艺名“邓紫棋”。

前文所述,笔者认为众多媒体大V们在发布新闻前,或许没有做好功课,所以才会说他们闹了“乌龙”,出了笑话。

      首先,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版权(又称著作权)与商标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两者之间的区别十分明显。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其中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作品”,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商标”。在此,“邓紫棋”显然不是一件作品,因此,不可能是属于“版权”,而是属于商标权,因此《“邓紫棋”艺名版权》之说显系十分错误的说法。

      其次,对于艺人邓紫棋是否需要被迫改名的说法,笔者觉得还有值得商榷之处。

      经检索,在目前能够检索到的已申请商标中,共有14件“邓紫棋”商标,其中蜂鸟音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6件“邓紫棋”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其余的8件“邓紫棋”商标,或已无效或已被提出商标异议,尚处于审理中并未获权。因此,新闻中能够迫使艺人邓紫棋改名的只有其前经纪公司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名下的这6件商标了。

      在此,我们先不讨论这6件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否能够使艺人邓紫棋不能在解约后继续使用“邓紫棋”,仅假设在商标保护范围足够全面的情况下,艺人邓紫棋是否要要改名进行探讨。

之所以新闻中认为今后艺人邓紫棋要改名,是因为大家认为在未获得商标权人蜂鸟音乐有限公司的许可下,使用“邓紫棋”商标将会是侵权行为。而在艺人邓紫棋与其经纪公司不算正常的解约情况下,其获得授权的概率很低,所以才会有这样的说法。这一点,也是笔者哭笑不得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大家对于商标权的日益重视令人十分高兴,但是大家也可能误解了商标的作用,误以为只要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就“威力无穷”了。这应该是很多人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在笔者接触到的很多案件上,也都存在类似的情况。在这里,需要跟大家澄清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除此以外,均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连商标使用都不构成,何谈商标侵权?广大邓紫棋的歌迷,或不需要如此担心。

      话说回来,如果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情况下,艺人邓紫棋继续使用“邓紫棋”是否构成侵权呢?笔者认为,这一点也无需过于担心。根据笔者查询到的资料,艺人邓紫棋2008年出道签约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后就获奖无数,2011年19岁就在香港红馆一连举行5场个人演唱会,成为最年轻登上红馆开个唱的女歌手。由于其获奖太多,笔者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但可以看出,在蜂鸟音乐有限公司2014年9月5日申请注册“邓紫棋”商标之前,艺人邓紫棋已经使用“邓紫棋”并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所以,大家可以不用过于担心了。

      但是,作为专业的知产人,笔者需要提出一点建议给艺人邓紫棋小姐,虽不知当初的经纪合约是如何签订的,但是笔者见过作为知名艺人商标权、肖像权、著作权的纠纷很多,但是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为商标权起争议的还确实少见。在目前的大环境下,随着大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艺人的商标权、肖像权、著作权以及更大概念上的商品化权已经越来越重要,显而易见邓紫棋小姐在这一点上做的确实不够。在今后的发展中,应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商标虽然已被注册,但是也有拿回来的途径,涉及商业秘密,笔者就不展开了。由此也给大家提个醒,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可别到时一觉醒来,真的不能叫自己的名字了。虽然说有可能、有办法拿回来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但是也费时费力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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