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正席卷中华大地,随后按照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措施,各省市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山东省政府也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随后山东省各部门及济南市相继出台应对疫情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明确了山东省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并明确了除非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能提前复工外,其余企业均不得提前复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相继发布《关于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建办字〔2020〕5号)、《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上述省、市通知明确了建设项目要适当延迟开复工时间、2020年所有项目的开工(包括桩基施工)、复工时间,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鉴于疫情给全国各地人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不便,也对各行各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及损失,尤其是给房地产、建筑行业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及压力,如何在这场战“疫”中最大限度地管控法律风险、降低经济损失是每个房地产企业、施工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为此我们检索并汇总了《疫情影响下房地产行业纠纷解决的典型案例及规范性文件》,从参照“非典”时期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施工企业因疫情导致不能按时开、复工及房地产企业因疫情导致逾期交付房屋法院是否支持开发企业免责两个部分进行典型案例检索,并进一步对房地产企业、施工企业用工风险进行提示。此外文章第三部分还对山东省及济南市近期发布的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七个方面:“疫情之开复工政策,疫情之司法诉讼政策,疫情之住建政策、疫情之税务征收政策、疫情之市场监管政策、疫情之医疗保障政策、疫情之其他综合政策”进行梳理和汇总,以期通过参照“非典”时期典型案例判决的形式提前预判风险,并通过了解和执行现有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提前化解风险。
第一部分:参照 “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典型案例
1、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99号
案情简介: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后工程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期限按期交付,其中争议交点为工程逾期交付的主要原因是恒升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不能及时供应材料还是2003年的“非典”影响了正常施工导致不能按期交付,省六建公司是否就逾期交付工程承担责任抑或是援引非典造成的不可抗力就逾期交付免责。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工程逾期交付,除“非典”不可抗力的影响外,双方均有责任。恒升公司一方存在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及时供应材料、多次变更设计等原因,省六建公司一方有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等因素。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己的责任小于对方,未支持恒升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2、白俊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
案情简介:土左旗政府将土左旗宾馆整体承包给了深圳市宝富华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生效后,承包期限内宝富华公司因经济困难,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宝富华公司与土左旗政府的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等转由白俊英承继,本案争议焦点为,“非典”对于合同履行的定性及白俊英所承包的宾馆因“非典”停业,对停业期间造成的损失双方如何承担问题。
裁判要点:关于白俊英要求土左旗政府退还“非典”期间承包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基于公平原则白俊英所承包的宾馆因“非典”停业,对于“非典”造成的损失双方各承担50%,因此,土左旗政府应返还白俊英承包费2.5万元。
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
案情简介:殷文敏与长源公司签订《三亚长源商贸广场精品店购销合同书》,约定购买"天涯一方城"项目商品房并约定出卖人应在2003年6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后因“非典”疫情爆发,长源公司受行政措施影响,岛外施工人员被禁止录用,导致长源公司迟延复工并迟于合同约定的时间256天才交房.本案争议焦点为"非典"疫情对"天涯一方城"项目各项施工的完成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裁判要点:对于"非典"疫情的影响,本院认为,该疫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在当时卫生医疗技术条件下为不可克服的,由此导致政府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禁止录用岛外民工。对民工流动的控制客观上导致了各建筑企业进场施工的迟延,应认定"非典"疫情对"天涯一方城"项目各项施工的完成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第二部分:合同履约风险典型案例
一、建设施工合同的履约风险典型案例
(一)建设施工合同的履约风险的典型案例
1、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民终字第34号
案情简介:二建公司与时间公司签订了台州市海湾浪琴花园工程一标段、二标段、五标段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承建施工上述三个标段的土建与安装工程,后“非典”疫情爆发,二建公司为避免“非典”疫情在建设工地爆发而暂停施工,本案争议焦点为因“非典”造成工期延误是否属于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可以顺延工期”的问题。
裁判要点:考虑到2003年“非典”疫情严重,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二建公司为避免“非典”疫情在建设工地爆发而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报告了该情况,故对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的“非典”疫情期间停工,应予顺延工期30天。
2、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路易里欧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62号
案情简介:祥龙公司、路易里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祥龙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路易里欧公司位于虹桥镇69街坊5丘地块的虹桥镇工业厂房工程,后适逢“非典”期间,祥龙公司暂停施工,本案的争议交点为祥龙公司能否就“非典”期间的窝工损失要求路易里欧公司承担部分停工损失,以及“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裁判要点:“祥龙公司上诉要求路易里欧公司承担非典期间的部分停工损失,然双方合同第39条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故祥龙公司要求路易里欧赔偿非典期间的停工损失显然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白俊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
案情简介:土左旗政府将土左旗宾馆整体承包给了深圳市宝富华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生效后,承包期限内宝富华公司因经济困难,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宝富华公司与土左旗政府的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等转由白俊英承继,本案争议焦点为,“非典”对于合同履行的定性及白俊英所承包的宾馆因“非典”停业,对于“非典”造成的损失双方如何承担问题。
裁判要点:“二审法院认为:……4、非典”期间的承包费5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各承担50%即2.5万元,“非典”属不可抗力因素,原审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并无不当。”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豫法民再字第00024号
案情简介:台兴公司与有色院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建院工程新西3某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因“非典”及连续降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长,台兴公司未按约定期限竣工,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延误工期问题,“非典”和多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台兴公司是否应承担工程延期责任问题。
裁判要点:第二,关于非典、暴雨与工期关系问题。《施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约定属于概括性约定,应做广义解释,非典对人员、材料购买等造成的影响以及暴雨对室外施工的影响的确影响了工程的进度,且二者均属于台兴公司与有色院在鉴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因素,因此,对台兴公司认为非典、暴雨构成不可抗力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5、(2014)青民一终字第1069号,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青岛一建筑工程公司与青岛傲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约定青岛傲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青岛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总包的浮山后七小区19某楼的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综合人工费劳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非典”防疫要求,青岛通力因人员配备不足和停工造成工期延误,非典对建设工程工期的影响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非典造成的工期拖延是否应由青岛通力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点:疫情对建设工程工期的影响系不可抗力,因疫情造成的工期拖延不承担违约责任,一建公司作为浮山后七小区一、二期工程的总包单位,于2003年至2009年,将其中部分楼宇的部分土建及安装劳务分包给通力公司。通力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后双方发生争议,焦点之一是工期延误。法院认为,2003年受“非典”影响造成的工期拖延系不可抗力,而且涉案工程存在大量的一建公司施工人员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也是造成工期拖延的原因。因此,一建公司关于对通力公司拖延工期的处罚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履约风险及典型案例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交付房屋风险
在建设工程工期滞后的情况下,地产企业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风险。
1、不支持逾期交房免责之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间在疫情防控期,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防控期之后,疫情防控并未对开发商按时交房造成实质影响,开发商无权主张顺延交房。
(1)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民(2)房终字第736号
案情简介:刘卫东与新中城公司于2003年4月25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刘卫东购买新中城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前,如遭遇不可抗力,且新中城公司在该情况发生后告知刘卫东的,新中城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中城公司提出的“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新中城公司违约责任能否支持的问题。
裁判要点:工程逾期交付,除“非典”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有责任亦需要担责。虽然2003年春夏之间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在与刘卫东签订《协议书》时(2003年4月25日)应当预见“非典”疫情可能对其正常施工造成影响。其在2003年9月19日与刘卫东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前”,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对其交付房屋造成影响,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担全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所以新中城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仲曼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3090号
案情简介: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仲曼佳于2003年10月1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房屋预售给仲曼佳,后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非典”的影响能否成为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付房屋并免责的事由。
裁判要点:本案合同签订于2OO3年10月,重庆受“非典”影响是在2003年4月至6月,因此“非典”影响不能成为上诉人免责的事由。
(3)爱德生物技术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山东沃某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三终字第30号
案情简介: 山东潍坊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药厂与爱德公司签订了《诊断试剂新生物制品证书转让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爱德公司将自主开发并和原兰州蓝十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联合申报获得新生物制品证书后独家转让给沃某某公司,并协助沃某某公司获得相应产品生产批准文号,后因“非典”原因导致爱德公司整体工作进度受到影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非典”是否能够成为影响爱德公司申报的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爱德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爱德公司所称因“非典”原因导致上诉人的整体工作进度受到影响,该辩解显然是诡辩。众所周知,“非典”时期是在2003年4-5月份,而本合同履行期届满为2002年7月10日,履行宽限期至2002年10月底、11月初。即使“非典”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也是在爱德公司履行逾期(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据此,爱德公司的该辩解理由明显是不能成立的,况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非典”能够成为影响爱德公司申报的不可抗力因素,“非典”是否为不可抗力因素也没有任何有权机关进行认定。
(4)孙秀艳与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民(2)房终字第799号
案情简介:孙秀艳与新中城公司于2003年4月25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孙秀艳购买新中城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孙秀艳购买新中城公司开发的座商品房一套,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前,如遭遇不可抗力,且新中城公司在该情况发生后告知孙秀艳的,新中城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后因“非典”影响,新中城公司未按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中城公司提出的“非典”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除新中城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裁判要点:“至于新中城公司提出的“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新中城公司违约责任的问题。虽然2003年春夏之间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在与孙秀艳签订《协议书》时(2003年6月21日)应当预见“非典”疫情可能对其正常施工造成影响,但其仍然在《协议书》中约定在2003年9月底将商品房交付孙秀艳,且新中城公司自认“2003年9月初,工程基本完工,只差验收”,其在2003年9月28日与孙秀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前”,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对其交付房屋造成影响,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担全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所以新中城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不支持逾期交房之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间在疫情防控期,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防控期之后,疫情防控并未对开发商按时交房造成实质影响,开发商无权主张顺延交房。
(1)张晓薇与上诉人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沈民(2)房终字第802号
案情简介:双方于2003年5月26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晓薇购买沈阳新中城开发的车库一套,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份,约定张晓薇购买车库,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前,如遭遇不可抗力,且被告在该情况发生后告知原告的,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后因“非典”影响,新中城公司未按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中城公司提出的“非典”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否免除新中城公司逾期交付车库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裁判要点:新中城公司提出的“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新中城公司违约责任的问题。虽然2003年春夏之间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在与张晓薇签订《协议书》时(2003年5月26日)应当预见“非典”疫情可能对其正常施工造成影响,但其仍然在《协议书》中约定在2003年9月底将商品房交付张晓薇,且新中城公司自认“2003年9月初,工程基本完工,只差验收”,其在2003年9月26日与张晓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前”,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对其交付房屋造成影响,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担全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所以新中城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不支持逾期交房免责之三: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间在疫情防控期内,疫情防控并非不可预见,不构成不可抗力,开发商无权主张顺延交房。
(1)上海新昌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魏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06号
案情简介:2003年3月2日,魏敏、徐晓敏、魏美文(以下简称魏敏等三人)与上海新昌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昌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魏敏等三人向新昌公司购买上海市某处商品房一套,后因“非典”影响新昌公司延期交房。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非典流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新昌公司要求扣除延期交房7天的理由是否成立,新昌公司是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魏敏等三人延期交房违约金问题。
裁判要点:非典影响期内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非典流行不属于不可抗力,新昌公司要求扣除延期交房7天的理由不成立。
4、支持逾期交房免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防控期内或者之后,确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时交房导致延期交房,开发商有权主张顺延交房。
(1)殷文敏与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
案情简介:2002年11月10日,殷文敏与长源公司签订《三亚长源商贸广场精品店购销合同书》,约定购买“天涯一方城”第一层房屋,后因"非典"在我国全面爆发,三亚市建设局下发《关于在防控非典期间禁止录用岛外民工的紧急通知》,由此导致政府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禁止录用岛外民工,进而导致长源公司工期延误和迟延交房。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长源公司能否以"非典"期间政府行为进而导致工期延误发生的迟延交房主张免责。
裁判要点:对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该疫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在当时卫生医疗技术条件下为不可克服的,由此导致政府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禁止录用岛外民工。而在政府部门发文禁止录用岛外民工的期日之前,长源公司已与多家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但由于2003年4月"非典"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暴发,各地均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大量人员的随意流动,并且客观上本案涉及的标的物施工人员(民工)主要来自岛外,对民工流动的控制客观上导致了各建筑企业进场施工的迟延,应认定"非典"疫情对"天涯一方城"项目各项施工的完成构成不可抗力因素。同时三亚市政府职能部门就"非典"期间禁止录用岛外民工的通知也是属于合同所约定的政府干预性影响,因此长源公司可据此对"非典"期间导致工期延误发生的迟延交房主张免责。
三、商品房租赁合同的履约风险及典型案例
自持商业物业对外出租的地产企业因受疫情调控影响,承租人涉及餐饮、娱乐等行业会暂时停产停业,基于此,房地产企业亦有解除租赁合同或减免租金之风险。
1、蒋克松与吴清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1802民初932号
案情简要: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猪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所有的育肥猪场进行生猪养殖,合同签订后由于非洲猪瘟影响,狸桥镇政府出台文件,要求外地从事生猪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9年1月30日前将猪场关停,为此,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将育肥猪场退还给被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非洲猪瘟影响,政府要求外地养猪户关停,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原、被告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是否应退还租赁费及押金。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原、被告猪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后因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人民政府要求外地从事生猪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9年1月30日前将猪场关停,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不再养猪,被告出具条据一份。因非洲猪瘟影响,政府要求外地养猪户关停,属于不可抗力,原、被告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退还租赁费及押金。被告辩称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2、上海拍谱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案情简介:上海拍谱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因“非典”疫情影响造成娱乐行业停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造成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承租人是否有权就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减免进行主张。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提出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所欠租金中应扣除3个月的租金。
3、新昌县兴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文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43号
案情简介:2001年4月17日,新昌县兴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文潮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新昌县兴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将位于城关镇横街42号二楼的场地整套设备出租给王文潮经营演艺,租赁期限为三年,后因“非典”疫情影响,新昌县文化体育局发出文件,要求演艺场所自4月24日起暂停营业,实际停业二个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非典”期间停业是否可以免除租赁费。
裁判要点:关于被上诉人应付租赁款的数额。双方的争议在于“非典”期间停业是否可以免除租赁费。依据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非典”期间停止营业,在特定的历史事件条件下,被上诉人要求免除此期间的租金是合理的,结合双方在此事件前后均按义务履行,上诉人也未立即追索此期间租赁款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同意减免租赁费用符合情理。
4、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王树文与郭宏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04民终2272号
案情简介:2002年9月26日,新世纪公司与郭宏伟签订了租赁合同,2003年4月“非典”来袭,酒店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业抗击非典,停业五个月。2004年4月份酒店门前的榆黄公路拓宽改造,至当年10月1日酒店再次被迫停业,休业5个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酒店抗击“非典”关门歇业、酒店逢门前榆黄路拓宽改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间承租人没有经营收入,是否依法应免除承租人租金。
裁判要点:本案承租人刚经营酒店不久,2018年4月酒店抗击“非典”关门歇业,歇业5个月,2014年5月许,酒店逢门前榆黄路拓宽改造,又歇业5个月,“非典”、榆黄路拓宽改造均是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间承租人没有经营收入,依法应免除承租人10个月租金11÷12×10≈91667元。
5、李培艳、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终268号
案情简介:2002年1月1日西关居委会与李培艳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西关居委会将莱州市客运宾馆的房屋、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租赁给李培艳经营,租赁期限为三年,后因非典疫情影响,李培艳承租的宾馆停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非典"疫情系是否属于不可预知的灾害,李培艳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否应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
裁判要点:“非典”疫情系不可预知的灾害,上诉人李培艳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并有西关居委会两委成员签字确认,该损失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原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
6、河南省洛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与洛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洛民终字第2021号
案情简介:2000年7月10日, 河南省洛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与洛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 河南省洛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将其具备开业条件的星级宾馆承包给洛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其承包期限自2000年10月10日至2005年10月10目止。2003年9月,全国流行非典,期间,洛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被迫停业6个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非典时期洛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停业期间6个月的租金188299.9元应否由河南省洛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承担的问题。
裁判要点:关于非典时期6个月的租金188299.9元应否由原告承担问题。2003年4-9月发生在全国各地的非典属非常时期,在此期间,原、被告均遭受到了经济损失,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其损失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故原告应按188299.9元的50%退还被告租金94149.95元。
第三部分:山东省内疫情控制之规范性文件适用(涉及房企及施工单位部分)
一、山东省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传染肺炎”的相关政策性文件1
(一)《山东省春节上班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细则》(对复工有防护要求)1
(二)省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意见《全力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关于复工有防护要求)13
(三)省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有关通知做好确诊患者医疗救治规范废弃口罩收集处置17
(四)《关于做好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开工开业工作的紧急通知》19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物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20
(六)《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复工有防护要求)24
(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0〕6号28
(八)《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31
(九)《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0〕5号33
(十)《关于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企业复工有防护要求的)36
(十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39
(十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的通知》40
(十三)《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优化省直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中心函〔2020〕2号40
( 十四)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鲁医保明电〔2020〕1号43
( 十五)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惩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45
( 十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47
( 十七)《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现场开评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49
( 十八)《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通告》50
( 十九)《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54
( 二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鲁市监通告〔2020〕10号57
( 二十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登记“零见面”审批的通告》鲁市监通告〔2020〕11号59
( 二十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 号61
( 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示》鲁财税〔2020〕3 号64
( 二十四)《省内企业延迟复工劳动关系政策解读》66
( 二十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67
( 二十六)《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号》68
二、济南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传染肺炎”的相关政策性文件69
(一)《关于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复工有防护要求)69
(二)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发布通知 《做好工作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关于企业复工有防护要求)71
(三)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 《企业开工生产须向属地区县指挥部报备》(关于企业复工有防护要求)72
(四)关于对省外来济返济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通告74
(五)转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76
(六)《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企业复工有防护要求的)79
(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81
( 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83
( 九)《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立案、诉讼服务工作的通告》84
( 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暂停接待群众来访的公告》85
( 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86
( 十二)《关于立即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电梯清洁消毒工作的紧急通知》91
( 十三)《关于做好写字楼、办公楼等公建项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93
( 十四)《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94
三、济南市历下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传染肺炎”的相关政策性文件97
(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97
四、济南市长清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传染肺炎”的相关政策性文件99
(一)济南市长清区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99
(二)济南市长清区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100
(三)关于加强节后施工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企业复工有防护要求)102
五、济南市章丘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传染肺炎”的相关政策性文件103
(一)济南市章丘区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103
六、济南市济阳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传染肺炎”的相关政策性文件105
(一)济南市济阳区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105
七、济南市莱芜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传染肺炎”的相关政策性文件107
(一)莱芜区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107
八、济南市钢城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传染肺炎”的相关政策性文件108
(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108
(二)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业务经办服务指南的公告109
九、济南市平阴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传染肺炎”的相关政策性文件111
(一)平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相关事项的通告111
(二)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113
(三)关于对省外来济返济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通告115
(四)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通知117
(五)关于坚决落实“四个百分之百” 切实阻断疫情传染的通知119
(六)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期间重点人员收治及废弃口罩等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通知120
(七)平阴县公安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二)122
(八)平阴县公安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123
(九)平阴县市场交易管理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暂停畜禽交易、屠宰活动的通知125
十、济南市高新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传染肺炎”的相关政策性文件126
(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126
(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业务的通知127
(三)高新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的通知129
十一、济南市新旧动能先行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传染肺炎”的相关政策性文件131
(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131
十二、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传染肺炎”的相关政策性文件134
(一)关于暂停接待群众来访的通知134
(二)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倡议135
十三、《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相关事项的通告》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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