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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环资法评(第二期) 丨 ③抗击新冠肺炎新转产口罩企业生态环境法律风险防

建工环资法评(第二期) 丨 ③抗击新冠肺炎新转产口罩企业生态环境法律风险防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罗祥虎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2-15 20:01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建工环资法评(第二期) 丨 ③抗击新冠肺炎新转产口罩企业生态环境法律风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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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肆虐全国,一时间口罩供不应求。为此,3M、绿盾、稳健、朝美CM等既有口罩品牌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雅戈尔、水星家纺等服装、家纺等行业关联企业积极调整生产线开始生产口罩,甚至比亚迪、上汽通用五菱、富士康等企业也开始“跨界”生产口罩。“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值得我们称赞。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多次强调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此,本文将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方面,对为了抗击疫情而新转产口罩企业提示若干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新转产口罩企业应注意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问题

一般而言,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口罩生产线,要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环境风险等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即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然后再根据中央、省、市、区的审批权限确定建设项目需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机关。

但是,在新冠肺炎肆虐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审时度势于2020年2月6日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在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指导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勇于担当作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施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对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对此,笔者认为新转产口罩生产企业如果想获取“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议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相关事项,例如:地方党委政府或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出具的认定为急需建设项目文件、基本情况说明等材料。典型事例有:2020年2月6日,男装企业红豆股份公司发布公告,再次表示公司将在取得《江苏省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口罩应急生产使用备案批件》后,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二、新转产口罩企业应注意生态环境专门事项问题

如果新转产口罩企业获取了“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那么是否意味着万事大吉,可以无所顾忌的生产了吗?显然不是,还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环境防治法》等相关专门法律的规定。主要事项如下:

水污染防治方面:一般而言,口罩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会产生生产废水,但会产生生活污水,那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就需要经过处理达标之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一般而言,口罩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出现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因此要注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要求。在超声波焊接时可能产生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因此要注意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的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口罩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噪声产生,需要经过优化车间平面布置,注意车间隔声及距离缩减,应当注意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要求。

固体废物处置方面:口罩生产一般会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边角料及不合格残次品和职工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需要特别注意和提醒的是:在口罩外层印刷商标、执行标准等,如果有废弃油墨桶产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毒性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设置专用储存场所,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否则,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能被处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污染犯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将面临巨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三、新转产口罩企业生产场地选址应注意特殊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新转产口罩生产企业如果在原厂区内增加生产线,场地设置问题应该不突出。但如果是新场地,从生态环境角度看,则需要注意新场地是否涉及特殊区域和生态红线。简要列举如下: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反前述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否则,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

此外还有国家级森林公园、洪泛区、蓄滞洪区等特殊区域,篇幅所限,不再一一列举。新转产口罩企业生产场地选址务必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要触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生态红线。

希望广大新转产口罩生产企业在此特殊时期,既要努力扩大生产规模,也要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产生相应法律风险和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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