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源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从知识产权销售侵权角度,最高法院裁断规则是不认为网购收货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也不认为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所以原则上不适用前述条款。但发生于信息网络的商业秘密侵权是否可以将被侵权人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而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呢?
最高法裁断规则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3号上诉人浙江盘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兴公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绽放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可否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二)本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民诉法解释上述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通常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并要求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包括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
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本案中,花儿绽放公司主张有客多软件中20个技术点对应的965个源代码文件构成商业秘密,网络用户luxin212121将包含前述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发布到Github公共存储库和其他存储库,使得不特定公众能够知悉。本案侵害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的结果均发生在互联网络上,因此,本案所主张的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应当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据此,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花儿绽放公司住所地,花儿绽放公司住所地可以作为本案管辖连接点。”
深度分析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信息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有如下三个:
1.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2.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2014年8月21日,法释〔2014〕11号)
3.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2012年12月17日,法释〔2012〕20号)
前述司法解释对于信息网络侵权(包括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均采用了一致的观点,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3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决中进一步阐述信息网络侵权“要求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即网络侵权行为实施于网络侵权结果也发生于网络,虽然最终实质性损害会在线下,但不影响确认信息网络侵权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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