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专业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
/
众成清泰 | 地产视角:EPC总承包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众成清泰 | 地产视角:EPC总承包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2-18 20:44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众成清泰 | 地产视角:EPC总承包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概要描述】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2-18 20:44
  • 访问量:
详情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服务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都在力推这一工程总承包模式,EPC总承包合同也成了工程领域的热点话题。

 

一般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在EPC总承包的模式下,合同内容通常涵盖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以及调试等诸多内容,而我国法律对于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合同纠纷管辖适用原则是不同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纠纷未明确规定专属管辖的,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集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于一身的EPC总承包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是否适用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呢?

 

案例一:

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鸿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一审案号:(2014)济民五初字第20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5)鲁民一终字第119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从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均属于鸿啸公司承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据此,本案所涉合同应为建设工程合同。原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正确的。由于涉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设备采购与安装。因此,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

 

案例二:

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电恒华乌拉特后旗新能源有限公司等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京02民初78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该案件就管辖产生争议,原告达海公司认为上述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被告恒华公司、国电公司认为上述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案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从承包范围上看,《总包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及于电站整体,属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其次,从合同标的物来看,项目直接建设于地面之上,建设成果属于土地之上的不动产。再次,从承包方式上看,EPC工程承包合同采取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模式,承包方式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的设备承揽,而是包括了大规模的施工建设。然后,从合同价格上看,合同总价近3亿元,工程规模巨大且包含大量土建项目,不符合普通承揽合同的特征。最后,从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来看,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均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进行,涉案项目应属于建设工程。因此,虽然涉案合同也体现了一些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承包范围、合同标的物、承包方式、合同价格、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等方面均表现出建设工程特有的特征。相比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明显胜于承揽合同的一般性,本案法律关系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为妥当。

 

案例三:

国电光伏有限公司与朝阳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辽宁新大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一审案号:(2016)苏0282民初5076号,一审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7)苏02民辖终101号,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一审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本案中,国电光伏公司与天华阳光公司订立的“辽宁朝阳10MWp项目光伏电站EPC工程总包商务合同”,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总价构成等明确显示,国电光伏公司的主要义务是10MWp光伏电站的祥勘设计、制造、设备材料采购供应、设备材料进场抽检、运输及储存、建筑、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查、竣工、试运行、消缺等,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天华阳光公司认为本案合同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但是,以上一审观点在二审阶段被予以改判,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国电光伏公司与天华阳光公司订立了“辽宁朝阳10MWp项目光伏电站EPC工程总包商务合同”,该合同从名称及内容看,属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施工等,结合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报审表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纠纷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所律师倾向意见:

 

一般来讲,当前法院在处理EPC总承包合同纠纷时,仍主要将其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处理,理由则主要是从合同内容、合同目的、诉请主张等角度出发来进行阐释,而不作为承揽合同等其他类型;其次,在个别案件中,虽有法院将EPC总承包合同归类为更广层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是最终处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当前法律法规并未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对其管辖法院亦存在争议。通过分析判例,法院一般会根据涉案合同内容、合同目的等认定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也存在被认定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的相关判例,实践中,当事人可根据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或进行抗辩。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相关新闻

更多>>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联系我们

热线电话

0531-66590815

搜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55-57层
邮编:250014
电话:
0531-66590815
传真:0531-66590906
邮箱:
zhongchenglawyer@163.com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注我们公众号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5025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