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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研究

视点 |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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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2-2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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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平正义是人类永远的法律价值追求,而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现实中的司法工作者具体来实现,如果司法是社会主义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话,司法工作中的法官咋舌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法官是具体运行法制建设的主体,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最活跃的角色,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只有真正的使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落实才能够使法官最大力度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持社会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要求,才能够使法官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执行者和操盘手。然而,在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制度设计和执行以及内部外部方面的因素,使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落实问题以及法官职业缺乏保障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本文通过对法律职业保障制度的内涵,作用,目的的结解析,以及比较分析外国内外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概况和差异,明确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且提出重新构造我国法律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职业保障   法官   制度设计

 

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内涵和历史

 

(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内涵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一种配套制度设计伴随着法官这一特殊的职业而形成的,该种制度包括法官职位,法官权利,法官身份,法官尊严,法官利益等方面,其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在明确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之前要先明确法官职业保障的内容,我国对于法官职业保障的解释是: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完善和建立法官的职业保障体制和运行系统,使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和地位得以实现,确保能在制度上保障法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且在此基础上保障法官的工作收入,人身安全,社会福利,增强法官在社会中的尊严,以此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以上大致涉及了法官职业保障的施行主体,目的,手段等内容,但是其概述的不够全面,还有些许欠缺比如: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实施主体不仅限于司法系统中的法院,我国实行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多年,然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方面的进展依然缓慢,究其本质不仅需要法院主动进行改革,而且需要从本质上即司法体制方面进行入手,只有法官职业保障得到国家的支持并且统筹设计从司法体制整个系统进行统一的配套改革,才能够落实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因此推进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不仅需要法院一家“单干”还需要其他的相关国家机关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设。

 

(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历史背景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一种“舶来品”,最先发源于西方,发展目的来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由于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法官时常被解职的问题引发的,或者可以说法官职业保障是在总结法律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最先由英国确立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当时主要是为了排除皇室对司法的干预而建立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在我国出现的较晚,法律渊源也非常短暂,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史,社会中充斥着重礼轻法风气,“礼”是治国之根本,而法则是次要的政治工具,因此,在历史的中国发展过程中,法从未作为一种治国之本,在中国的法律执行者与西方的法律执行者有着很大的区别,无论是社会地位还是声望都有着巨大的区别,中国古代并没有产生专业法官这一职业,司法工作由行政官员代为执行,封建官员即是行政长官又是司法工作人员,最高的司法权力由皇帝掌握。在这种社会权利架构下,官吏在适用法律判案的的时候必然要考虑封建统治的利益,否则自身的行政位置难以保持,在这种情况下官吏断案自然无法做到完全适用法律,无法公平公正的对待案件,所以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自然是不可能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近代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随着辛亥革命和戊戌变法,西方的很多文化和思想涌入国内,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清政府被推翻以后,伴随而来的产生了大量的司法制度的改革,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官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尊敬,1995年《法官法》颁布之后,中国法官终于迎来了属于自己的一部法律,迎来了中国法官的“春天”,《法官法》对法官的身份,权力,福利,待遇等其他方面作出了规定,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且为我国的法官走职业化道路建设和加入全球化的的潮流提供了积极的条件,为实现法官职业保障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研究

 

(一)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目前状况

1.法律职权力不足

法官是具体独立确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作出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员,所以法官应当具备独独立裁判的能力和权力,并且作为一个法官也应当具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案件的权力,不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受各种内部外部因素的干扰,不管是事实认定阶段还是适用法律阶段,都无法独立公正的作出判决,那么法官在法庭上不再是一个裁判者的角色,而是一个傀儡,一个摆设,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更是难以实现。从我国的司法现状角度来看,法官在法庭的处境是非常尴尬的,从一个角度来说他是具体案件的主审法官,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真正独立审理案件的权力又不由自己完全掌控。在我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当中来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具体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享有哪些权利,承担何种义务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出来,并且当法官想运用职权依法审判案件时,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奔涌而来,导致裁判案件的不再是法官而是法官背后的“法官”,在中国作为一个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貌似有很大的司法权力,实质上非常渺小,这就是为什么现况中的法官的处境非常的尴尬。

  《法官法》在条文中也规定了很多有关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受到影响,干预,干涉时有权提出控告,并且对于干涉法官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虽然从规定中看起来很完善,但是法律条文就如何具体适用这些规定的程序并没有详细的列出来,比如受理这种类型控告的机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并没有具体规定,没有实际客观的操作性,最终导致是一纸空文。

 

2. 法律职业身份不稳定

在中国的司法系统中,法院的存在是地方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法官被当作普通的公务员对待,《法官法》对法官任期,退休年龄等方面作出了相关具体规定,但是实际上这些规定相对于宽泛,执行性不强,客观上法官的职业身份还是不稳定,法官要时刻面临工作调动,免职,“丢工作”的风险,在法官法的规定中,法官因被免职的原因包括“调动工作”等,而现实的司法环境当中,法官会因为坚持司法原则,不按照某些规矩办事而被某些机关或者个人用此项原因被“调任工作”,这些操作性不强的规定给某些机关和个人滥用所谓的权力开拓了方便的道路,使得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既要顾虑上层的意见也要注意某些政策,收到内部外部的干预,这使得法官很难不考虑职业稳定的问题,有了这些顾虑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很难做到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案件。

 

3.福利薪酬水平不高

法官的福利待遇是指法官的物质生活保障,简单来说是薪酬,法官法在法官的职业福利方面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法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间拿铁,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虽然有这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具体操作标准并没有规定,使得此项法官保障制度无可操作性。从现实中我国法官享受的福利发育来看,法官的待遇标准是按照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来实行的,并没有突出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特点,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如果薪酬待遇无法满足日常的生活开支,暂且不说过上富足的生活,法官在面对为提高生活水平的压力下审判案件,这时来自其他方面的因素对法官进行干扰,法官很难做到依法公平公正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案件。

 

三、重建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的建议

 

(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对于法官的重要性

法官作为社会上一种相对特殊的职业,其特殊性表现为,代表国家的意志,行使国家司法审判权,对法院受理的各种案件进行审理,法官在普通民众的心中应该是正义的化身,代表着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从客观事实角度出发从事法官职业的人群要有较高的法律职业素质,不是由一般人就可以胜任的,伟大的思想导师马克思也认为不是任何人都能胜任法官这一职业,他需要专业而系统的法律素养和训练,不然很难担任起“审判”这一神圣的角色,法官作为一种区别于普通人的职业,如果其薪酬待遇还是停留在普通职业的水品,就很难将其与定性为特殊的职业,也很难树立起法官这一职业应有的尊严和社会地位,所以应该使法官的薪酬实行高薪制,使法官在生活这一层面上没有后顾之忧,专心审判案件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法官的任务是对生活中的各种案件进行“裁判”,其整个裁判过程都应该是建立在只服从事实与法律,无论是判决程序还是判决过程都应该做到公平公正,因此法官应该被赋予与其职业配套的权力保证其依法独立公平的审判案件,核心是“独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核心追求简单说就是追求法官审判案件时的“独立”,其他的法官职业身份,职业物质保障,职业尊严等都是为了法官职业权力保障的,没有了法官职业权力的保障,其他的身份,物质,尊严的保障在充足也是无法真正起到法官职业保障的作用的。

法官作为社会上“裁判者”的角色,应该区别于普通的政府行政官员和公务员,法官的特别职业的存在应该体现在职业,权力,薪酬等方面体现出来,在我国的现实中,法官的薪酬福利待遇并不高,并且法官在退休后的工资补贴处于一个下降状态,这样法官退休后的生活难以保障,法官的薪酬待遇福利水平不高一方面会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性,现实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压力大,工资待遇不客观导致很难吸收优秀的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无法为法官队伍注入新鲜的血液,导致法官队伍无法壮大,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官高薪机制,一方面可以提升法官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还可以使法官免受生活压力,使法官在一个富足的水平里,摒除各种内部外部压力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

 

结语:

在当今社会中,人民群众已经不再是那些崇尚用暴力去解决争端的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人民群众在面对问题争端时更会愿意选择法律途径等正规理性文明的方式,社会对法律的选择性越来越高,法官在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并且显得越来越重要,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的原则,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在世界上国家也日趋成熟,中国社会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期望度也愈发的高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愈发完善,法官的社会地位越高,更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崔利娜.法官职业保障研究[D].山东大学.2011.

[2]李卫东.法官惩戒制度探究与完善[J].《前沿》.2003.

[3]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J].《比较法研究》.2000.

[4]吴胜男.论法不责众背后的法理精神[J].法制与社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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