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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论法不责众

视点 | 论法不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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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2-30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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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论法不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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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法不责众的理念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从现代法治社会的角度来看当下的“法不责众”思想,主要原因主要来源于现实社会中法律价值的冲突,法律在立法层面与执法层面的不足,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方面未达到一个平衡点,“法不责众”思想的存在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完善阻碍颇深,法不责众思想的现实基础非常平民化,大众化,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必须摒除民众基础性的法不责众思想,摒除民众法不责众思想的路径包括增强民众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的尊严,提高立法质量,严格依法执法,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做到良法善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谁的建设。

 

关键词:法不责众 法律运行 法治发展 社会治理

 

一、法不责众的概念与分类

 

人民日报 报道过一个新闻事件,在一个高速公路上运输橘子的大货车发生侧翻,高速公路附近的民众不顾高速行驶机动车的危险哄抢散落一地的橘子,当公安干警去现场维持秩序进行劝阻的时候,哄抢橘子的民众对交警的劝阻不 不以为然并且不认为自己是违法行为,民众认为“既然大家都在抢我抢点也没什么大不了,还能把我们都抓起来?”此事件像“中国式过马路”等类似现象充分的印证了社会上存在的法不责众的思想,法不责众思想在群众中具有普遍性,这值得我们我们去深思法不责众思想背后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分析和积极面对。

 

(一)法不责众的内涵

 

法不责众指的是当发生群体性行为时,即是这种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也不因应该对其适用法律进行责难,我们在分析法不责众思想的以前首先要逐个分解一下法、不、责、重的内涵,“法”的含义决定了法不责众是否具有合理性,法指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代表国家权力的制定法还是指的是在人们心中的一种默认的一种习惯性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如果这里的法指的是有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规范性,强制力的法的话,法应该责众,因为法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社会成员应当遵守他以至于达到社会秩序的平衡和社会利益的合理划分,如果这里的法指的是一般的生活规则,那么违反这些生活规则的行为也是能算是一种群体性行为,不具有不合理性,不应受到谴责,并且也没有谴责主体,而法不责众里面的法应当指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强制力的法律,“不”的含义解析可以分为不应该、应该去而不去,然而笔者认为这里的不指的是本应该按照法律谴责而不去,“责”的含义解析包括何种性质的责任、法律责任、生活责任、道德责任,在法不责众思想中,责与法相对应,这里的责应该指的是法律责任,“众”的含义解析较为简单,多少人可以成为众人。

 

(二)法不责众的分类

 

法不责众的分类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包括立法活动中的法不责众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法不责众,在立法过程中的法不责众思想具有学理上的合理性,因为法是一种一般的行为准则,代表的社会上多数人利益,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如果一个行为有较大的群众基础那么这个行为代表的是多数人的利益,法律的创制过程中就不得不考虑众人的意志和利益,只有充分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才能称得上是“良法”,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其实是一种做价值判断的过程,如果一部法律不反映人民的意志是没有生命的,脱离了现实的法律是难以在客观现实中得以实施的,与人民的意志相违背的法律是体现不了法律的价值,起不到法律应该有的社会作用的。

 

  在法律的实施阶段,法不责众思想具有不合理性,既然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法律,那么全体社会成员就应该全体遵守,如果法律与小部分人的利益相违背,也要严格按照法律分规定去执行法律,而不能以少数的人的利益为依归,如果在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群体性事件选择不适用法律,而选择其他的解决方式的话,这样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去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去实施,有了完善的法律而不去实施,这样的客观状况能够很大程度上损害法律的权威,使人们不尊崇法律,不信仰法律,最终导致人民的法律意识淡薄,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因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法律的权威。

 

二、法不责众的思想的起源分析

 

(一)法律的价值冲突

 

如前述所述,立法的过程其实是一个做价值判断的过程,法律进行社会调整,发挥发的社会作用实质上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均衡以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由于在社会生活中,社会主体的个体差异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元性,各种利益集团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当部分主体的利益趋同时就会形成一个群体,这样的群体会为了寻求本群体的利益而与现有的与之不适应的规则进行对抗,并且会在自己的群体中自发地形成一个被本群体认可的规则,这就是法不责众思想的实质,由于中国目前目前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各个群体的利益冲突会愈发的突出,每个群体都在为了自己的群体而诉求,这时国家的法律制定主体、实施主体要对各种利益进行调适,对法律的价值进行选择,如法的正义价值、效率价值、秩序价值等,社会管理者在对既要维护现有法律的权威,又要稳定社会秩序,还要在最大的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这种客观现实对于法律相关人员是任重而道远。

 

(二)从法律的作用角度分析

 

法的作用分为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指的是通过对一般人的行为作进行指导和约束,使大众符合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模式,达到统治者期望达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法对于人的行为进行调整所起到的作用称为法的规范作用,法对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所起到的调整作用称为法的社会作用,社会管理者在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是要使这两种作用达到平衡,如果社会管理者只注重法律的社会作用,一味的强调发的社会作用,当出现一定的社会矛盾时,一味的选择“社会稳定”为调整思想,不注重法律的规范作用,一方面这样消极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利于长远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应该从问题的实质上,问题的根源积极的去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如果长期不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在去积极严格依法执行法律,会使人们心中的法律的权威有所降低,这样也是不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不利于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

 

法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的特点,法的这一特性与客观的社会现实是有所冲突的,社会主体个性特异,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会产生新社会关系,如果因为法律具有滞慢行没有产生与之相应配套的法律对新型的社会关系去调整,那么就会产生无法可依的问题,这时群体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没有法律的制约,做出不合理的行为也是在所难免的。

 

(三)法的运行

 

法的运行包括法律的制定与法律的执行,良好的法律运行能够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能够维护好稳定的社秩序,法的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也导致“法不责众”的思想的出现。法律具有稳定性,抽象性,滞后性的特点,社会上的客观事实是时刻变化的,是具体多变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不能良好的反应人民的利益,不能伴随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出现新的良好的法律,对新型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会导致人民的利益无法诉求,导致无法可依的现状,人民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必然会出现“法不责众”的思想。在法律的实施角度来看,法律的实施不规范也会导致“法不责众”的现象,当社会上出现群体性事件,影响范围广的事件的时候,法律的实施者会面对,取证难,执法难,违法程度较轻等客观因素影响着法律执行者严格依法执法,在现实的环境下法律实施者会选择“求稳”以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这样有法可依但是因为客观情况而不去适用法律,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使社会大众的对与法制的信念大打折扣,这样会更加促进了“法不责众”思想的传播和发展。“一个冤假错案的危险性相当于十次犯罪”,就如在现实生活中一次的执法不严会严重损害民众心目中培养的法治信仰,导致整个法律制度被消极的否定,人们选择其他的途径去诉求自己的利益,最终法律被弃用,“法不责众”思想猖獗。

 

三、依法责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依法责众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规范的内在要求,一个法治国家的标志是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统治者严格依照法律治理社会,社会秩序稳定运行,法治是区别于人治的,所谓的人治是在一个社会中,社会的运行规则由个人决定,而不是由广大的人民群众决定,在这样的社会治理体系当中,由于个人的思维智慧的局限性,无法做到均衡社会阶层的各种利益,无法满足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诉求,我国历史上一直处于完善人治的时期,虽然个别时期重视法制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但是法律一直是作为一种统治工具来用,是一种政治的衍生品,而随着历史的演进逐渐证明,一个庞大的社会是无法通过个人的意志来达到稳定运行,实现公平正义等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的,这就需要法律这种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公开性能够为世代所用,不管时代如何变迁通过法律这种稳定规范的调节器都能使社会秩序稳定,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责众还是培养人民心中的法律信念的需要,在一个社会中最好的法律是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是需要得到人们心中的信仰,不管是多么完善的法律,如果脱离了现实脱离了群众都是一纸空文,只有严格依法执法,才能达到立法者所期望的社会秩序,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才能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法制的权威,社会成员才能严格遵守法律,贯彻法律,积极的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刘硕,法不责众的成因与矫正[D],南京师范大学,2016.

[2]谢沛丰,论依法责众:权衡法不责众与法必责众[D],扬州大学,2014.

[3]王中杰,法不责众的概念及其影响[D],西藏民族大学,2017.

[4]刘环,由法不责众引发的思考[j],法学研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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