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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国企混改背景下的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深度辨析

视点 | 国企混改背景下的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深度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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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2-31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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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系列动态过程,而员工持股作为构建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建立中长期激励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受到了企业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实践中,往往将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两相混淆,多有不便之处。笔者认为,在国企混改背景下,员工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具有方式与结果、持有与激励的辩证关系,二者相互包含又各有侧重,因此,将两概念梳理清晰将有利于针对性地提升国企混改治理和管理层面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本文谨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辨析,原因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于企业性质的特殊性,在受到证监会对于资本市场的监管的同时,也要受到国资委的监管,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员工持股在实施路径层面存在更为严格的约束。(对于非上市国有企业,则可在排除证监会规定的限制后放宽适用。)

 

1.政策依据

 

股权激励: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除按照2016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05年即已出台试行办法,2018年进行修订鼓励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外,还要符合国资委和财政部分别于2006年9月和2008年10月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员工持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按照2014年6月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而之后2016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中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入股价格、持股比例、员工转让股份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仍按证监会的前述规定确定,而员工范围、锁定期以及审批程序等方面,《员工持股试点意见》则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做出了相比一般上市公司更加严格的规定。

 

2.主体条件

 

相比股权激励计划,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对于行业领域、股权结构、治理结构、营业收入与利润来源和企业性质均有更为实质化的明确要求。

员工持股对于企业主体的要求包括:(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此外,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政策依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于企业主体存在正向和反向的条件要求。正向要求包括:(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反向要求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政策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3.激励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要求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而股权激励计划则可以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政策依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4.对象范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具体要求包括:(1)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3)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政策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此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政策依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5.激励股数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政策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以内。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政策依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6.认购价格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价格不具备额外的激励优惠空间,只能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政策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票票面金额;(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如果通过股票期权形式实施,则授予价格原则上还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如果通过限制性股票形式实施,则授予价格原则上还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政策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7.期限(持股期限、锁定期、行权限制期、限售期、计划有效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每期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同时,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政策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期权形式的股权激励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力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限制性股票形式的股权激励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政策依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8.股份流转

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权益,可由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政策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应就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离,以及激励对象辞职、调动、被解雇、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发生时的股权处理依法作出行权加速、终止等相应规定。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政策依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9.业绩考核

员工持股计划对于业绩考核较为宽泛,仅要求公司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政策依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股权激励对于业绩考核的要求则较为明晰,主要包括:(1)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2)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3)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政策依据:《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0.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的股票来源为:(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二级市场购买;(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4)股东自愿赠予;(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政策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跟已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政策依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1.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于员工的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政策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政策依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2.股东大会表决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政策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政策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审批程序

试点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地方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政策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相关机构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政策依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4.管理机构

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选任独立第三方机构,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合格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政策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未就管理机构作出专门规定,激励对象直接持有股票或期权,自行管理;同时,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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