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制定的所有制度都要经过民主讨论吗?重大事项都包括哪些?
规章制度经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如何处理?
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通用?
在庭审中,某企业作为证据提交的规章制度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记录,仅提交了工会开具的讨论证明,该证明是否可作为经过民主程序的有效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实务技巧
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宪法”,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在企业管理过程中,通常都会存在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胜任工作、严重失职等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存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因未经过民主程序、缺乏合理性等问题,被劳动者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因存在程序问题”提起仲裁或诉讼,最终导致企业败诉。
那么公示告知方式都有哪些呢?
——公告栏、网站、培训形式、考试形式,印制成册发放的形式、邮件形式、会议形式,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公证形式,表单、文书确认的方式。
切记:一切没有证据证明的告知都是无效!
规章制度制定实操流程图:
风险提示
1、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保留已履行法定程序的相关证据,如会议记录,讨论、协商的经过等书面证据;如果经过与工会协商的,协商的会议纪要应经工会盖章,工会主席签字确认。
2、在履行告知程序方面,需要保留已告知的证据,如员工手册发放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用工录用表确认等;在依据规章制度处理争议或者解决劳动合同时,需要保留违规调查方面的证据。
3、对规章制度修改时,如果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也要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4、规章制度不但要合法、也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要避免使用“罚款”等词语;对于一些涉及劳动者违纪情形的处理,一定要量化、具有可操作性,避免设置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相关新闻
更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55-56层
邮编:250014
电话:0531-66590815
传真:0531-66590906
邮箱:zhongchenglawyer@163.com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5025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