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视角:解读——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1-23 10:42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为有效改善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目前正在逐步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概念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从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解释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概念,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出租的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二、国务院、山东省先后出台文件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提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021年1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提出“济南、青岛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以新市民、青年人为重点,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资源,积极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实现职住平衡。” 三、济南市相关规定 2021年10月1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济南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21〕21号),虽然济政办发〔2021〕21号文第五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等重大(重点)项目,但在第三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第十二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由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济政办发〔2021〕21号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章中并未直接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该文件第八条规定,意将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归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类项目中。而鲁政办发〔2021〕17号文却明确济南市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于国家、省、市规定不完全一致,在实践中,应该如何掌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 本所律师认为,从发文时间上看,国办发〔2021〕22号文是今年6月份发布,同年11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对国办发〔2021〕22号文进行具体细化,并发布鲁政办发〔2021〕17号文,以上文件在内容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积极地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资源积极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虽然济南市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规定同国务院、山东省稍有不同,但关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一脉相承、相辅相成的。在满足国办发〔2021〕22号文、鲁政办发〔2021〕17号文前提下,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地产视角:解读——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概要描述】
为有效改善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目前正在逐步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概念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从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解释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概念,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出租的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二、国务院、山东省先后出台文件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提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021年1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提出“济南、青岛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以新市民、青年人为重点,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资源,积极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实现职住平衡。”
三、济南市相关规定
2021年10月1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济南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21〕21号),虽然济政办发〔2021〕21号文第五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等重大(重点)项目,但在第三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第十二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由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济政办发〔2021〕21号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章中并未直接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该文件第八条规定,意将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归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类项目中。而鲁政办发〔2021〕17号文却明确济南市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于国家、省、市规定不完全一致,在实践中,应该如何掌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
本所律师认为,从发文时间上看,国办发〔2021〕22号文是今年6月份发布,同年11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对国办发〔2021〕22号文进行具体细化,并发布鲁政办发〔2021〕17号文,以上文件在内容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积极地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资源积极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虽然济南市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规定同国务院、山东省稍有不同,但关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一脉相承、相辅相成的。在满足国办发〔2021〕22号文、鲁政办发〔2021〕17号文前提下,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1-23 10:42
- 访问量:
为有效改善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目前正在逐步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概念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从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解释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概念,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出租的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二、国务院、山东省先后出台文件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提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021年1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提出“济南、青岛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以新市民、青年人为重点,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资源,积极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实现职住平衡。”
三、济南市相关规定
2021年10月1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济南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21〕21号),虽然济政办发〔2021〕21号文第五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等重大(重点)项目,但在第三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第十二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由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济政办发〔2021〕21号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章中并未直接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该文件第八条规定,意将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归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类项目中。而鲁政办发〔2021〕17号文却明确济南市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于国家、省、市规定不完全一致,在实践中,应该如何掌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
本所律师认为,从发文时间上看,国办发〔2021〕22号文是今年6月份发布,同年11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对国办发〔2021〕22号文进行具体细化,并发布鲁政办发〔2021〕17号文,以上文件在内容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积极地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资源积极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虽然济南市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规定同国务院、山东省稍有不同,但关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一脉相承、相辅相成的。在满足国办发〔2021〕22号文、鲁政办发〔2021〕17号文前提下,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相关新闻
更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55-56层
邮编:250014
电话:0531-66590815
传真:0531-66590906
邮箱:zhongchenglawyer@163.com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5025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