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挂牌业务试点指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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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19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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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2022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发布《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挂牌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挂牌试点指引》),启动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产品挂牌服务试点工作。在美联储连续加息之下,叠加中资房企流动性危机,中资境外债市场进入低迷(根据彭博数据,中资美元债发行较去年同期下降超过40%),考虑到资金额度和融资成本因素,不少券商和发行人将已获得批文的境外债改为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深交所挂牌试点指引的发布为离岸人民债券的发行及人民币国际化增添了新活力。为便于读者更清晰地了解挂牌试点指引,本文将从债券平台定位、服务对象与范围、服务要求和方式等方面,对深交所挂牌试点指引进行梳理。 一、 债券平台定位 试点期间,大湾区债券平台仅提供跨境债券的挂牌服务。跨境债券的交易转让以及登记结算服务仍通过境外相关金融基础设施路径开展。 二、 挂牌服务对象 (一) 发行人: 1. 已完成境外发行备案登记且获得有权机关批复外债额度的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 2. 注册地在中国香港且主体国际评级达到投资级或者境 内评级达到 AAA 的企业; 3. 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 投资者: 可认购跨境债券,且在大湾区债券平台注册的: 1. 境内机构投资者; 2. 中国香港地区的机构投资者。 (三) 债券产品: 挂牌试点指引中所指跨境债券,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产品。深交所在发布指引的通知中明确,试点初期,跨境债券限于指定发行人在中国香港地区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离岸人民币债券。由此看出,深交所服务范围将从香港点心债开始逐步扩展到其他品种的跨境债券。 三、 挂牌服务范围 深交所提供的挂牌试单服务包括: 1. 跨境债券名称、期限、票面利率等要素展示; 2. 跨境债券信息披露; 3. 跨境债券发行线上路演; 4. 深交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深交所考虑到市场及自身业务技术准备情况,目前对挂牌试点指引第十六条中的线上会谈工具服务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深交所另行通知。 四、 挂牌服务要求 在深交所挂牌的跨境债券,发行人应当: ♦ 1. 合法完成跨境债券发行; ♦ 2. 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编写,发生歧义的以发行文件约定发的文本为准): a. 跨境债券挂牌申请书; b. 跨境债券挂牌公告; c. 发行人有权决策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关于申请跨境债券挂牌的决议; d.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注册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e. 跨境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通函); f.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增信措施文件(如有)、评级报告(如有)、发行结果公告等发行文件; g.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 3. 与深交所签订服务协议; ♦ 4. 发行人有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且在其他交易所同时挂牌(上市)的,应同步信息披露。 五、 终止挂牌情形 1. 跨境债券全部偿付、全部换股或者转股; 2. 发行人解散或者被法院宣告破产; 3. 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破产和解协议; 4. 发行人申请终止债券挂牌; 5.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试点指引也规定,发行人违反指引或挂牌服务协议约定情节严重的,深交所暂停或提前终止服务。 六、 争议解决机制 跨境债券的发行人、投资者以及中介机构就跨境债券信息披露产生争议的,按照发行文件约定的解决机制处理 。 七、 挂牌收费 深交所对跨境债券挂牌服务暂不收取费用。 以上为挂牌试点指引的主要内容,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关注深证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的信息。
视点 | 《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挂牌业务试点指引》发布
【概要描述】
2022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发布《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挂牌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挂牌试点指引》),启动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产品挂牌服务试点工作。在美联储连续加息之下,叠加中资房企流动性危机,中资境外债市场进入低迷(根据彭博数据,中资美元债发行较去年同期下降超过40%),考虑到资金额度和融资成本因素,不少券商和发行人将已获得批文的境外债改为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深交所挂牌试点指引的发布为离岸人民债券的发行及人民币国际化增添了新活力。为便于读者更清晰地了解挂牌试点指引,本文将从债券平台定位、服务对象与范围、服务要求和方式等方面,对深交所挂牌试点指引进行梳理。
一、 债券平台定位
试点期间,大湾区债券平台仅提供跨境债券的挂牌服务。跨境债券的交易转让以及登记结算服务仍通过境外相关金融基础设施路径开展。
二、 挂牌服务对象
(一) 发行人:
1. 已完成境外发行备案登记且获得有权机关批复外债额度的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
2. 注册地在中国香港且主体国际评级达到投资级或者境 内评级达到 AAA 的企业;
3. 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 投资者:
可认购跨境债券,且在大湾区债券平台注册的:
1. 境内机构投资者;
2. 中国香港地区的机构投资者。
(三) 债券产品:
挂牌试点指引中所指跨境债券,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产品。深交所在发布指引的通知中明确,试点初期,跨境债券限于指定发行人在中国香港地区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离岸人民币债券。由此看出,深交所服务范围将从香港点心债开始逐步扩展到其他品种的跨境债券。
三、 挂牌服务范围
深交所提供的挂牌试单服务包括:
1. 跨境债券名称、期限、票面利率等要素展示;
2. 跨境债券信息披露;
3. 跨境债券发行线上路演;
4. 深交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深交所考虑到市场及自身业务技术准备情况,目前对挂牌试点指引第十六条中的线上会谈工具服务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深交所另行通知。
四、 挂牌服务要求
在深交所挂牌的跨境债券,发行人应当:
♦ 1. 合法完成跨境债券发行;
♦ 2. 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编写,发生歧义的以发行文件约定发的文本为准):
a. 跨境债券挂牌申请书;
b. 跨境债券挂牌公告;
c. 发行人有权决策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关于申请跨境债券挂牌的决议;
d.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注册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e. 跨境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通函);
f.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增信措施文件(如有)、评级报告(如有)、发行结果公告等发行文件;
g.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 3. 与深交所签订服务协议;
♦ 4. 发行人有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且在其他交易所同时挂牌(上市)的,应同步信息披露。
五、 终止挂牌情形
1. 跨境债券全部偿付、全部换股或者转股;
2. 发行人解散或者被法院宣告破产;
3. 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破产和解协议;
4. 发行人申请终止债券挂牌;
5.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试点指引也规定,发行人违反指引或挂牌服务协议约定情节严重的,深交所暂停或提前终止服务。
六、 争议解决机制
跨境债券的发行人、投资者以及中介机构就跨境债券信息披露产生争议的,按照发行文件约定的解决机制处理 。
七、 挂牌收费
深交所对跨境债券挂牌服务暂不收取费用。
以上为挂牌试点指引的主要内容,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关注深证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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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19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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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发布《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挂牌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挂牌试点指引》),启动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产品挂牌服务试点工作。在美联储连续加息之下,叠加中资房企流动性危机,中资境外债市场进入低迷(根据彭博数据,中资美元债发行较去年同期下降超过40%),考虑到资金额度和融资成本因素,不少券商和发行人将已获得批文的境外债改为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深交所挂牌试点指引的发布为离岸人民债券的发行及人民币国际化增添了新活力。为便于读者更清晰地了解挂牌试点指引,本文将从债券平台定位、服务对象与范围、服务要求和方式等方面,对深交所挂牌试点指引进行梳理。
一、 债券平台定位
试点期间,大湾区债券平台仅提供跨境债券的挂牌服务。跨境债券的交易转让以及登记结算服务仍通过境外相关金融基础设施路径开展。
二、 挂牌服务对象
(一) 发行人:
1. 已完成境外发行备案登记且获得有权机关批复外债额度的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
2. 注册地在中国香港且主体国际评级达到投资级或者境 内评级达到 AAA 的企业;
3. 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 投资者:
可认购跨境债券,且在大湾区债券平台注册的:
1. 境内机构投资者;
2. 中国香港地区的机构投资者。
(三) 债券产品:
挂牌试点指引中所指跨境债券,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产品。深交所在发布指引的通知中明确,试点初期,跨境债券限于指定发行人在中国香港地区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离岸人民币债券。由此看出,深交所服务范围将从香港点心债开始逐步扩展到其他品种的跨境债券。
三、 挂牌服务范围
深交所提供的挂牌试单服务包括:
1. 跨境债券名称、期限、票面利率等要素展示;
2. 跨境债券信息披露;
3. 跨境债券发行线上路演;
4. 深交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深交所考虑到市场及自身业务技术准备情况,目前对挂牌试点指引第十六条中的线上会谈工具服务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深交所另行通知。
四、 挂牌服务要求
在深交所挂牌的跨境债券,发行人应当:
♦ 1. 合法完成跨境债券发行;
♦ 2. 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编写,发生歧义的以发行文件约定发的文本为准):
a. 跨境债券挂牌申请书;
b. 跨境债券挂牌公告;
c. 发行人有权决策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关于申请跨境债券挂牌的决议;
d.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注册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e. 跨境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通函);
f.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增信措施文件(如有)、评级报告(如有)、发行结果公告等发行文件;
g.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 3. 与深交所签订服务协议;
♦ 4. 发行人有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且在其他交易所同时挂牌(上市)的,应同步信息披露。
五、 终止挂牌情形
1. 跨境债券全部偿付、全部换股或者转股;
2. 发行人解散或者被法院宣告破产;
3. 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破产和解协议;
4. 发行人申请终止债券挂牌;
5.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试点指引也规定,发行人违反指引或挂牌服务协议约定情节严重的,深交所暂停或提前终止服务。
六、 争议解决机制
跨境债券的发行人、投资者以及中介机构就跨境债券信息披露产生争议的,按照发行文件约定的解决机制处理 。
七、 挂牌收费
深交所对跨境债券挂牌服务暂不收取费用。
以上为挂牌试点指引的主要内容,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关注深证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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