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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法律视角 | 司法裁判视角下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矿产法律视角 | 司法裁判视角下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 分类: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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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3-0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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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矿产法律视角 | 司法裁判视角下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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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实务中,存在大量采矿权人与他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情形,因采矿权承包引发的纠纷也频频发生,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发现采矿权承包纠纷主要集中在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采矿权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繁多,但究其性质可分为“生产经营权承包”和“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在认定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也应区分两种类型的承包合同。本文选取了司法实践中的典型裁判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一、生产经营权承包合同的效力

 

生产经营权承包(劳务承包)是一种“纯粹”的承包方式,即当事人约定共同采掘或者将采矿权中所包含的生产经营管理赋予他人,给付承包人一定的劳务报酬、享有承包人的劳务成果,但采矿权主体不发生变更,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在此种情况下,采矿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将采矿权承包他人。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该种承包方式,承包合同只要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通过本所律师进行的案例检索,各级法院对于该种方式的采矿权承包合同效力亦普遍持肯定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权承包合同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

 

典型案例一:(2019)闽民申4684号

 

裁判观点:……若采矿权人仅是签订承包合同,对外继续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应当认定承包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对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亦予以明确,即“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二:(2020)辽10民终2242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及《补充承包合同》约定的是租赁承包关系,经营内容双方均称系对2017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时采出的矿石予以加工,采矿权的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外关系上亦均是以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建行石灰石矿的名义进行……均符合承包合同的特点,而不具有采矿权转让的特点,应认定为采矿权承包合同。《租赁承包合同》及《补充承包合同》只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约定,不以转让采矿权为合同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二、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合同的效力

 

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即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放弃对矿山的管理,除收取固定费用或者收益外不再履行作为采矿权人的全部法定义务,亦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应认定为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属于采矿权的变相流转。采矿权虽属于用益物权,但因矿产资源的战略意义而具有强烈的公权性质,采矿权的转让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经过依法批准才能生效。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以及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后才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因此,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实质是规避了相关部门的批准环节,违反了《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该种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典型案例一:(2014)鲁民再终字第26号

 

裁判观点:依据合同约定,源发矿业公司享有铁矿的生产、管理、投资、收益等权利,独自承担生产风险,合同内容亦涵盖了采矿权所包含的相关权利,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合同实际是以承包形式进行采矿权转让的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对采矿权的转让是否有效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采矿经营权是特许经营权,其批准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据此,源发矿业公司需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方可使本案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以源发矿业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本案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典型案例二:(2015)黔高民提字第4号

 

裁判观点:双方签订的《老鹰岩煤矿承包合同》,因违反上述行政法规关于禁止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所以双方于2002年9月1日签订的《老鹰岩煤矿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

 

三、司法裁判如何认定“以承包名义变相转让采矿权”

 

在矿业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采矿权对外承包是较为常见的企业经营行为,但应当注意不要以承包名义变相转让采矿权,以免法院认定行为无效。通过梳理法院的相关裁判案例,有以下几种情形宜被认定为变相转让采矿权:

 

1、采矿权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不但约定了对采矿任务的承包或对部分采矿经营权的承包,而且约定了对采矿权本身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

2、当事人在采矿权承包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放弃对矿山的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除收取固定的费用或者收益外,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当事人在采矿权承包合同中约定,对企业经营、销售等法律行为以承包人名义而非发包人(矿业企业)的名义进行。

4、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有权对采矿经营权或矿业企业所有权进行转包、分包、转让、抵押等实际属于转让采矿权才享有的权利。

5、合同中将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等重要职务约定由承包方人员担任,而发包人的人员实际不再担任。

6、合同中将承包期限约定为“长期”或“直至矿产资源开采完毕”等永久性状态。

 

四、律师建议

 

通过对法院司法裁判认定标准的总结,我们建议签订矿山承包协议时应当注意:

 

1、矿业企业应当将经营业务承包给有资质的主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矿产资源法》也对矿产开采的主体做出了相应限制。因此,矿业企业若采用生产经营承包的方式,应当承包给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避免《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以及因违法发包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矿业企业若签订矿权承包合同,在合同条款中不宜约定“采矿权的权利主体变更”、“转让方放弃矿山管理”、“转让方不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等类似表述,避免承包合同被认定为转让合同而导致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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