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中的一项,通常来说,公司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分支机构专用章以及营业执照、社保登记证等,公司对公司证照的使用是表达其独立意思的一个重要途径,公司的公章、证照等也是公司独立人格的象征,因此公司证照对公司至关重要。当公司证照被侵占后,应如何诉请返还?本文将从请求权基础、诉讼相关梳理、争议问题及裁判规则等三个方面对公司证照返还诉讼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指引。
一、相关规定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司法指导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5)
第九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持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公章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诉讼概述
原告:1、公司;2、清算组;3、股东代表诉讼
被告:公司证照返还义务人(如无权持有证照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董监高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有争议,也有认为是公司住所地的)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般表述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公司返还其无权持有的公司证照;(如1、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物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2、公司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3、其他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U盾、商务合同等)。
(二)判令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争议问题及裁判规则
争议问题一:管辖?
问题概述:对于管辖的认定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的分析,由于公司证照纠纷属于特殊损害公司利益性质纠纷,故应适用于特殊管辖,应以公司连接点相关管辖,推理理解为“公司住所地”管辖法院。
第二种观点:该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实为侵权法律关系,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关于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例:海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管辖民事裁定(案号:(2016)鲁民辖终476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鹏利南华公司认为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不予归还其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的行为,直接产生影响鹏利南华公司正常经营的结果,故被诉侵权结果发生地在鹏利南华公司住所地的青岛市崂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该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至于皮波、辛化文能否以鹏利南华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则属实体审理范畴,本院在程序审理阶段不予审查。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曲志苹、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鲁02民辖终1203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上诉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书,可以证明上诉人曲志苹的户籍地为青岛市李沧区青峰路70号x号楼x单元x户。但上诉人原审期间提交的青岛长乐未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居住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采暖费发票、车位费收据、电费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青岛市崂山区海青路6号鲁信未央花园x号楼x单元x户的事实。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采用第二种观点,即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请求权基础确定为侵权法律关系,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较为适宜。此外还应注意,除前述民事诉讼的途径外,权利人还可通过司法行政或刑事报案等途径进行救济,需要权利人多角度考虑加以选择。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相关新闻
更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济南华润中心55-56层
邮编:250014
电话:0531-66590815
传真:0531-66590906
邮箱:zhongchenglawyer@163.com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05025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