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rmany 王君杰

办公地点:济南
职务:监事会副主席、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秘书长
电话:187 6644 7156
邮箱:wangzhejunjie@126.com
工作语言:中文
主要执业领域:涉公司类刑事案件辩护和代理、企业合规

Product Description

一、律师简介   

王君杰律师,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副主席、刑事业务中心秘书长,山东省公安厅法律顾问、涉法信访值班律师。历任某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部、侦查监督处科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官等职务,期间参与侦破、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多次获得省级、地市级检察机关表彰并被评为“十佳侦监员”、“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300件,从侦查、控辩等角度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和有效辩护经验。擅长涉公司类刑事案件辩护和代理,在企业合规业务中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

二、社会兼职

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

山东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秘书长;

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济南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三、部分无罪案例

(一)担任辩护人后公安机关“撤案”的案例

1、担任博兴县司法机关办理的博兴县原环保局局长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经辩护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某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此后案件未继续侦查;

2、担任日照市司法机关办理的某外贸企业负责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人,经辩护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达不到起诉条件为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并要求做撤案处理;

3、担任日照市司法机关办理的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辩护人,侦查机关经侦查认定刘某某及所在企业涉案虚开数额价税合计4000余万元,经辩护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后,侦查机关对案件做撤案处理;

4、担任德州市夏津县司法机关办理的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件的辩护人,介入后提出管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辩护公安机关对管某某取保候审后没有继续侦查;

5、担任河南省商丘市司法机关陈某某涉嫌诈骗案件的辩护人,经辩护陈某某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此后案件没有继续侦查;

6、担任青州市司法机关办理的杨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辩护,检察机关在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

7、担任济南市天桥区司法机关办理的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辩护人,经辩护,张某某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此后案件移交行政机关处理;

8、担任临沂市莒南县司法机关办理的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辩护人,竺某某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竺某某取保候案件未继续侦查;

(二)担任辩护人后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例

9、担任莱州市司法机关办理的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辩护王某某被不起诉;

10、担任济南市章丘区司法机关某污染环境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辩护被告人被不起诉;

11、担任日照市莒县司法机关办理的接某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在审查起诉和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经辩护公诉机关以案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决定撤回对接某的起诉,后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接某不起诉;

12、担任张某某强制猥亵罪案件的辩护人,经辩护,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13、担任济南市历下区司法机关办理的宋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辩护人,经辩护,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涉案的数十万条信息不予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仅对9000余条信息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并以“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为由对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14、担任北京市海淀区司法机关办理的薛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件的辩护人,经辩护,公诉机关以薛某某所在公司进行合规整改、主动投案、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为由,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15、担任青州市司法机关办理的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的辩护人,经辩护,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刘某某不批准逮捕,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担任辩护人后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或定罪免刑的案例

16、担任章丘市刘某某职务犯罪案件在二审、重审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经辩护刘某某在重审一审阶段被定罪免刑;

17、担任菏泽市李某某涉嫌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件的辩护人,经辩护,司法机关认为李某某不构成诈骗、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罪,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李某某依法被免于刑事处罚;

18、担任东营市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的辩护人,起诉书指控李某某作为财务负责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数亿元,职务侵占公司资金1600余万元,挪用资金200万元,经辩护一审法院对指控的挪用资金200万元不予认定,对指控的职务侵占罪中1480万元不予认定;

19、担任山东省某招标公司涉嫌串通投标案件的辩护人,起诉书指控因为山东省某招标公司的串通投标行为,导致招标工作重新启动,耽误工程项目建设6个月左右的时间,使政府面临国家财政拨付的24亿资金被收回等预期损失,经辩护,法院判决山东省某招标公司无罪;

20、担任邹平市王某某职务侵占罪案件在再审阶段的辩护人,经辩护,王某某在再审阶段被判决无罪,王某某已经获得国家赔偿。

四、部分理论成果和个人专著

王君杰律师主持研究的《企业、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研究》课题,获得山东省法学会专题立项;王君杰律师系《企业刑事合规一本通》工具用书的执行主编。

 王君杰律师著有个人历史学专著《东汉不是传说》,该书于2010年10月份由现代出版社结集出版(书号ISBN978-7-80244-7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