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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件
04-22

世界地球日|众成清泰济南所环境法律业务档案

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也是世界法律日,在这一天来临前夕,众成清泰发布了一份“环境法律业务档案”,档案内容究竟是什么?让我们一起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04-18

视点|“出借银行账户”民事责任的认定分析

现实生活中,时常有企业借用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股东、员工或者是与企业无关的朋友、亲人等的账户来使用。经调查了解,企业之间相互借用账户、企业借用自然人银行账户、自然人借用企业账户等情形大量存在。一旦涉及经济纠纷,债权人出于举证关联性考虑,通常会把款项的接收方作为债务人起诉,此时将自己的账户出借给企业可能会面临诉讼风险,甚至可能面临承担民事责任。
03-14

视点|探讨国有矿山企业在《劳动法》实施前招用的农民轮换工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等问题

探讨国有矿山企业在《劳动法》实施前招用的农民轮换工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等问题。
10-23

视点|一起寻衅滋事罪存疑不起诉及无罪辩护思路

甲于2022年2月12日至2月19日多次以噪音、扬尘污染为由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A区某村南侧施工便道中间拦截济南某有限公司的车队,阻碍车辆正常行驶并索要噪音、扬尘污染赔偿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06-08

以案说法 | 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近日,笔者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案涉债务的保证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笔者代理该保证人提起上诉,经济南中院审理,终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该保证人无需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效的维护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00年8月20日,某公司与郑某、张某签订《还款(还款担保)协议书》,约定郑某借给某公司244000元借款,借款期限到2000年8月1日,年息13%。张某作为该公司副总以还款担保人的身份在该协议上签字,并承诺“以其家庭财产为借款提供无条件全额还款担保”。协议下方手写“此协议作为原借贷合同(No.998060)的附件,各方商定,乙方(某公司)可以按每月10%的比例分月偿还,直至2001年6月份还清”,后附张某签字,但“按每月10%的比例分月”、“ 2001年6月份”字样被涂改。   2021年8月,郑某向济南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作为该公司副总承诺以其家庭财产为借款提供无条件全额还款担保,应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据此判决张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不服该一审判决,委托笔者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   1、郑某一审提供的关键证据存在大量涂改痕迹,且该涂改未经张某同意,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张某在本案中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协议未约定保证期间,且郑某也未在法定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的保证责任早已免除;   3、即便法院认定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已届满,作为保证人的张某依法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需就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张某的担保是否已经超过保证期间。   案件分析   1、关于证据被涂改的问题   协议下方手写部分“按每月10%的比例分月”、“ 2001年6月份”等字样未经张某同意被涂改,且上述涂改内容对郑某明显有利,故对上述涂改不具有法律效力。张某作为该公司副总及担保人的签字行为,视为其已对案涉债务的还款期限作出变更,即案涉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应为“2001年6月”。   2、关于保证责任是否已过保证期间的问题   本案张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但案涉协议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故本案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应为法律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本案郑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自2001年7月1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张某的保证责任已因郑某未在保证期间内提出主张而免除。   裁判结果   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撤销了原一审判决中关于张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项,改判驳回郑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提醒   1、对于债权人而言,为避免保证人脱保,需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或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2、对于保证人而言,一是可进行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已免除的抗辩,二是可行使主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包括诉讼时效在内的抗辩权。   3、《民法典》施行后,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对于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作者:张文红)
04-24

再审实例 | 结合具体案件简述再审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

基本案情   张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张某陆续在邰某处借款。2018年5月8日,张某与邰某核账后,连同利息为邰某出具金额为400000元借据一份,该借据未约定利息,约定此款在2019年4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一次性返还,如超期,利息按相关法律规定结算。2019年10月9日,邰某找李某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从2018年5月8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诉讼费由张某、李某承担。   张某答辩称, 40万元的借据中存在砍头息,实际借款本金37万元;对邰某提供的40万元转账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因双方之间存在频繁业务往来,其中3万元的交易记录系邰某支付的个人工商户的货款。   李某辩称虽然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但二者感情不和,不排除张某与邰某虚假诉讼,并对借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于借款不知情也没有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与经营,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邰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某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借据上不是张某签名,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亦未举证证明债务属张某个人债务,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支持邰某诉讼请求。   张某、李某均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称张某因双方之间存在频繁业务往来,其中3万元的交易记录系邰某支付的个人工商户的货款,二审提交了个人工商户的销售记录明细。首先,李某上诉称,邰某提供的借据中张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现李某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其次,李某认为邰某在原审中陈述400000元借款是由三笔借款形成,第一笔借款时间是在2017年9形成的不属实,现李某在家中找出2018年12月31日邰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据,证明2017年9月借款已经还清,故邰某当庭陈述不属实,借据是虚假的;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借款李某不知情也没有签字,没有证据证明用于家庭生活与经营,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邰某辩称,张某向邰某出具的400000元借据是张某在邰某处多次借款最终结算后出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26条规定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中,经李某申请,对2018年5月8日400000元借据中张某签名是否是其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借据中借款人处手写张某签名,笔迹是张某本人书写笔迹。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李某均不服二审判决,均申请再审,结合本案谈一下,民事再审申请书如何列当事人的地位?实践中,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如何列当事人的地位?   第一、张某、李某作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如果不服二审判决,均可申请再审。张某、李某可以共同书写再审申请书,双方均为再审申请人,邰某列被申请人,张某、李某在申请事由中写明具体事实与理由。如果张某、李某分别申请再审,法院也会合并审查。   第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均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在法定期限内,法院受理审查一方当事人再审申请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提出申请再审的,法院会一并审查,列双方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审查期限应重新计算。双方都申请再审的,一方或双方事由成立,裁定再审,双方都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三、再审申请书如何列当事人的地位   (一)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再审申请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再审申请人。   (二)“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或原被申请人) ”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 ”列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   (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具体地址) ”;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 ”,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   综上,申请再审当事人地位有严格的要求,希望大家在书写再审申请书时要多加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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