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遗嘱执行路径探析
Published:
2024-05-11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更加注重自己遗产的分配,通过确立遗嘱财产分配的方式,以解后顾之忧。但随之后续问题也不断涌现,特别是接受遗嘱继承人早于立遗嘱人去世,遗嘱将如何执行?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更加注重自己遗产的分配,通过确立遗嘱财产分配的方式,以解后顾之忧。但随之后续问题也不断涌现,特别是接受遗嘱继承人早于立遗嘱人去世,遗嘱将如何执行?为此,笔者通过一则具体的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对各位读者有一定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于2021年12月23日立下自书遗嘱,该遗嘱载明:我的前妻战某已经于2013年8月去世,前妻战某遗产已经分割完毕。我与前妻战某生育一女儿赵小某,我与现任妻子栾某(其系丧偶)于2014年5月1日再婚,再婚后无子女(与再婚妻子的儿子栾小某未形成实际抚养关系),且我与栾某的父母均已去世。现在我自愿把自己单独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XX街道XXX小区XX幢X-XXX号房产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妻子栾某继承,我与前妻战某生育的女儿赵小某无权继承。此遗嘱系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自愿书写全部内容并亲笔签名书写日期。现栾小某(栾某的儿子)咨询称:现在是自己对赵某及栾某进行赡养,因栾某体弱多病,自己担心母亲会早于赵某去世。若自己的母亲栾某早于赵某离世,自己是否有权基于代位继承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赵某的房产?若自己母亲晚于赵某去世,自己可否得到赵某遗嘱中的房产?若不可以,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栾小某提出若其母先于赵某去世,其能否有权依据代位继承按照遗嘱继承赵某的房产,答案是否定的。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立有遗嘱,对自己的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了处分,栾小某的母亲栾某有权依据该遗嘱继承赵某的遗产,如果栾某先于赵某去世,则该遗嘱因无人继承而无效,赵某所有遗产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接受遗嘱继承的财产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已不存在,其已不具备继承或受遗赠的能力,即遗嘱人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不存在,此时,遗嘱所涉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栾小某作为未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故,在继承人栾某早于被继承人赵某死亡的情况下,栾小某无权代位栾某按照遗嘱继承赵某的房产。
(二)关于栾小某提出若其母亲栾某晚于赵某去世,栾小某可否得到房产?
赵某去世继承开始后,栾某在赵某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去世,此时栾某按照遗嘱应当继承的房产转给栾小某继承。
四、律师建议
栾小某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如果在赵某去世遗产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栾某没有放弃继承,此时栾某死亡的情况下,栾小某可以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得到房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转继承的范围,如果存在合法有效遗嘱,适用遗嘱继承取得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如果无遗嘱或者无有效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取得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实质上先后发生的两个独立的继承关系,因为继承一开始继承人已经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转继承是对遗产份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权利的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赵某所立遗嘱中,没有特别声明所留遗产仅限于给继承人栾某本人,不得转继承给其他人等情形,方可发生转继承。
(二)栾小某在遗嘱继承人栾某去世后,可以与赵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在赵某去世后依据遗赠抚养协议取得赵某的房产。
1、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本质上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在抚养人履行了抚养义务的条件下,作为受其抚养的人在其死亡后将其遗产遗赠与他。
2、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民法典》继承编的特别规定。遗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
(4)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以书面、口头或者特定行为作出表示)
(三)栾小某作为赵某的继子女,如果尽到了抚养义务,为取得合法权益,若赵某、栾某均已经去世,且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适当分得遗产,这种情况属于酌情分得遗产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故,栾小某可以依据自己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遗产。
五、延伸解读:如何区分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一)效力不同。
转继承是遗产处理的一种方式,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与转继承不同,代位继承人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发生时间、成立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可因任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只因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而发生。
(三)权利主体不同。
转继承人是死亡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四)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的晚辈直系血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继承给其继承人,但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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